《职业病防治法》对工作场所检测有监督要求,并且明确了罚则: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昨天的推文,提到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结构性缺陷。如何克服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监督和质量控制。
现在有关这方面的做法,要么缺失,要么走偏,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起不到有效作用。
比如:
1)要求检测机构,注意不是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工厂)提供检测报告,抽查报告,试图发现不符合;
2)依据检测机构,注意并不是工厂提供检测报告,试图发现不符合;
3)依照检测报告,到现场复核检测结果。
4)到检测机构检查。
5)等等。
大家想想,这样的方法能有效控制检测结果的真实和代表性吗?
第一,这样能确保检测的覆盖率吗?你辖区有100家工厂,其中只有20家做了检测,80家没做。80家违法了漏罚。
第二,这样的检测报告和数据事后检查,能查得到职业卫生检测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吗?工厂的生产线开工情况取决于订单,使用哪些化学物品取决于客户和产品的要求,防护设施运行和关闭取决于当班工人。这些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关键影响因素,决定着劳动者健康和职业病诊断成败。现有的检查是没用的。
第三,高标准不合实际情况不合理的无边际要求,就能体现我们的无限优越性吗?恰恰相反,要求太高,检测机构满足不了,造成“必须做假”。目前的工厂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流动性很大的企业,这样的要求针对这样的企业行不通。看现场-预检测-检测防范-合同评审......., 钱、时间、人力物力浪费很多,针对大多数工厂无边际的要求是行不通的。
第四,目前对检测机构专业人员的要求,完全不切实际。一年考一次,一年培训一次。专职采样员考试内容超出其工作内容,要考实验室设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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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工作站历来建议改革完善目前的检查内容和方式:
1)实施现场监督,抽查式。检测机构事先把检测日期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随机临场检查。
2)增加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业人员考试次数。一个季度考核一次。全国统一题库,确保权威性和准确性。避免错题偏题。
3)简化采样人员的考试,内容聚焦于现场检测、样品保存和运输、采样设备即可。
4)减化报告传输内容,减少检测机构不必要的工作量。
5)把检测评价的监督焦点聚焦于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单位-工厂,加大监督力度,包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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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