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为防范风险,尤其是被投资企业上市不成功的风险,在过往的项目中PE股东往往会要求在补充协议中同时约定特殊权利条款的“复效条款”,即发生上市不成功、被投企业撤回上市申请等情形时,PE股东已终止的全部或部分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应当恢复效力。正如上文所述,在当下监管对于特殊权利条款愈来愈严的审核政策下,复效条款作为兜底的保障对于PE股东而言则显得尤其重要。以下笔者同样将基于2024年度沪深交易所的IPO过会案例,来探究当下监管机构对于“复效条款”设置的态度。
经检索,在沪深交易所2024年度过会的21个曾经存在后已终止特殊股东权利的案例中,有5个案例带有复效条款过会(占比23.8%),分别是:港迪技术(SZ:301633)、钧崴电子(SZ:301458)、金天钛业(SH:688750)、先锋精密(SH:688605)、胜科纳米(已取得注册批复),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 从板块上来看,
上述允许保留复效条款设置的案例仅为科创板或创业板申报企业,主板未有设置复效条款的具体案例,可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审核对该问题具有更高的包容度;
(二) 从案例的时间轴来看,
交易所对于是否允许保留复效条款可能并无十分明确的倾向性意见,允许保留和要求彻底解除的案例时间相互存在交叉,故是否允许保留可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目预审员的态度。如保留复效条款的案例胜科纳米的申报及问询时间分别为2023年5月18日及2023年6月13日,港迪技术的申报及问询时间分别为2023年6月21日及2023年7月12日,其与最终取消复效条款的案例凯普林、黄山谷捷均为同一周期(凯普林申报及问询时间分别为2023年5月9日、2023年6月1日;黄山谷捷申报及问询时间分别为2023年5月8日、2023年6月3日。前述二个案例均曾经设置了复效条款,但在问询后被终止),但结果却不尽相同;
(三) 从复效涉及的义务主体看,
5个带有复效条款过会的案例,发行人均非复效条款的责任主体,允许复效的部分仅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部分。
该等处理安排亦可能与财务处理有关,如涉及发行人的回购义务设置复效条款则可能亦会影响该等投资人的投资款被计入金融负债。此外,特别的,部分案例中复效条款系股东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另行签署相应文件,也即排除发行人的责任可能还不够,甚至需要排除发行人的签署(此前亦有较多案例,发行人作为协议签署方但不承担任何义务,交易所仍要求中介机构对于该等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指引中要求的“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发表明确意见);
(四) 从复效涉及的权利来看,
5个带有复效条款过会的案例对可以复效的条款内容存在差异,部分案例中是所有涉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承诺或承担义务的投资方特殊权利条款都恢复效力,如钧崴电子(SZ:301458);但也有案例仅恢复了部分投资方特殊权利条款,如在先锋精科(SH:688605)案例中,投资人曾拥有回购权、强制售股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权利,但最终仅强制售股权(指在公司、创始股东出现严重违反交易文件的违约行为等情况下可以要求创始股东购买股权)保留了复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