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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专题 | 妇女权益保护视角下夫妻间不动产变动处理规则探析——基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解读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08 13:41

正文

摘要: 本文重点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探讨了其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亮点和作用。文章指出,该条款通过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等因素,确保妇女在离婚时获得合理经济补偿,体现了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同时,文章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了完善法律适用的建议,以促进家庭伦理与市场效率的平衡,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目 录

一、引言

二、《解释(二)》第五条的制定背景与意义

三、《解释(二)》第五条的主要内容与实务分析

四、《解释(二)》第五条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亮点

五、给予行为的识别与适用规则

六、不动产变动的处理规则与适用冲突

七、夫妻间不动产变动处理规则的完善建议

八、结论

01

引 言

在婚姻家庭领域,妇女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我国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地保障。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第五条针对不动产在夫妻间变动的处理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深入解读,探讨其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亮点。


02

《解释(二)》第五条的制定背景与意义

(一) 制定背景

在婚姻关系中,妇女往往因生育和照顾家庭而减少经济收入,面临更多的经济风险和家庭责任。特别是在不动产等重大财产的变动中,妇女的权益更容易受到忽视。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涉及不动产分割的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础。然而,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解释(二)》第五条的出台,正是为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明确了不动产在夫妻间变动的处理规则,从而确保妇女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 出台意义

1.填补法律空白。 《解释(二)》第五条明确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未完成登记的情形下的处理规则。这一规定填补了《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在不动产变动处理方面的空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保护妇女权益。 该条款通过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保了妇女在离婚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妇女的经济安全,还体现了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3.维护家庭稳定。 该条款通过限制任意撤销权,避免了因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而导致的家庭矛盾,有助于减少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进而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


03

《解释(二)》第五条的主要内容与实务分析

《解释(二)》第五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一) 综合考量因素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婚姻关系的长短反映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深度和广度,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给予方对家庭的长期投入和贡献应得到认可。

2.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共同生活期间的相互扶持和孕育子女的付出,体现了家庭的伦理价值和情感纽带。

3.离婚过错。 明确离婚过错方的责任,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4.对家庭的贡献大小。 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务劳动贡献,尤其在女性往往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情况下,这一因素尤为重要。

5.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变化,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 实务分析

1.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1:房产加名未办理变更登记

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但未完成变更登记。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归属产生争议。根据《解释(二)》第五条,法院在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等因素后,可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确定补偿数额。


案例2:再婚夫妻房产约定

一对再婚夫妻已结婚20余年,男方将不动产约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然而,女方在一个月后更换门锁并将男方赶出家门,男方报警求助无果,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并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诉讼。根据《解释(二)》第五条,法院在审理时应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男方的请求。

2. 实务策略

(1) 代理赠与不动产一方

主张目的性赠与,认为赠与系为维系婚姻长久,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在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时,主张根据财产来源、婚姻时间、财产贡献等因素要求多分财产。

(2) 代理受赠不动产一方

主张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若房产未完成过户登记,主张系特定目的财产约定,提出财产约定效力内外有别,对外无房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但在夫妻内部仍具有约束力。


04

《解释(二)》第五条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亮点

(一) 保护妇女的经济安全

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因生育和照顾家庭而减少经济收入,该条款通过综合考量家庭贡献,确保妇女在离婚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从而保护了妇女的经济安全。

(二) 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

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传统法律框架中常被忽视,该条款明确将家务劳动贡献纳入考量范围,体现了对妇女家务劳动的认可。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社会对家务劳动的传统认知,提升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三) 限制任意撤销权

在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受到限制,避免了因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而导致妇女权益受损。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从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05

给予行为的识别与适用规则

(一) 给予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其争议

根据《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在《解释(二)》颁布之前,对于夫妻间财产变动的法律属性,审判实务和学说在此问题上呈现多重立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观点:

1.赠与说。 最高人民法院曾认为,无论是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单独所有,还是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均属于赠与行为。部分学者也认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并不能改变夫妻间赠与行为的一般赠与属性,无需进行新的制度设计。

2.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说。 该观点认为,夫妻间赠与在本质上仍属赠与,但这种赠与建立在当事人对婚姻和共同生活的期待之上,具有长期合作性、互惠性以及共享性的特点。

3.财产制契约说。 该观点认为,夫妻间房产给予本质上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由于该行为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且往往带有维系感情或与对方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因此首先推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较为合理。这种观点主张应直接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4.夫妻财产制契约和赠与分类说。 该观点认为,应根据不同财产给予的方向对其作不同定性。若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变更为双方共有,则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若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对方单独所有,则属于夫妻间的赠与。

(二) 关于适用《解释(二)》第五条中“给予行为”处理规则的思考

随着《解释(二)》第五条的颁布,尤其是其对“给予行为”的处理规则,实务中关于给予行为的争论预计可以暂时平息。然而,该条款也引发了以下几点思考:

1.给予目的的考量

如果给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婚姻长久或表达爱意,那么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数额可以适当向给予方倾斜,以体现对其善意的保护。相反,如果给予行为是因重大过错而进行的赔偿,或是对配偶在事业或家庭中作出了重大牺牲(例如让高知职业女性辞职带孩子)的补偿,那么分割时应当对受给予方予以适当倾斜和关照。

2.诚实信用原则、伦理性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在探讨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的法律属性时,须深入分析《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伦理性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以及这些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适用。《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尤为重要。

(1)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地位与适用困境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是现代民法中兼具法律与道德双重属性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为中保持诚实、善意,并维护交易安全和信赖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较为模糊,其适用范围广泛,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在判断案件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在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场景中,若将该行为简单认定为赠与,并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可能会对受赠方的信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例如,当一方因对方含辛茹苦的付出而承诺给予房产,但因未完成过户而被撤销赠与时,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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