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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涉中国国家安全领域合规关注系列之(二)——解读《反间谍法》核心条款

中伦视界  · 公众号  ·  · 2025-02-07 18:28

正文

随着国家安全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陆续出台的《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外资企业投资运营影响深远。本系列文章拟从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立法背景、责任体系的构建以及核心法律条文的解析等多个方面进行解读,并辅以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作者丨谢晨曦


四、《反间谍法》第四条解读——间谍行为



(四)针对情报与国家安全资料的间谍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1] 人民法院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的刑事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2] 具体而言,情报的鉴定部门为国家保密局及军委保密委。


新《反间谍法》对窃密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扩大。除了“国家秘密、情报”外,“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也纳入保护范围。只要针对这些对象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行为,也属于间谍行为。


在国家安全机关揭露的一起境外间谍窃取我国稻种技术案中,朱某某原为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为谋私利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超常回报后,朱某某进一步创办新公司继续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优质亲本稻种。经国家相关保密部门鉴定,朱某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种子为情报。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朱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外,国家安全机关还依法对其余17名涉案对象给予行政处罚,并深入调查涉案企业,揭露部分国内种业企业长期非法向境外出售我国优质种源的行为。 [3]


国家安全机关对于其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持续保持高度警惕,并进行了公开执法。2022年底,苏州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市监局、统计局对凯盛融英公司进行公开执法。该公司大量接受境外公司委托对国内敏感行业开展咨询项目,其中一些企业与外国政府、军方、情报机关关系密切。某公司以专家咨询名义了解境内政策研究、国防军工、金融货币、高新科技、能源资源、医药卫生等重点领域、重要行业内部情况,部分敏感信息甚至国家秘密和情报被泄露。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已对该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并责令整改。


鉴于上述案例,企业开展或委托涉外咨询业务应当尤其注意有关本条第(三)项的合规工作。值得提请注意的是,企业还需要注意《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九条 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据此,咨询公司或企业委托咨询公司进行涉外市场调查等企业,应确保所有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活动,都必须通过具有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特别是对于社会调查,还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企业应避免与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同时,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此外,对于国防军工、金融货币、高新科技、能源资源、医药卫生、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与行业的涉敏感信息的合法收集、传输与使用,应当参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风险申报或自主评估,以防范和降低反间谍合规风险。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间谍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规定了类似构成要件,即“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对本条的释义称,“这里所说的‘敌人’,主要是指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也包括平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敌国、敌方。”


但值得注意的是,《反间谍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间谍行为为“攻击”,而《刑法》间谍罪的表述在语义范围上小于《反间谍法》的表述。因此,当行为人实施“攻击”的行为而不在“轰击”的行为类型之内时,没有直接相关的罪名与之相对应。但该等行为将落入《反间谍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范畴。


(六)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的间谍行为


新《反间谍法》在间谍行为的定义中专门明确,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为间谍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间谍的实施主体一定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相关,如果是一般网络黑客等其他主体实施的网络攻击等行为,不属于《反间谍法》调整的范围,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进行规范。


(七)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


《反间谍法》第四条第二款是一条新增的规定。故在中国领域内或利用中国的公民、组织等条件实行针对第三国的间谍行为,并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同样被明确纳入间谍行为的外延,受到《反间谍法》的规制。


五、《反间谍法》第十四、六十一条解读——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反间谍法》中针对防止国家秘密被非法获取和持有的条款共有两条:第十四条作为基础性条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第六十一条则对此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规定“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反间谍法》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4] 非法持有相应物品的,国家安全部门有权依据《反间谍法》第六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


故除前述《反间谍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得与境外主体勾结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外,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同样违反《反间谍法》。


同时,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亦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亦有权执法并予以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基于此,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确保所有员工都能够认识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严重性和后果。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以维护企业的合规性和国家的安全利益。


六、《反间谍法》第十六条解读——对间谍行为的举报



《反间谍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目前,举报间谍行为的渠道包括: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向国家安全机关投递信函;到国家安全机关当面举报;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通过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举报;其他可行方式进行举报。


企业如遇内部员工举报并被要求配合调查,则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同时确保调查过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


七、《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解读——安全控制区域内建设项目需国家安全机关建审许可



《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安全法》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建审许可。关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要求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多个部门共同划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考虑到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因此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和动态调整安全控制区域的范围,可以更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使地方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体现科学合理、确有必要,以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国家安全机关建审许可的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线上办理等渠道,申请和咨询建审许可,了解建审许可服务指南、办理流程指引等信息。“国家安全部建审许可服务网”(www.jsxk.gov.cn)公布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建审许可工作的法律依据、建审许可办理流程以及相关规范要求,提供了各地方建审许可受理场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申请人可以事先通过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前往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或通过线上渠道提交建审许可申请材料,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进行受理、审查、决定等。 [5]


八、结语



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安全挑战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合规,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身的合规经营。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在中国市场上获得稳定和长远的发展。希望以上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和对《反间谍法》的解读能够为外资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助力企业在华健康发展。


本期回顾与下期预告



本系列文章(一)和(二)在我国国家安全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剖析了《反间谍法》及其配套规定。通过对法律核心条款的解读,文章着重探讨了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在我国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国家安全合规义务。在下一期中,我们将进一步详解《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更全面地把握《反间谍法》与二元法律责任体系的内涵,帮助外资企业更好地理解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执法规范。


[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参见央广网:《国家安全部公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典型案件》,https://news.cnr.cn/native/gd/20240414/t20240414_526663821.shtml

[4]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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