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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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VOCs前沿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环保  · 2024-12-18 16:43

主要观点总结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市序号37)的整改情况。文章详细描述了整改的目标和措施,包括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的谋划、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重点企业的绩效评级培训、环境监管的加强等。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多个治理项目的完成、VOCs污染整治的推进等。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如部分企业污染减排不到位、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公众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反馈问题

企业污染减排仍不到位,全市多个治理项目未完成,减排效果不明显,少数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不到位,全市没有一家企业达到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级。

关键观点2: 整改目标

积极谋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督促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和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水平。

关键观点3: 整改措施

包括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加强VOCs排放管控及治理、开展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培训、深化企业环境监管等。

关键观点4: 整改成效与问题

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多个治理项目的完成、VOCs污染整治的推进等。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污染减排不到位、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正文

12月1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市序号37)整改情况。据了解,督察反馈的问题主要是企业污染减排仍不到位

详情如下——


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市序号37)整改情况公示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市序号36)整改工作,现将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企业污染减排仍不到位。2023年全市86个治理项目仍有4个未完成,减排效果不明显;少数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不到位,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来时开、走时关”、“吸附材料更换不及时”等问题依然存在;全市没有一家企业“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达到A级。

二、整改目标

积极谋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督促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和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水平。

三、整改措施

1.积极谋划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结合各辖区产业和污染物排放结构动态优化项目类型和数量,推进项目深度实施。

2.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控及治理,针对2023年度工业VOCs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全力开展VOCs污染整治攻坚行动。

3.组织全市重点涉气企业开展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专题培训,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工作,力争2024年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级企业达1家、B级企业达3家。

4.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对“来时开、走时关”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建立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体系,对治理设施屡次运行不正常企业依法惩治。督促企业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活性炭更换台账。

四、整改情况

1.积极谋划、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组织各县市区积极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2024年度全市共谋划大气治理项目244个,截至目前,已完成项目231个,完成率94.67%。积极谋划实施大气污染治理中央资金项目,已获得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6254万元。推动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高效提升、关改搬转、绩效创建等省定“五个一批”10个年度任务。

2.加强VOCs排放管控及治理工作。多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涉气工业企业大起底专项行动,共摸排出1098家涉气工业企业,全面建立了涉气工业企业信息清单,制定了“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加强市城区涉气企业环境问题监管和包保整改,持续加大对涉气企业违法处罚力度。开展温泉、咸安城区油品储运销环节VOCs整治专项行动,抽查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储备库经营单位、油罐车运输单位(经营者)的油气回收设备运行情况及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检测设备运行情况,对发现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3.开展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培训并推进重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工作。6月20日,开办2024年咸宁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暨绩效分级培训班,通过实地教学、讲课等形式组织各县市区涉气企业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定期督办推进绩效评级工作。截至目前,已向省级提交评级资料5家,其中华新水泥(赤壁)有限公司已通过现场审查。

4.持续深化企业环境监管。发布《2024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省级智能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无人机、用能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今年1-8月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等非现场检查企业18321家次,收集排污单位相关信息并开展分析研判,对3家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处以罚款38万元,对1家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已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督促企业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活性炭更换台账。

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反映。邮件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以送达之日为准。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27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素材来源: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较原文略有删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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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中环联字〔2024〕3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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