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2017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琅琊区扬子街道、南谯区大王街道集体农用地19.8548公顷(其中耕地16.3596公顷),建设用地1.5294公顷,无未利用地,合计21.3842公顷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城市建设。
一、
补偿安置标准及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
2015〕2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
征收土地总费用为
1473.7493万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南谯区农用地14960元/亩、建设用地7480元/亩。土地补偿总费用462.7016 万元;
2、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南谯区农用地28050元/亩、建设用地14025元/亩。安置补助总费用867.5655 万元;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别按(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青苗补偿费总计29.7822 万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13.7000 万元。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支付清单提供给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
(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
162人,采取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
1、征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土地补偿费的24%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起按照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3、土地补偿费的6%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二、补偿安置登记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15日内,被征收土地村组及农户持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本、文件(土地承包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社区)办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养老保障安置登记。结果张贴于被征地所在村组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凡未如期办理登记的集体或个人,一律以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清点结果为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提出。
四、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
,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统一划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自开始现场清点调查之日起
,
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种植物一律不予办理登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