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某上市公司,以及公开谴责其前董事F先生并向他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即香港联交所认为若F先生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损害投资者权益)。该上市公司和F先生均同意和解,其承认违规事项并接受上市委员会的制裁。
案件事实
该上市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临近上市前,该上市公司动用很大一部分资金提供三笔无抵押贷款(“有关贷款”)和认购一笔以账面债务作为抵押的贷款票据(统称为“相关交易”),有关贷款于2020年12月30日到期。
F先生是当时该公司的主席兼执行董事,代表该上市公司订立相关交易并授出有关贷款,F先生只对借款人及贷款票据发行人进行了基本的尽职调查,并没有按照上市公司的内部监控政策寻求董事会批准,亦没有咨询该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合规顾问。
有关贷款规模庞大,令上市公司承受信贷风险及违约风险,但该上市公司却没有在招股章程中披露。该上市公司其后就应收贷款及贷款票据分别作出约人民币1亿元及约人民币6,000万的全数亏损拨备。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审期间,审计师注意到有关贷款已经逾期且没有还款,于是要求董事会进行独立调查,因此该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刊发2020年的年度报告和业绩以及2021年的中期报告及业绩。
2021年3月,F先生寻求董事会批准一份认沽期权协议,根据这份协议,该上市公司将有义务支付最多1.5亿港元从卖方购回上市公司股份。但F先生并不认识协议中的卖方,也没有对卖方进行背景和信贷评估。认沽期权协议草稿是由第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准备。董事会拒绝通过该认沽期权协议。
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
(1)该上市公司未及时刊发有关业绩及报告,违反了《上市规则》。
(2)该上市公司没有在招股章程内提供充足、真实及准确的资料。在此案中,有关贷款及潜在风险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上市公司能否应对日后的现金需要有重大影响,但上市公司却未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招股章程的资料并非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完整,且有误导成份,违反了《上市规则》。
(3)F先生未在批准相关交易时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有关贷款无抵押并且利率大幅低于上市公司向其自身贷款人支付的平均利率,F先生未能解释有关贷款的商业依据,且没有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另外,在第一笔贷款已违约的情况下,F先生仍促使上市公司与该贷款的借款人订立认购贷款票据协议,且该份贷款票据的抵押并未落实。
(4)F先生并未尽力促使该上市公司就有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他没有遵循内控政策寻求董事会批准并确保董事会恰当审议有关交易及披露,也没有咨询合规顾问。F先生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该公司延迟刊发有关业绩和定期报告。
(5)F先生向董事会提出认沽期权协议时,没有对卖方进行任何背景和信贷评估,未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