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 丁 风 黄 艳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
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
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二十余件,涉及知识产权犯罪、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方面面,确保司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04年12月21日,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有些罪名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的罪名定罪量刑标准过高,不适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实需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04年《解释》。
2004年《解释》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大幅度降低了刑事责任的门槛。
2005年10月18日,“两高”还颁行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数量标准问题。
这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司法解释的出台,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标准,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中国政府参加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等几乎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在三大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案件中,商标案件相对简单一些,但是在简单的商标案件中也容易犯错误,甚至是低级错误。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从《刑法》第2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需要注意的要点包括: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种商品”、“使用”、“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
条文内容虽然不长,但是内涵非常丰富,需要深入挖掘。
靖霖广州,2020年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知产合规方面持续发力,陆续推出系列研究成果,为广东省知识产权法律建设、知产刑事司法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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