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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印发新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科奖中心  · 公众号  ·  · 2025-02-0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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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5〕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有关部署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我们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25年1月20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以及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政策要求,结合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等,具体支持方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有关规定执行 。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权责对等、遵循规律、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 项目是重点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财政部建立重点研发计划中央财政资金全过程审核把关和管理机制,负责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科技部统筹相关重点专项任务布局与资源配置,负责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评估、动态调整和总体验收评价等工作。
主责单位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资金分配、拨付、过程监管等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下同)开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开展相关重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主责单位等应加强对重点研发计划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对实施周期内实施重点专项任务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主责单位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专业机构根据主责单位要求配合做好概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包括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主责单位在编制收入概算时,应当统筹考虑多元化资金来源,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等其他来源资金进行一体化配置。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主责单位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综合考虑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科技部对概算与实施方案一致性进行审核。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向主责单位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抄送科技部、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 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或终止执行的,主责单位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报财政部审批。 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主责单位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指导专业机构根据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点专项概算等,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专业机构对其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汇总后,按部门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加强预算安排与任务实施进度衔接, 在总概算和概算周期不变的前提下,重点专项任务部署完成后,年度预算安排可延后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在分年度概算限额内,结合财力可能等核定各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到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专业机构应当同步向主责单位报告相关重点专项年度预算。
主责单位应当建立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分配审核机制,对专项下设项目的资金额度、资金构成、支持方式等进行科学决策,加强与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的衔接。 中央财政资金应当聚焦重点专项关键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避免财政资金安排分散重复。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安排绩效支出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当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五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主责单位负责批复项目立项和预算,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当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当以项目申报书和评审结果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三十条 重点研发计划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经费包干制管理方式,由主责单位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具体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于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专业机构。
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对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相关主体经费管理使用责任、违规行为惩戒措施等进行规定。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结合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为科研人员编制和调剂项目预算、报销经费、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对于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并报主责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三)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专业机构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五)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专业机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并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财务事件或影响项目正常执行预算的情况。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十三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按要求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项目支出;实施期结束的,按原渠道退回 。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四十五条 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课题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专业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由主责单位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予通过等处理。
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占中央财政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 主责单位在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门披露分析,对承担单位用好结余资金进行跟踪指导。 科技部、财政部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大、沉淀时间长的承担单位,给予针对性指导,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承担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承担单位应当加大结余资金盘活力度,在单位内部统筹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盘活机制,加快使用进度,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按年度报送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按要求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项目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主责单位和业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监督结果作为总体验收评价、综合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五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加强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运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主责单位、专业机构、承担单位等落实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关键节点考核、总体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主责单位对相关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监督,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将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纳入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专业机构对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开展日常监督,动态监管承担单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第五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九条有关情形的,主责单位、专业机构等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主责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主体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法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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