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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典型案例:劳动争议案件不诚信诉讼

审判研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03 17:2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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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

               

来源 北京平谷法院

2017年7月25日发布

………………………………………………………………

导读: 7月25日,北京平谷法院举行了涉劳动争议不诚信诉讼新闻通报会,公布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不诚信诉讼的表现、特点和成因,并提出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对策。平谷法院副院长张军介绍基本情况;民四庭庭长常书燕具体介绍调研情况;民四庭副庭长李晓明通报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由研究室主任郑飞飞主持。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实录,为方便阅读,编辑时内容有所调整。


劳动争议案件不诚信诉讼表现及鉴别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平谷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842件,其中涉及不诚信案件176件,占比达20.9%。通过对该类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涉劳动争议不诚信诉讼案件鉴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让证人出庭作伪证等否认存在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为14%。

——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未签劳动合同法律责任,选择伪造劳动合同。有的模仿劳动者签字,有的则只让劳动者签字,其他内容填写不真实。相反有的劳动者也存在着恶意损毁、盗取、骗取劳动合同的情形。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为4%。

——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情况

实践中加班事实最有利、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考勤表,但考勤表一般都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为了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存在加班,通常提供自行编造的工作记录,而用人单位却不予认可;也存在用人单位恶意隐匿考勤表,在诉讼中拒不提供、或者辩称这些材料丢失、被盗,甚至篡改,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证。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为56%。

——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和工资数额等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没有入职登记表等能证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证据时,劳动者就利用企业的管理漏洞,故意将入职时间提前或者离职时间推后;如果双方对工资标准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工资数额的情况下,工资数额问题就成为激辩焦点。劳动者往往夸大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方面则反之往往压低工资标准。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为17%。

——用人单位是否是违法解除

劳资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各执一词,有些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却主张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保险或者口头辞退等原因离职,将离职原因推卸给用人单位;有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但是为了逃避责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强迫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并要求劳动者亲笔写明是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无任何过错。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为20%。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要求员工签订离职手续,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否认劳动关系,法院对该单位和两位作伪证的证人开出罚单

案例 01

朱某等15位工人在某服装公司工作多年,担任裁缝工作。朱某等人工作期间,服装公司一直未依法为朱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工人休带薪年休假。2013年10月31日,服装公司以缴纳社会保险需要为由,要求朱某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朱某等人书面申请,服装公司就朱某等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给予批准,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订后,朱某等人继续从事原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变化,服装公司仍然未为朱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2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朱某等人以服装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擅自变更工作地点为由离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朱某等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朱某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服装公司否认与朱某等人存在劳动关系,称服装生产业务系张某、李某个人承包,朱某等人系张某、李某个人雇用,与服装公司无关。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服装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张某、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等证据,并申请张某、李某到庭作证,张某、李某在签署诚信作证保证书后,出庭作证称自己承包了服装生产业务,朱某等系自己雇用,与服装公司无关。

虽然服装公司的证据看似很充分,劳动仲裁委也支持了服装公司的主张,但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我们没有简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做出处理,而是结合双方举证情况,进一步依职权调查了一些关键证据,并在张某、李某出庭作证时询问案情细节,最终查实确认张某、李某在服装公司的指使下作伪证,服装公司与朱某等人所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服装公司与张某、李某所签承包合同均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均未履行。2013年10月31日以后,朱某等人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朱某等人与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服装公司支付朱某等人养老保险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同时,我院对失信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服装公司罚款十万元,对张某、李某各罚款一万元。罚款决定作出后,服装公司与张某、李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例 02

2017年初,我院受理了贾某等62人诉某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贾某等62人诉称,他们是酒店职工,2014年起,酒店进入停业状态,但此后客房仍时有开放,并留有部分员工参与营业以及看管场地。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酒店一直未付员工工资,现在起诉只要求酒店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要求补缴社保,与酒店没有其他争议。酒店认可贾某等62位原告主张拖欠工资的事实,根据酒店提供的工资明细表,酒店共计拖欠贾某等62人工资384万元。

双方没有任何争议,但很多人无法描述自己工作的细情,有些人靓丽的衣着与从事的工作很不协调,还有人回答问题时手里竟然拿着一张字条,上面写有姓名、岗位、入职时间、拖欠工资期间、拖欠工资总额等内容,这些反常的表现,让我们不得不产生疑虑,这批案件有问题!在查清案情之前,绝不能轻易出具调解书。与此同时,工人们情绪激烈,不断来电来人催办案件,指责法院有意拖延。在催促结案未果后,他们又在即将过年的敏感时期,几次集体到领导机关上访,企图以此向法院施压。我们讨论后,及时向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领导指示我们坚持原则,绝不能因为上访和外界压力而妥协,我们的裁判要对人民负责,经得起检验!

经审查,我们发现62位原告主张的工资数额、酒店出具欠条的时间和方式、任职岗位和期限等均存在不合理之处,且与酒店在此前案件中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存在明显矛盾。结合酒店已经进入拍卖程序,下一步将要对拍卖款进行分配的背景,酒店与员工存在恶意串通的动机,我们确认这批案件是虚假诉讼。经释明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撤回了起诉。


提供虚假病假条,或者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虚开病假条,从事兼职被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03

李某于2005年2月入职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修理工。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3日,李某先后两次向汽车配件公司请休病假四周,并提交了加盖望京医院门诊办公室印章的两份诊断证明,均载有建议李某全休二周的内容。汽车配件公司对李某开假条的行为产生怀疑后,找到望京医院进行了调查核实。2015年5月7日,望京医院出具证明,证明经医院系统查询,没有李某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3日的就诊记录,李某的病假条并非该院开具。2015年5月19日,汽车配件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认为汽车配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依法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李某使用伪造的医院假条请假,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汽车配件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04

在另外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张某在某纸业公司工作已十余年。2014年4月1日起,张某因抑郁状态休病假,此后一直向公司提交病假条,未回单位工作。张某休病假期间,纸业公司发现张某并未休假养病,而是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2014年11月18日,纸业公司以张某欺骗公司休病假,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纸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采用开具休假证明的方式休假后,从事其他工作,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以及纸业公司的规章制度,纸业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利用公章“做手脚”:1 . 用人单位使用非备案公章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 . 劳动者利用接触公章的机会擅自加盖公章,达到非法目的

案例 05

2013年2月24日,刘某入职某消防工程公司,担任水暖工一职。刘某在职期间,一直由公司股东、监事刘某某(同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的账户发放工资,每月发放工资6000元。2015年1月21日起,消防工程公司安排刘某休假。2015年2月28日,消防工程公司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银行卡对账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通信记录以及部分工作资料。消防工程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对刘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合同上的印章与消防工程公司在工商局档案中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本院认为,刘某提交的银行卡对账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及工程施工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与消防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消防工程公司的备案公章,但该鉴定意见并不能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消防工程公司虽否认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无法对工资支付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工作资料等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对其否认劳动关系的辩解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刘某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消防工程公司主动支付了上述款项。

案例 06

在王某与某材料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王某负责给公司经理开车,其利用工作接触公司公章的便利,在自己准备的一份劳动合同上加盖了材料公司的公章。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提交了该劳动合同。

因王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手写的部分全部为王某自己书写,且合同内容与双方的履行情况明显不符,王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结合双方办理的其他手续,本院未采纳该份劳动合同

核校: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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