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人2015年2月出庭作证并当庭推翻其在办案机关所作出的陈述后,证人胡彪斌并未获得期盼已久的宁静。在走出法院——出国——回国,这几个月中,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易:我问一下你的资产有没有被检察机关查封、扣押?
胡:这个有一些。
易:你自己个人在南昌有多少资产?
胡:我想不涉及到,要暴露自己的隐私吗?这(和)案件无关的。
朱明勇:注意,没有钱怎么行贿呢?
易:我还是这个问题:你的财产有无被查封扣押?这个问题和他是否能如实向法院陈述是有关的,因为从这个案情来看,他一开始一个说法,后来又变更,再后来到法庭作了证,过了几个月又来。我们想知道是否有没有可能基于某种压力作证?这是相关的。要是证人自己觉得无关的问题都不回答的话,那就没法问了。你个人有没有财产被检察机关查封扣押?
胡:这个应该没有。
易:还是希望证人直接回答。
胡:最近还是以前?
易:案发以后,有吗?
胡:有。
易:多少钱?是房产?还是汽车?还是债券?还是其他?
胡:房产。
易:一处?两处?还是多处?
胡:一两处吧。
易:两处。每处多少平米?
胡: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易:就知道有两处是吧?现在还有在查封的吗?
胡:解封了。
易:是在(解封)还是已经解封了?
胡:(沉默)
易:除了房产之外,有无其他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胡:没有。
易:公司财产呢?
胡:不太清楚。
易:我再问一下,你刚才说的两处财产是何时被查封的?
胡:具体不记得了。
易:大体呢?那一年?
胡:没有交易,所以不清楚。
易:总有手续吧?
胡:我不是太清楚。
易:你是说检察院没给你手续?
胡:有没有不太清楚。
易:怎么会记不清楚,你有多少财产?
胡:这两个财产只是不让转移,买卖。我记不清。
易:何时让你不可转移、买卖呢?
胡:我具体记不清楚了。
……
易:上一次作证是什么时候,记得吗?
胡:上一次是什么时候?2015年2月12号吧。
易:作证完了之后你就去美国了是吗?
胡:没有,先去了香港。
易:先去了香港,后来去美国?
胡:我是去加拿大看女儿。
易:那你去香港之后,去鹰潭检察院前,有没有回过国?
胡:没有。
易:一直在国外是吗?
胡:对。
易:这次8月1号回来是因为你哥哥给你打了个电话,劝你把问题交待清楚。这个问题上午辩护人问了。为什么给你打电话?他怎么了解案情的?
胡:问题要说清楚啊。
易:你怎么知道你上次没说清楚?
胡:他知道我出庭,交待的不一样。
易:他知道你法庭上的内容吗?
胡:大概知道。
易:他知道你给周文斌送钱那些事吗?
胡:不知道。
易:那他怎么知道你没说清楚?
胡:他知道我在法庭上和检察院说的不一样。
易:你弟弟有无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
胡:和这个案件没有关系。
易:你说一下,你弟弟是因为什么事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你说和这个案件没有关系,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到底和这个案件有没有关系。
胡: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易:是哪个机关采取的?
胡:这些事我不晓得。
易:你和你弟弟感情好吗?你一点都不关心你弟弟吗?
胡:因为我自己在国外,没办法。
易:你弟弟被哪个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你不清楚,你哥哥都那么关心你,你那么不关心你弟弟?
易:你之前有无因犯罪受过刑事诉讼?
胡:没有。
易:之前有没有因犯罪被采取过强制措施?
胡:没有。
易:本案是你人生中第一次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吗?
胡:对。
公诉人:反对。现在是周文斌受审,和胡彪斌(的)弟弟有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关系。
易:我们严重怀疑证人胡彪斌就是因为他上一次向法庭提供了真实证言之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他的财产被查封,他的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他今天又来作证,所以证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公诉人:首先,今天是由辩方申请证人出庭的。辩方发现证人今天的说法和他们以前了解的不一致,便开始对证人的出庭产生了怀疑。所以公诉人认为这个是有诱导性的。
易:我解释一下,公诉人说证人是辩护人申请的。从诉讼法的原理来说,控诉人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应当主动向法院提请证人出庭,让证人当庭提供证言,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控的犯罪行为。但是在我们的法律里面,我们没有让公诉人去主动提起的要求,反而是以书证、笔录来代替证人当庭作证。辩护人、被告人对于提供不利于己证言的证人,有要求和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刑诉法第187条,188条关于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的规定,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当庭对质的权利。我们提问不是因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一样。因为我们本来就想的不一样,他是公诉方的证人,我们对他进行这样的提问是理所应当的。
公诉人:首先,辩护人很多的发问是建立在上次出庭的证言是真实的(基础上),而这个是辩护人主观的。而今天证人就在庭上,他是否是自愿来的,其证言是否是受到了其他压力,可以直接问证人,而不是通过辩护人的臆想。证人就在法庭上,就可以对其进行发问。第二,对所有的证人是否都应该出庭作证,想必法律并没有规定。并非所有的证人都应出庭作证。要不,在刑诉法就无必要对187条进行规定。换句话说,要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需出庭。证人胡彪斌是法院认为应当出庭的证人,他今天也来了。上午他就说了上次基于什么理由说了假话,今天为何回来。他已经回答过了。我们不相信证人的话,而相信辩护人的臆测和推测,这又是合理的吗?
周文斌:审判长,我讲一句话。因为刚才这个争论,我的辩护人在台上问他这些问题,胡彪斌说和本案无关就不回答。我的辩护人认为有关。为什么有关呢?在控方出现的证据目录里头已经有他弟弟和哥哥的证言。他刚才说他弟弟和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他哥哥根本不知道他有无送钱。现在,既然出现了他们的证人证言,能说没关系吗?没关系,证人证言都出到我们这里来了。所以我的辩护人问这个是有道理的。
易:我觉得你刚才这个问题讲得很好,这个问题还是有关的。
易:你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个问题你知道吗?
胡:知道。
易:什么时候?
胡:具体时间我不是很清楚。
易:那是谁告诉你的?
胡:我哥哥。
易:你哥哥是不是告诉你这个事情了,还让你回来?
胡:不是,不是同一时间的。
易:哦,分两次告诉你的?
胡:这个事,我觉得我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这个案子是没什么联系的。
易:我们没有说你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这个案子有关系。但是你自己回国和他被采取强制措施有没有关系?和你今天到法庭上作证有没有关系?
胡:没有关系。
易:你哥哥什么时候告诉你,你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了?
胡:我也不太记得,因为我正好出去了几个月。
易:几月份总能记住吧?
胡:这个还确实记不清了。
易:那你第一天的事情还能记清楚吗?
胡:第一天搞了那么久,第二天天天写那个悔过书。
易:那你弟弟被采取强制措施你感到震惊吗?
胡:不感到。这个事没想过。
公诉人:审判长,我们认为不应该这样询问证人。证人他就是如实就自己所知道的事情,对和本案有关的事情作证。
易:你哥哥什么时候让你回来的?
胡:不记得了。他一直就(说让我回来)。
易:你从哪国回来的?
胡:我从加拿大回来的。
易:你哥哥在哪里?
胡:我哥哥在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