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问”把关——您的申请会被这样认真对待。
1.问“是不是”。申请公开内容是不是政府信息(《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应当根据上述定义判断申请内容是不是政府信息。2.问“是什么”。判别并确认申请真实指向的信息(《条例》第三十条)。申请人受知识所限,不一定能够采用规范性用语表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因此,转办人员应当对申请内容指向信息加以判别,对不够清晰的应当与申请人电话沟通,以规范的信息名称与申请人确定具体所需信息。3.问“是谁的”。确定申请事项的办理单位(《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以及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转办人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以及机关各处室局职能明确办理单位。4.问“补不补”。公开申请内容以及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的真实指向信息能否满足检索及答复的需要(《条例》第三十条)。办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进一步对申请内容的明确性、申请要素的全面性进行判断,对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申请要素仍不全面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制发补正通知书需要符合时限要求。5.问“有没有”。检索本机关是否制作保存相应政府信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属于本机关职能的,办理单位应当尽到检索义务,确定检索结果(如:检索不存在、已主动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信息、属不公开信息、属可区分处理信息),并保存检索证据以备争议举证。6.问“给不给”。按照不予公开、不予提供、不予处理、属其他法律作出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职能等多种情况(《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五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处置,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指引信息获取途径、或提供信息、或不予公开等。7.问“给什么”。以何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四十条)。主动公开的:指引获取信息途径。依申请公开的:提供政府信息。其中,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8.问“收不收”。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公开机构根据办理单位意见收集相应信息后,符合收费条件的,可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缴费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八步”服务——您的申请会被这样高效处理。
1.“收件登记”。行政机关内设各处室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首页明显位置注明收到时间,即时转交机要室;机要室及时转交公开工作机构;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登记收件时间、收件人。2.“判定内容”。判定申请内容指向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含监管职能)。3.“明确信息”。申请内容表述不规范、不明确的,公开工作机构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电话沟通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指向信息,以规范的信息名称明确信息,并留证以备争议举证。4.“逐项标号”。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一申请内容一标号”原则,对申请内容逐项标号:(1)申请内容规范明确的,直接标号;(2)申请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按照电话沟通的真实指向信息在申请书注明规范的信息名称,并标号。5.“分转办理”。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便于查看申请内容的原则,将申请材料分转相应处室局办理。同时,注明收件信息、时限要求。6.“全面核对”。各办理处室局区分补正(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征求意见(其他部门或第三方)、作出告知、延期等情形分类办理。7.“编号寄发”。(1)单个处室局办理的,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办理处室局告知(通知)书内容印制政府信息公开文书(要素包括:标题、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内容、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答复日期及印章),并将公开文书连同适当形式的政府信息,在法定答复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申请人。(2)多个单位办理的,分别编号寄发,各告知书分别明确所对应的申请内容。(3)同一邮件多个申请人的,可一并告知,也可分别告知。8.“办结归档”。各单位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不得擅自更改。具体包括:申请人申请材料、邮寄单,告知(通知)书、邮寄单,与申请人电话确认相关内容的录音,信息核实函和复函等资料。有关证据在本单位保存期限为自作出告知书之日起半年,半年后各处室局将本单位保存的纸质资料汇交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整理后移交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