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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无限责任制

维舟  · 公众号  ·  · 2020-05-11 10:01

正文


如今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大概都会不时看到各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标识,可“有限责任”这四个字究竟何指?只怕多数人都不明了。不仅如此,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其实向来是一种“无限责任制”,这一文化心理影响之深远,至今不曾消泯。


传统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家族纽带支配的熟人社会,即便是陌生人之间,都会设法建立起某种“虚拟血缘关系”或“拟亲属关系”,哪怕是在现代的生意场合初次见面,仿佛叫声“哥”、“姐”,就能把关系拉近三分。在这样的社会中, 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紧密的彼此连带的关系之中,难以摆脱对他人的责任 ——就像无论你的父母做了什么,他们都仍是你的父母。


在大部分社会,血亲复仇之所以是刻不容缓的责任,就是基于这种无限责任的逻辑:不论如何,你有义务为亲人复仇,而如果你的亲人做了错事,你也就自然有可能被连累而成为他人复仇的对象。 古人所谓“株连九族”,其背后的逻辑就是每个人都对最密切的亲友负有无限责任


在这种社会形态下,除了脱离宗法社会的游民,都是家族纽带支配了社会关系和财产,其结果是家庭和血缘关系自然地融入商业实践中,因为商业实践毕竟也只是社会运作的一部分,自不能例外。


按科大卫在《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中所说的,“ 人们一般认为,像中国这样在庇护关系下运作的企业,没有采取有限责任的必要性 ”。传统中国的企业组织不是独资就是合伙,而不像西欧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面向整个社会(那意味着陌生的公众与个人)募集资本;这带来的弊病就是社会资金难以累积与集聚,而且,合伙制和个人业主制的所有者通常要对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


经济史已清楚地表明这一点:有限责任是现代大企业兴起的重要因素。在这种制度下,投资人只以自己投入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就确保了他不至于一次投资失误而倾家荡产,给了投资人第二、第三次再起的机会,个人可以受到保护,而且有限责任制必然伴随着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


布罗代尔和韦伯的研究已表明,有两套自成体系的商业运作体系:其一是家族企业、私人网络与传统的会计方式,其二则是股份制、有限责任与成本会计的体系。后者实际上是从西方的“陌生人社会”中生发出来的现代制度,换言之, “有限责任”一词的背后,便已潜在地包含着以个人为社会基本单位的设想,其责任、契约、信用,都是基于陌生个人之间社会交往这一假设之上的



这与当下中国社会有什么关系呢?有很大关系。


虽然中国谋求实现现代化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程,但不能不说,在许多层面,我们并未领会现代化的精神。 “有限责任”为何重要?因为这是一个现代社会在运作中发展信用制度、给予专业团体和个人保护的基石——在一个复杂分工的社会中,每个专业人士都只能负担有限责任,这是发展专业能力和工具理性的起点和必然结果


这乍听起来有些抽象,那这么解释吧:在明清时代,即便是广州十三行富甲天下的买办,也承受不起所从事的商业领域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因为那时按照惯例,他们负有无限责任,一旦有任何亏损,他们哪怕倾家荡产也要赔起来;而这种风险又是不可预见的,任何这类亏损累积起来,总不免导致其经营恶化。这也是为什么很少有中国的传统大企业能一直不断壮大的原因之一。


不仅是商业领域,此种观念实际上渗透进社会的诸多领域。中国传统观念情胜于理、道德重于法律,而“情”与“道德”,都很难在技术上界定一个“有限”的尺度,所谓“好人做到底”、“送佛送到西天”,都强调道德的无限性。


国人自古所期望的“圣人”,常是一个道德完备、而在权力和责任上均为无限的人物。这导致了一种格外不幸的现象,即国人常对某人寄予无限期望,而另一些时候又将所有责任和罪恶都推到某人头上。明末辽东的第一次宁远大战中,清兵猛攻,眼见城破在即,城内百姓大骂袁崇焕害人;而当清兵退后,便即大哭拜谢,视为救世主一般。 这种情绪反应的两极化,正是无限责任的产物,人们常常很难辩证而冷静地看待一个人在事件中的作用:他只应对他所承担的那部分负责



这种心理并未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而消散,相反时不时总能看到它浮现,在医患关系中表露得尤为明显。或许可以这么说: 泛道德化和泛政治化与无限责任互为表里,而有限责任制则常会使一件事去道德化,因为那变成了一个技术问题 。但这恰是许多中国人最难接受的,在医患冲突中,病患或大众常会固执地认定问题在于“医德”,其责任界定是个道德而非技术问题。如果按技术操作层面就事论事地讨论双方责任,就要冒被人骂成“冷血”、“没有人情味”的风险。


医患冲突并不是今天才有,早在民国时代便已相当激烈。 现代的医疗体系潜在地便要求病人家属接受某种“委托—信任制”,即将自己的亲人委托给专家治疗,并信任其凭借专业能力救治 ,而自身对这一专业领域并不懂行,即便再着急,也只能在手术室外等着。


这一点,中国人早已渐渐接受,但另一方面,病人家属在心理上仍希望能遇到某位“神医”,而一旦未能治愈,便归罪于医生本人。早在1930年代,医师范守渊便已指出:当时西医师对中国病人的一大不满,就是“病家希望医生所负的责任过大”,“有许多病家,往往把医师当作‘仙人’看待”,能治好时感恩戴德,不能治好时则百般闹事。


由于医患双方对医师责任的不同期待,由此引发了层出不穷的医事诉讼。 医生愿意“负责”,但却绝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医疗责任,这其中“责任”的合理边界在哪里,便成为双方相互摸索的模糊地带 ,其所酝酿的摩擦与冲突,直到今日都未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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