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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一家上市公司四任财务总监同时收监管函!

CMA  · 公众号  ·  · 2019-12-2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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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证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0311.SZ),进行了现场检查。罕见的是,因财务核算混乱等问题,这家上市公司从2014年9月至2019年5月份的四任 财务总监同时被出具了监管函

四任财务总监简历及监管函如下:


1.孙文杰, 女,中国国籍,汉族,1970年9月出生,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02年8月至2014年6月先后在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工作,2010年始任内审负责人。 2014年7月加入公司。 (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担任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钟海川, 男,本科学历,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在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任职,2010年10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总账会计、财务经理、审计总监。 (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担任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3.张晓辉 ,出生于1983年12月,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2004年7月至2005年8月,在河北省廊坊市华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招商投资顾问;2005年9月至2009年11月,在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历任审计员、项目经理;2009年12月至2014年4月,在深圳华力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在深圳市满银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在深圳市图敏 智能视频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2017年5月加入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担任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4.杨志强, 出生于1971年11月,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中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8年4月加入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担任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孙文杰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 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 。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 。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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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海川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 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公司将2016年已验收的项目在2017年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 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四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 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张晓辉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 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 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 。公司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公司将泡椒思志2017年业绩补偿款计入2018年度、将服务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确认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 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 。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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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强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 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 。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 。公司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公司将泡椒思志2017年业绩补偿款计入2018年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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