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出海互联网法律观察”(
Legal-Jackie
),作者:王捷( jie-72 ) 朱莎,36氪出海经授权转载。
前文回顾
继4月18日印度工业和内贸促进局(DPIIT)发布了通知,宣布修改外商投资政策,规定“任何来自与印度接壤的国家投资者”都只能在政府准入路径下进行投资,在中资圈引起了不少“躁动”后,昨天4月22日,印度政府又发布了关于这个通知的“生效令”。这确实在很大的层面上增加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与印陆地接壤国家的企业在印度进行投资的难度。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4.18通知的内容。该通知的发布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疫情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对印度企业的趁机收购,因此要求原先可以适用自动准入路径的投资行为,全部修改为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后才能进行(我们对此进行了有关的解读,详见
担心资本"抄底”?印度FDI新政解读
关于“生效令”的具体内容
我们也对这个“生效令”进行了及时的转译。
主要内容如下:
印度财政部(经济事务部)在2020年4月22日发出通知。
——基于《 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9年第42号)第46条第(2)款(aa)和(ab)赋予的权力,印度中央政府特此作出以下要求:进一步修订《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即:
1.简称和生效日期。
(1)这些规则可以称为《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2020修正案》。
(2)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把《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第6条中的(a)条款,代替为以下条款:
“如果某企业所在国与印度接壤,或对印度进行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位于该国或作为该国公民的,
应仅在政府批准路径的情况
下方可对印度进行投资;
巴基斯坦公民或在巴基斯坦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仅允许在政府审批路线下,方可投资于非关系到印度国防,太空,原子能及其他禁止外国的领域的相关部门或者活动;
假如某印度实体,直接或间接地把现有或未来享有的权益转让或发生FDI投资,导致该实体的实际所有权落入上述条款的限制或权限之内,此类实际所有权的后续变更也应获得政府的批准。”
本次事件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大事情,特别是在疫情背景下本来就使得业务难以开展的情况下。
因此,4月20日,中国驻印度使馆发言人嵇蓉参赞就印度调整投资政策也发表了声明。
声明提及到,截至2019年12月,中国在印累计投资已超80亿美元,远远超过印度其他几个陆上接壤国家在印投资额总和,这一政策对中国投资者影响不言而喻。中国投资拉动了印度手机、白色家电、基础设施建设、汽车等行业发展,给印度创造大量就业岗位,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印度疫情爆发后,中国企业积极行动,第一时间捐款捐物,帮助印度抗疫。企业选择在哪里投资经营,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经济基本面和营商环境。在疫情带来的经济低迷面前,各国应协同一致,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印方针对特定国家投资者增设障碍,不仅违背
WTO非歧视性原则,与贸易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大方向背道而驰,更不符合G20领导人和贸易部长关于保障自由、公平、非歧视、透明、可预期和稳定的贸易投资环境并保持市场开放的共识。企业会根据市场原则作出选择。希望印方改变相关歧视性做法,对各国来印投资企业一视同仁,营造一个开放、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