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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罪名是否要求被组织对象“三个”以上
一、刑法中罪名中涉及到“组织”字眼的罪名如下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6)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7)组织考试作弊罪(8)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0)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1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1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14)组织越狱罪(1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6)非法组织卖血罪(17)组织卖淫罪(18)协助组织卖淫罪(19)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20)组织淫秽表演罪
这些罪名中“组织”一词大部分是作动词使用的,也有少部分是做名词使用,
当其作动词使用时,被组织对象是否要求“三个”以上在实务中有所争议,主要是因为在
组织卖淫罪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定义: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
多人
从事卖淫的行为。对于“多人”是指三人以上,这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实践中在
组织卖淫罪处理过程中,要求组织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卖淫女,如果不足三名卖淫女可能会以介绍、容留卖淫等罪名处理。
二、实务困惑
由于组织卖淫罪被解释为要求组织三名以上的卖淫女卖淫,所以实务中一种观点认为,其他组织类型的罪名,其被组织对象也应该要求“三个”以上,比如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组织3名以上考生作弊,组织
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要求组织3名以上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
三、实务结论
我们认为,除了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对具体罪名有特别规定要求被组织对象“三个”以上外,其他没有单独解释过的不必限制这个条件,也就是组织1个对象也可以构成,因为组织是对人和事的综合安排,并非组织安排三个对象从事具体活动才叫组织行为。“组织”概念有多重含义,其中包含“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