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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新增“保胎假”“孕期假”,带薪的哟!女职工的福利呀~

江南晚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2-11 20:32

正文






日前,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

除了国家2012版最新规定中的条款外,

还增加了 照顾女职工的 保胎假 孕期假 等。




新增3种“孕期假”



1

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2

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

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3

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休“孕期假”也得发工资



对于 头3个月休“保胎假” 以及 7个月以上无法坚持工作休“孕期假” 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假”将继续


1

痛经假


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


痛经假 早在1989年出台的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中就有了相关规定。

本次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规定 不得安排 国家规定的 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 公假1至2天


其他工种 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 公假1 天。




2

流产假/产假


延用了此前江苏的“流产假”和 “产假”的规定


生育的 女职工享受 不少于128天 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 ,产假 不少于20天

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 ,产假 不少于30天

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 ,产假 不少于42天

7个月以上引产的 ,产假 不少于98天




3

哺乳假


孩子1岁内,每天可享1小时哺乳假

意见稿中明确:

用人单位 不得延长 哺乳期女职工的 劳动时间 不得 安排其 夜班 劳动;


孩子一周岁内每天应安排 不少于1小时 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 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 ,待遇由双方协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 建立托幼机构



还有其他保护规定



1

明确规定

女职工休假结束恢复工作的权益保障

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 1周至2周 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 需要变动 时,应当与女职工 协商解决 ,调动至 工资待遇相持平 的工作岗位。




2

用人单位不得

因怀孕、生育、哺乳等辞退女职工

苏版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

用人单位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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