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
除了国家2012版最新规定中的条款外,
还增加了
照顾女职工的
“
保胎假
”
、
“
孕期假
”
等。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对于
头3个月休“保胎假”
以及
7个月以上无法坚持工作休“孕期假”
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
痛经假
早在1989年出台的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中就有了相关规定。
本次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规定
不得安排
国家规定的
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
公假1至2天
。
对
其他工种
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
公假1
天。
延用了此前江苏的“流产假”和
“产假”的规定
生育的
女职工享受
不少于128天
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
,产假
不少于20天
;
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
,产假
不少于30天
;
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
,产假
不少于42天
;
7个月以上引产的
,产假
不少于98天
。
孩子1岁内,每天可享1小时哺乳假
意见稿中明确:
用人单位
不得延长
哺乳期女职工的
劳动时间
,
不得
安排其
夜班
劳动;
孩子一周岁内每天应安排
不少于1小时
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
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
,待遇由双方协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
建立托幼机构
。
还有其他保护规定
☟
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
1周至2周
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
需要变动
时,应当与女职工
协商解决
,调动至
工资待遇相持平
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