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的,双方应就年终奖支付的条件、义务及豁免情形进行充分协商,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当结合奖金支付的初衷及奖金性质综合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完成经营指标为年终奖兑现依据的,劳动者因经营风险未达到经营指标的,不应获得年终奖。
案例评析: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本案中,许波杰与兴海公司之间签订经营责任书,约定了许波杰享受年薪总额80万元,年薪由月薪和年终奖励两部分构成,基准月薪3万元,按月发放,年终奖励总额为44万元;奖励性工资并非完成标准工作要求而支付的普通劳力报酬,系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表现采取的激励手段,通常依据劳动者工作表现及其劳动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衡量,在实现效益或达到既定目标后,劳动者有权根据其劳动获得相应的奖励。通常而言,双方会对获得奖励性工资的条件予以规定,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经营责任书中约定了年终奖励以收入指标的完成为基本兑现依据,各项回款总额低于经营指标75%时,年终奖励不予兑现。本案中,许波杰并未达到经营责任书中约定的应获得年终奖励的条件,许波杰提出理由如下:因兴海公司未提供经营条件,即老市场被查封,新市场未如期开业,导致其无法达到经营目标。任何经营性的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事项发生,就本案而言,老市场被查封以及新市场未如期开业属于经营风险,双方签订的经营责任书中并无关于如遭遇经营风险导致经营目标未能达到的情形下,兴海公司仍应向许波杰支付年终奖励的约定。在未达到如期约定的经营目标,未给用人单位带来效益的情形下,如兴海公司支付该年终奖励,一方面有违奖励性工资之奖励、回报、激励之本质,另一方面显然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营运成本,有违实质公平原则。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的情况下,双方应就奖金支付的条件、义务及豁免情形进行充分协商,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当结合奖金支付的初衷及奖金性质综合进行判断,一方面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降低企业运营可控成本风险也是一种保护,对建立起更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03987号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