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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藏政发【2017】9号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财税政策的通知》在网上流传。
《通知》表示,近年来西藏部分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出台的一些财税政策,虽然短时间内促进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形成了“税收洼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地方政府财政调控能力,影响了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因此,《通知》要求要全面清理规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既包括正式文件规定的政策,也包括没有正式文件规定但实际执行的政策。
《通知》明确,清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政策,包括优惠税率、超出减免范围或期限、提高起征点或扣除额、缩短折旧年限等;财政支出政策,与企业或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先征后退、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例如限售股减持税收返还或奖励)等。
据了解,在之前,一些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私募公司等企业为了“节税”将注册地设置在西藏,但实际经营地却在其他省市,有不少人甚至利用西藏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西藏开设空客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协助其他企业偷税漏税。
今年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将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
安徽作为全国最大的药品流通集散地,难免鱼龙混杂;西藏也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则和目前其实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不无关系,之前,就有很多药企因为西藏极具诱惑性的税收政策而纷纷进藏驻扎。
而现在优惠政策的取消,西藏对于药企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此次全面清理整顿后,对很多公司包括很多医药公司势必造成不小的影响。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财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增强财税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区经济政策可持续发展,现就清理规范财税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我区部分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出台的一些财税政策,虽然短时间内促进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形成了“税收洼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地方政府财政调控能力,影响了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全面清理规范财税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宏观调控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面清理规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既包括正式文件规定的政策,也包括没有正式文件规定但实际执行的政策。
1、税收政策。包括优惠税率、超出减免范围或期限、提高起征点或扣除额、缩短折旧年限等。
2、财政支出政策。与企业或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先征后退,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例如限售股减持税收返还或奖励)等。
(二)清理的政策载体
对以下政策载体,由原起草单位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没有遗漏:
1、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自治区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等。
2、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自治区各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中涉及属于清理范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