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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大清理,西藏对药企还剩多少吸引力?

医谷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4-2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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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藏政发【2017】9号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财税政策的通知》在网上流传。



《通知》表示,近年来西藏部分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出台的一些财税政策,虽然短时间内促进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形成了“税收洼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地方政府财政调控能力,影响了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因此,《通知》要求要全面清理规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既包括正式文件规定的政策,也包括没有正式文件规定但实际执行的政策。


《通知》明确,清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政策,包括优惠税率、超出减免范围或期限、提高起征点或扣除额、缩短折旧年限等;财政支出政策,与企业或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先征后退、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例如限售股减持税收返还或奖励)等。


据了解,在之前,一些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私募公司等企业为了“节税”将注册地设置在西藏,但实际经营地却在其他省市,有不少人甚至利用西藏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西藏开设空客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协助其他企业偷税漏税。


今年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将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


安徽作为全国最大的药品流通集散地,难免鱼龙混杂;西藏也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则和目前其实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不无关系,之前,就有很多药企因为西藏极具诱惑性的税收政策而纷纷进藏驻扎。


而现在优惠政策的取消,西藏对于药企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此次全面清理整顿后,对很多公司包括很多医药公司势必造成不小的影响。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财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增强财税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区经济政策可持续发展,现就清理规范财税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我区部分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出台的一些财税政策,虽然短时间内促进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形成了“税收洼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地方政府财政调控能力,影响了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全面清理规范财税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宏观调控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面清理规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既包括正式文件规定的政策,也包括没有正式文件规定但实际执行的政策。


1、税收政策。包括优惠税率、超出减免范围或期限、提高起征点或扣除额、缩短折旧年限等。


2、财政支出政策。与企业或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先征后退,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例如限售股减持税收返还或奖励)等。


(二)清理的政策载体


对以下政策载体,由原起草单位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没有遗漏:


1、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自治区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等。


2、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自治区各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中涉及属于清理范围的内容。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3月1日-3月15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和政策载体逐一彻底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政策由原发布单位发文予以废止,或由原决策单位予以纠正。


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后,需按照附表要求,分类完整填写各项清理结果,并撰写清理报告,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截至2017年2月28日,各地区、各部门财税政策的基本情况;二是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三是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四是建议保留财税政策的依据及理由;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各级各部门务必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和本部门财税政策专项清理规范情况(包括清理报告和两个附表)报送财政厅。


(二)检查阶段(3月16日-4月10日),财政厅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市)、自治区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汇总阶段(4月底前)。财政厅认真汇总自查阶段和检查阶段的清理结果,全面梳理财税政策,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理规范财税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将清理规范财税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西藏自治区清理规范财税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工商局、国税局、工商联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厅,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逐级成立清理规范财税政策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为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要明确内设处(室)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各级政府及区直部门务必于3月10日前,将本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联络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财政厅。


(三)认真实施、强化责任。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清理报告。对于报送材料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瞒报隐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擅自出台财税政策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引税返税的地(市)、县(区),自治区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四)强化宣传、积极引导。清理规范财税政策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宣传好有关工作要求,深入细致地解读好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并争取支持理解,不因清理规范工作对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必要的隐患,继续确保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附来自赛柏蓝的西藏各个地区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拉萨地区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概述:各类企业所得税均为10%,高新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且期满后5年减半征收,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日喀则地区


《日喀则地区实施《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概述:外资企业按照10%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免税,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扶持


《聂拉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额度不等的的财政扶持


《萨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山南地区


《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概述: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年限免税,再投资退税。


林芝地区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概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地方财政扶持,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


昌都地区


《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察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基础设施、农牧养殖类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7年。


《边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优惠


那曲地区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概述: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关税返还。(注:此资料来源于新浪博客,虽极力查找,但原作者已不可考,在此向整理此资料的作者表示感谢)


文 | 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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