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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独家起底熙颐韩薇带路麒麟陷入的一场美国骗局

银幕穿越者  · 公众号  · 电影  · 2016-12-29 12:59

正文


(本文为“壹娱观察”独家首发,有需要开通白名单转载的公号请后台留言联系)


文/陈昌业、Karena


主要出场公司、人物简介:


√熙颐影业:英文名称Bliss Media,活跃于中美两地搭桥国际合拍业务,为美方制片人、公司找到中国资本,同时为中国资本找到美国独立制片的电影项目,《血战钢锯岭》中国发行权拥有方;


√麒麟影业:英文名称Kylin Pictures,因《画皮2》声名鹊起,2013年前后大举出海投拍国际合拍片,《血战钢锯岭》的联合出品方,但中国上映版本上的署名被无故删去;


√QED Pictures公司:假冒QED Holdings的李鬼公司,根本不拥有本文所涉影片《Birth of the Dragon》版权;


√QED Holdings公司:曾投资制作过《狂怒》、《第九区》、《破坏者》等影片,是本文所涉影片《Birth of the Dragon》早先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故事梗概


“涉案”公司关系图


“跟一个空手套(白狼)的公司,只想拿利益的公司,迟早会冲突的。”


麒麟影业负责人26日在惊人之语(点击复习)终于揭开了麒麟与被近年称为中国电影产业全球化先行者的韩薇三年多来的合作恩怨史。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自《日月人鱼》项目开始,包括《血战钢锯岭》在内的一共三个项目,从热络、亲密到最终分道扬镳,麒麟影业(以下简称麒麟)与韩薇创立的熙颐影业(以下简称熙颐)最终在“钢锯岭”上发生了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血战”——但实际上,真正让麒麟与熙颐从此路人的纠纷发生在两年前。


2014年6月,熙颐通过自己在美国的“资源”介绍了一部有关李小龙的电影名为Birth of the Dragon(以下简称项目影片)给麒麟影业,到了2015年9月,这段合作出现重大裂缝——麒麟影业在加州法院提请诉讼,状告了熙颐影业及其代理律师Bennett Fidlow(以下简称费德罗),指控两名被告包括欺诈(fraud)罪名在内的五项内容



麒麟影业起诉费德罗律师、熙颐影业诉状


熙颐带路李鬼QED,麒麟误入圈套


此案所涉的《Birth of the Dragon》最早是在2013年2月出现在中国媒体的视线里,当时这个项目被曝光的版权方即是QED公司,但也正是这一模糊的公司名称信息给日后发生在这个项目上的一场骗局埋下了伏笔。


“在海外注册的熙颐影业的负责人韩薇,自称是某开国上将之直系亲属,在2014年夏,找到麒麟影业,称手中有个极好的项目,是关于中国功夫在旧金山传播的一段传奇故事,并称已有了1000万美金的投资,在国内寻求另外的1000万,再由她负责融资1000万,共3000万美元。”麒麟方面负责人在接受壹娱观察的独家采访时气愤地回溯了在这个项目里麒麟遭遇的“欺诈”,“去年(2015年)2月份,我们才发现那个QED是假的,不是真正的版权方。”


依据麒麟方面就《Birth of the Dragon》的纠纷向美国加州法院提交的诉状显示,2014年6月,麒麟和熙颐达成了“合作协议”,这个阶段熙颐的代表律师是费德罗,而此时费德罗并不代表麒麟。双方同意共同投资并制作该项目影片。当然,在制作之前,双方需要先对该项目影片的版权发起购买谈判,谈判对象就是QED,韩薇随后推荐了费德罗共同代表麒麟和熙颐。


这位费德罗律师便成为了麒麟的代表律师,委托代理关系始于2014年7月。费德罗随后就开始代表两家公司展开对QED持有的《Birth of the Dragon》的版权购买谈判。根据诉状里麒麟所称,实际上此时麒麟和熙颐已经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为在“合作协议”之下,麒麟和熙颐各自有不同且竞争性的利益,未来在对该项目影片的投资上也将因为权利分配和利润分配有利益冲突。依据《加州律师执业操守》(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of the California State Bar)的3-310(C)要求,费德罗本应该在代表麒麟和熙颐前寻求其中任何一方的利益豁免,但麒麟称费德罗从未解释或揭示这一委托代理关系真实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


2014年8月5日,费德罗为麒麟和熙颐“成功”达成了与QED影业的“投资协议”,一切似乎都向着麒麟方面所期望的那样——但麒麟其实根本没有因此购得《Birth of the Dragon》的版权,因为这家QED影业根本就不拥有这个项目的版权。


这就是这个故事里最大的圈套。


2002年,一个名叫Bill Block的人创办了一家叫做QED International的公司。十年后的2012年,Bill Block把这家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卖给了一家叫做Media Content Capital的公司,Bill从此交易中得到新成立的公司QED Holdings 25%的股份(equity),同时QED Holdings也与Bill签下四年合同,邀请他继续担任QED Holdings的CEO。在Bill Block担任QED Holdings的首席执行官期间,公司参与制作了《狂怒》、《第九区》、《破坏者》等影片。


但四年任期未满,这位Bill Block先生就在2015年2月对外宣布离开QED Holdings——实际上,根据加州政府的公司注册信息,他在QED Holdings任职期间的2014年8月20日就注册成立了QED影业,也就是麒麟被熙颐和费德罗设局带入的那家李鬼公司。



Birth of the Dragon海报


麒麟白白损失200万美元,熙颐因此得利100万美元


费德罗在为麒麟和熙颐进行投资协议谈判的前后,都未曾对这家李鬼公司做出尽职调查去揭示这一显见的事实,导致麒麟始终被蒙在鼓里。造成的后果便是,依据“投资协议”,麒麟签约后,向QED影业支付了100万美元购买所谓的《Birth of the Dragon》的版权,根据协议还须支付了100万美元给韩薇,作为韩薇的制片人片酬和未来拉来1000万美元投资款的佣金。


在麒麟诉状所表明的,一个标的物都根本不存在且明显有欺诈事实的交易导致的两笔款项,当然是错误的,因此也向QED影业和熙颐索要退款,并对费德罗在谈判过程中的有违律师执业操守的行为提起了诉讼。


麒麟向QED影业也提起了诉讼,QED影业随后归还了100万美元的付款,这一有些痛快的跟另一起几乎同时发生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根据美国《综艺》等海外媒体综合报道,2015年4月,《Birth of the Dragon》的真版权方QED Holdings对自己的前CEO Bill Block发起诉讼,称被告窃取了麒麟影业的《Birth of the Dragon》项目,并控告Bill Block在担任QED Holdings CEO期间便已开始窃取公司信息。几乎同时,QED Holdings的一位高层的父亲还遭到了美国司法部和FBI的调查,起因是他是一位俄罗斯传媒大亨,被指控涉嫌跨境洗钱。


好在有关李鬼QED的真相得以大白,麒麟也通过其一家分公司与QED Holdings达成了真正的版权购买协议,随即签约了导演乔治·诺菲。6月,制片前期筹备工作正式开始。


只是仍然存在之前支付给熙颐的100万美元损失尚未追回。


费德罗严重违反职业操守,为谋取熙颐利益侵害同为委托人的麒麟利益


视线再回到那位费德罗先生,也是在2015年4月,时隔麒麟、熙颐和QED影业达成所谓“投资协议”的8个月后,费德罗展开了一系列不利于麒麟但明显有利于熙颐的行为。他以麒麟和熙颐的名字办理了两份UCC-1的融资声明书,UCC-1文件是用以做版权质押登记以融资的文件,一份是登记在加州政府,另一份是特拉华州政府,麒麟称两份文件错误地宣称了麒麟和熙颐共同享有《Birth of the Dragon》的影片权益,并错误地宣称质押担保是基于麒麟、熙颐与QED影业间的版权合同。这一切因为根本不存在的版权所以显得非常荒谬,而这份荒谬背后熙颐是其中显然的得利者——为什么?


UCC-1文件登记办理是在与QED影业达成所谓的“投资协议”之后的8个月,而就在2015年2月,Bill Block(QED影业创始人,此前担任QED Holdings CEO)宣布离开QED Holdings,这个月的月末,麒麟终于知道了QED影业是一家李鬼公司,根本不拥有《Birth of the Dragon》的版权。于是,麒麟和熙颐影业当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纠纷,麒麟有理由怀疑熙颐和那位律师费德罗在过去近一年的时间里故意隐瞒了这家李鬼公司的真实信息,并故意设局令麒麟白白损失200万美元,而熙颐直接得利其中的100万美元。


诉状所附的其中一份UCC-1文件


在麒麟的诉状里显示,麒麟认为如果费德罗当初就认为填报UCC-1文件是必要的行为,那么他本应该在麒麟和熙颐在2014年8月签署与QED影业的“投资协议”后,就该及时完成,而不是等到8个月后的次年4月,此时麒麟和熙颐已经在2个月前开始出现分歧,并已经明确知道QED影业根本没有版权,也就是说费德罗已经当然知道这个版权拥有是根本不存在的,也当然知道UCC-1文件填报是错误和荒谬的。


这一切在麒麟看来,就是为了帮助熙颐提升其在整个交易中的位置/利益,成为所谓的“版权拥有者“,因为这关系到未来影片的制片人署名,也当然事关韩薇此前获得的100万美元。费德罗此前未寻求豁免的利益冲突也在这一有违职业操守的行为中有了更明显的表现,他将熙颐的利益考量置于了麒麟之上(伤害了麒麟的利益),而他作为麒麟的代理律师这是严重的违反职业操守行为。



韩薇


熙颐放弃所有有关《Birth of the Dragon》权益


于是,2015年的9月,麒麟针对熙颐和她的律师费德罗的官司就打了起来。而QED影业的退款以及QED Holdings对QED影业的诉讼,都清楚地表明了麒麟从2014年6月开始被引入了一个意图诈骗并被精心构建的圈套里。


由于UCC-1 的质押文件存在巨大法律疑点,费德罗不得不代表韩薇的熙颐撤销了该文件。


诉讼事宜又持续了一年,韩薇方面提出庭外和解,并将所有责任一股脑儿推到了与其共谋的这位费德罗律师身上。2016年10月,熙颐与麒麟达成了有关《Birth of the Dragon》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熙颐放弃有关《Birth of the Dragon》的任何权利,包括终止2014年7月1日达成的合作协议、2014年8月5日达成的投资协议,以及熙颐有关《Birth of the Dragon》的所有任何权益。同时决定另行起诉费德洛律师的知法犯法的行为并追诉损失。


2014年7月开始的持续了两年多的这场美国骗局最终收官,但没有想到的是,有人还是留了一个后手——2016年12月,《血战钢锯岭》在国内的上映,联合出品方麒麟影业的署名被删去,中国地区拥有发行权的熙颐影业出现在了联合出品的署名位置上(点击复习)。


熙颐与麒麟分手后的故事:只活了五个月的游族美国


让我们再把时间往回拨到熙颐与麒麟结怨分手的2015年,当年的上海电影节上,韩薇来到了游族影业的发布会现场,宣布加入游族影业。随后与林奇一起在美国拜会了一些好莱坞人士之后,2015年7月,林奇在美国成立了游族美国,并雇请韩薇成为游族美国CEO,随后宣布投资1亿美元,由游族影业、熙颐影业和CAA共同成立了游族熙颐电影基金(YooZoo Bliss Film Fund),计划投资至少10部顶级全球发行的国际级影片。


五个月后,2015年11月,意气风发想要在好莱坞大干一场的林奇突然宣布,卖掉游族美国,由熙颐影业全资收购,林奇作为个人股东加入熙颐影业。


 

上海熙颐股东图谱


在当时游族美国的一揽子投资里,其中有一部电影就是《血战钢锯岭》。有接近该交易的人士告诉壹娱观察(微信ID:yiyuguancha),IM Global在2015年下半年分包给的中国地区发行商是游族美国,但很快熙颐影业就成为了这份合同的继受者。麒麟影业负责人26日告诉壹娱观察,游族美国当时以280万美元拿到了《血战钢锯岭》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这280万美元是哪来的?是游族的钱。高手能够出名就出在这个人兜里没有一分钱,都靠套。”


在《血战钢锯岭》署名争议沸沸扬扬半个月后,26日熙颐发布的声明里仍未见到其对麒麟出具的包括与IM Global签署的协议在内的有力回应。


截止发稿前,麒麟方面给壹娱观察发来了关于《Birth of the Dragon》的最新消息,“经过了麒麟的整合和所有的拨乱反正,目前,电影《Birth of the Dragon》已经全部拍摄完成,进入了正式的轨道,并已在今年9月的多伦多电影节和11月的中美电影节上公映,获得了海外媒体和观众的良好评价,预计在2017年全球上映。”



壹娱观察 陈昌业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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