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行,一般不建议企业这样做。因为会对纳税人产生不良影响。
举个例子:
2020年7月公司统一招聘了一批新员工,7月份入职,由于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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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
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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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所以你看,账务、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
那么有些人按计提申报个税是怎么做的呢?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感觉结果好像是一样的,9月累计也是12000。
但是首先这个不符合税法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再看一个案例: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小编曾收到一个粉丝的咨询,其反映自己2019年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
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因为就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
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
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 所以,这个粉丝直接就举报了,同时把该收入明细删除掉了。
现在税局每年都要求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如果纳税人没有收到工资,但财务却已经申报个税,如果出现类似上面粉丝的问题,财务就摊上麻烦啦!
因此,提醒大家: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