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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战》里有一段,就是主角一家的媒体集团,在竞选时大力支持极-20241209085109

饭统戴老板  · 微博  · 财经  · 2024-12-09 08:51

正文

2024-12-09 08:51

《继承之战》里有一段,就是主角一家的媒体集团,在竞选时大力支持极右的候选人,成功帮他当选。但对方还没正式执政(就是川普现在的状态),就撕毁了私下达成的协议,转头把人家卖了。这剧情有些类似,川普在当选后,TikTok账号马上不更新了(上条更新是投票那天),几天后共和党法官驳回TT的上诉。
这次TikTok的败诉判决书到底说了什么?

1. 美国想禁TikTok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从特朗普时期开始,他就用总统行政令禁了一次,但后来被联邦法院以越权为由驳回了,还没等特朗普上诉,拜登上任了,撤销了这项禁令。

2. 但拜登任内更加变本加厉,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明显针对TikTok的法案——《“敌对国家莫挨美国人数据”法》等法案,要求它“限期之内要么卖,要么封”,拜登亲笔签署法案。此外,在各州和联邦部门,还存在着各种区域型禁令,例如不许TikTok在蒙大拿存在,或者不许联邦雇员安装TikTok等。但上面这个法案,属于最釜底抽薪、一锅烩的大杀器。

3. 美国的常见打法是:面对不利的法律,就起诉它违法甚至违宪。TikTok几乎在法案通过第一天就已经启动了司法自救程序。昨天,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判决下来,所有诉由几乎全被驳回,法案继续生效,要求TikTok在1月19日之前,要么卖,要么在美国关张。

4. 我之前写过一篇微博,比较详细分析了TikTok在美国法律体系里,可能采取的打法以及可能遇到的挑战。从昨天这个判决结果来看,基本上就是这个路子。这个分析对于理解昨天这份判决书,有比较方便的背景知识作用。(参见“TikTok可以提出哪些司法反击措施?” 网页链接

5. TikTok在起诉法案违宪时,主要基于两个宪法理由:侵犯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违反平等保护(第五修正案),另外还有些小花絮的理由,下面会具体提到。

6. 第一修正案项下的言论自由,当然是TikTok最大的救命稻草。但是,这里需要涉及两个自圆其说的问题:首先,作为一个中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在美国是否享有国民待遇,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其次,一个内容平台,而不是内容创作者,有哪门子的言论自由需要保护?

7. 在这两个问题上,TikTok和字节都作了充分准备:首先,充分论证美国TikTok公司的独立地位,认为其享有美国宪法保护;其次,一边论证平台也有言论自由权(正好近一两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社交媒体有好几个判决支持这个观点),一边也找了好几个美国网红作为共同原告,认为这个法案其实也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属于给TikTok找一个双保险。

8. 这里涉及一个关于言论自由案件中的很重要的议题:“如何看待这部法案的性质?”如果这部法案被认为跟言论无关,那么判断它是否违宪,就会按照比较宽松的审查标准;如果认为这部法案是跟言论息息相关的,那么就会用比较严苛的标准来审查它,只有它能在严苛标准下仍然能自圆其说,才允许它生效。

9. 所以,之前美国司法部为了维护这部法案,一直号称这部法案跟言论或者内容无关,应该适用宽松标准;但TikTok为了加大法案审查难度,一直坚称它就是一部管制言论的法案,应该高标准严要求。

10. 昨天的判决书,“好消息”是法院认为这就是关于言论、关于内容的法案,应该适用严苛标准。但坏消息是,法院认为即便根据严苛标准,这部法案也并不违宪。更狠的一击。

11.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论述“这部法案为什么属于针对言论(内容)方面的法案”时,很难评。判决书中说:尽管政府方面一再声称,这部法案是“言论无涉(内容中立)”的,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本院认为它本质上就是一部关于内容的法案。为什么呢?因为政府花了大量篇幅,论证了“这部法案是为了遏制中国在美国社交媒体平台上操控内容的能力”。TikTok:我谢谢你啊!

12. 判决书甚至还故作高姿态地说:其实,也不乏证据表明,我们用宽松或者中等审查标准也没毛病,但是,亲人们,我们不弄那些虚的,我们今天晚上直播间就用最严苛标准来审查我们自家产品啦!

13. 话说,如果认为本法案是管制言论、内容的,那么所谓的“严苛审查标准“是什么呢?

14. 根据判例法,由于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如果有一部法案涉及对言论的管制,必须符合两个标准:(一)政府认为不管某些言论,会侵犯到某些迫切的、重大的利益;(二)哪怕需要管,这个法律也要非常狭窄、克制地进行管制,不能不分对象,大规模扫射。

15. 法官认为,这个法案完全符合上述标准。

16. “国家安全”是他们的王炸。法官大量援引了政府提供的所谓TikTok(及其背后的东大)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证据(而且专门说:虽然没有中国操控TikTok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直接证据,但国家安全问题无小事,允许立法防范于未然),然后法院说,对呀,这利益非常迫切、重大了吧。不管管TikTok能行吗?!

17. 这个论点很让人窒息,但更让人窒息的,是它的论述思路。在美国国家安全话题上,你根本没有什么举证、质证、反驳的空间。美国政府的研究报告、证据基本上就可以一锤定音。哪怕将来继续打到最高法院,这个事情也几乎盖棺论定了(甚至最高法院根本不会对证据事实进行再次辩论)

18. 此外,在“狭窄、克制”要求上,法官的说法是这样的:这部法案在定义“敌对国家控制的app”问题上很克制,没有一刀切;在禁止的对象上(为“敌对国家控制的app”提供关键支持)很克制;而且,你只要卖了就可以继续活啊!没有逼死你对不对!很克制。

19. 稍微回溯一下:“(被指控为)中国控制的公司可以享受美国宪法权利吗?”

20. 美国司法部其实主张过“刺破字节跳动和TikTok的公司面纱”,TikTok美国公司压根儿就是字节的分舵,不享有第一修正案权利。但判决书说,鉴于美国TikTok公司是独立法人,而且在视频审查等具体业务上,都由美国人操作,所以应该被视为美国主体,享有第一修正案权利。

21. 无独有偶,法院在很多方面表面上看起来都在替TikTok说话,认为它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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