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改革措施的函
署岸函〔20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质升量稳,2024年4月,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联合部署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大连、南京、无锡、杭州、宁波、合肥、厦门、济南、青岛、广州、深圳、东莞、海口等20个城市,集中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海关总署会同各相关单位对标国际经贸高标准规则,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制定出台32项改革措施;各参与地区和有关单位先行先试,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创新试点经验。我署经商各相关单位同意,拟将其中较成熟的29项措施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共5项措施,包括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优化企业差别化管理模式、深化区域物流一体化、协同加强海关技术机构能力建设。
(二)进一步促进外贸新动能产业贸易便利。共6项措施,包括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商支撑服务能力、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信息对接共享、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支持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共4项措施,包括培育扶持优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各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拓展、加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及应对力度、优化跨境贸易金融服务。
(四)进一步提升口岸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共7项措施,包括扎实推进智慧口岸建设、深入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推进相关证书电子化共享和联网核查、探索开展远程监管、扎实推进贸易无纸化、扩大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探索推进基于预录入数据的“一单两报”。
(五)进一步协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共2项措施,包括持续推进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为。
(六)进一步提升大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得感满意度。共5项措施,包括健全完善国际贸易信息门户、深入推进第三方采信、加大高级认证企业培育和便利政策供给力度、进一步释放主动披露政策红利、健全完善口岸部门间协商机制。
二、有关工作建议
新的一年,希望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工作统筹,承接好相关改革措施落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必要的配套措施,释放更多改革红利。海关总署将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责积极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同时,结合当前外贸发展形势任务,继续组织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进一步培树口岸营商环境示范高地,推动全国口岸营商环境整体提升,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促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
复制推广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函告我署。
此函。
附件:
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各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任务表.doc
海关总署
2025年1月23日
附件
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
各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任务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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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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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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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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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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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对符合条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实行“即报即审”。持续推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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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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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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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具备条件的口岸建立鲜活农产品通关“绿色通道”,对鲜活农产品实施
7
×
24
小时预约通关,原则上“优先检测、即检即放”。对鲜活农产品被布控命中监督抽检指令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实施“附条件提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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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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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企业差别化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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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信用管理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等级、商品属性等因素开展风险联合研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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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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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区域物流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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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上海、天津、大连、厦门、广州、深圳、青岛、宁波、舟山等主要海运口岸发展,促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在符合条件的航空口岸推广应用进口货物“机坪直提”业务模式,在具备条件的铁路场站开展出口货物“直装”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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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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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加强海关技术机构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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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属地派驻海关机构合作共建海关技术机构,实现进出口货物就近检测,合理调配检测资源,提升取样送检各环节透明度和检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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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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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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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放宽企业申请真空包装货物布控查验的开展条件,将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查验模式改革试点从海运、空运推广至铁路口岸。进一步扩大减免税审核“
ERP
联网申报
+
快速审核”模式应用范围,提高减免税办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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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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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商支撑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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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达经济体、新兴市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有序布局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助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试点。试点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网购保税商品跨关区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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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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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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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除外),简化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海关根据相关部门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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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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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信息对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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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参与“保税
+ERP
”监管改革,实现企业
ERP
(企业管理系统)/
WMS
(仓库管理系统)系统与海关系统相对接,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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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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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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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动力电池、安全气囊、安全带等汽车零部件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探索优化“分箱发运”模式出口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包装检验监管模式。扩大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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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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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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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交流衔接。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参与标准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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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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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扶持优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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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挥优势,更好地服务生产企业和中小微外贸企业。对优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重点做好企业信用培育,外汇部门指导银行提供跨境资金结算等便利化措施。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企业更多使用电子提单等电子贸易单据,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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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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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各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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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各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环节拓展,逐步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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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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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及应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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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间跨部门技贸措施研究应对,发挥科研院所、高校、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力量作用,汇聚行业力量形成应对合力。深入推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统计调查,充分运用“国外技术壁垒交涉应对重点企业库”,建立关企联络员制度,提升企业应对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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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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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跨境贸易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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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数据安全的要求下,支持地方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共享,助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风控模型、优化审核效率、提升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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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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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智慧口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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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口岸发展与安全,加快口岸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体化数字底座,应用先进设施设备和新一代数字技术,建设以口岸设施设备智能化、运行管理数字化、协同监管精准化、综合服务泛在化、区域合作机制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智慧口岸。支持各地先行先试,探索推进智慧口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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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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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智慧海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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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推动海关业务系统生态化、操作规范程序化、政策要求参数化、监管数据多源化、知识经验数字化、作业管理智能化,推广复制更多的智慧海关应用场景,以数字化改革助推海关治理能力提升。支持智慧海关与智慧口岸融合建设、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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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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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相关证书电子化共享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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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扩大我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跨境贸易检验检疫单证信息共享,探索开展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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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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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远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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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化实货监管等全流程线上作业功能,在属地查检、核查等业务领域积极探索移动远程监管应用。实施核查作业统筹叠加模式,对同一时期、同一被核查人的多个核查指令统筹实施,减少多次、重复下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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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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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贸易无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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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电子提单应用,鼓励船公司和港口企业等在更大范围开展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无纸化换单。探索取消纸质进口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等港航物流类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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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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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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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具备条件的航空口岸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持续扩大平台功效,加强各类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互通,促进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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