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中央纪委法规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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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是
“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是
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
不包括
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审查阶段开展的谈话。
二是
对于在初核、审查阶段
隐瞒
自身问题的,可作为态度情节予以体现;对于在初核、审查阶段为
逃避
组织审查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可考虑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三是
“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党纪中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但在
《政务处分法》
中并
无对应条款,
不宜认定为
职务违法
。
问:
如何理解《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阶段的谈话中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应如何认定处理?
中央纪委审理室
:
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
的“谈话、函询”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
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
二是
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该条规定的“谈话”不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开展的谈话。
对于在初核阶段
隐瞒
自身问题的,
可作为
态度情节予以体现;对于在初核阶段为
逃避
组织审查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可考虑认定为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适用
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2023年《条例》第六十三条)
认定处理。
延伸阅读:
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规定了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二者有何区别?
中央纪委法规室:
谈话函询是一种
反映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函询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对于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谈话提醒是一种
组织处理
(结果处置)
方式,纪检机关对反映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