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纪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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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中央纪委审理室:对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如何理解及处理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5-02-21 12:00

正文

来源: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中央纪委法规室)等 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要旨: 一是 “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是 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 不包括 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审查阶段开展的谈话。 二是 对于在初核、审查阶段 隐瞒 自身问题的,可作为态度情节予以体现;对于在初核、审查阶段为 逃避 组织审查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可考虑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三是 “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党纪中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但在 《政务处分法》 中并 无对应条款, 不宜认定为 职务违法


问: 如何理解《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阶段的谈话中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应如何认定处理?


中央纪委审理室 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 的“谈话、函询”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 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 二是 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该条规定的“谈话”不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开展的谈话。


对于在初核阶段 隐瞒 自身问题的, 可作为 态度情节予以体现;对于在初核阶段为 逃避 组织审查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可考虑认定为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适用 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2023年《条例》第六十三条) 认定处理。

延伸阅读:

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有何区别


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规定了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二者有何区别?


中央纪委法规室: 谈话函询是一种 反映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函询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对于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谈话提醒是一种 组织处理 (结果处置) 方式,纪检机关对反映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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