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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 | 吉林高院:农机领域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22 07:20

正文




—— 上诉人吉林市东北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龙兴农机配件商店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6、8、10的内容作为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该专利权利要求1-4、6、8、10的内容为:“1.一种单边夹持式穴播器用取种夹块,其特征在于包括种块体,种块体的左部设有能够与连杆机构相连接的连杆孔,种块体的右部设有铰轴孔,种块体的下部设有能够容纳种子的夹种凹槽,夹种凹槽的开口朝向下方。………”原审庭审中东北牛科技公司对专利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均无异议,二审中其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在先使用,即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该技术并非被上诉人发明,其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早已使用的常规技术手段。然庭审比对上诉人提供播种机的夹块系水平面,而并非本案专利的凹凸设计,故其主张在先使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维权费用过高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吉01知民初212号
二审法 院/案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吉民终268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张海胶
审判员 宋纪平
审判员 姜晓涛

书记员

李  贺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市东北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恒,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兴,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龙兴农机配件商店。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市东北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专利号为201621468453.8、名称为“单边夹持式穴播器用取种夹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哈尔滨市阿城龙兴农机配件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专利号为201621468453.8、名称为“单边夹持式穴播器用取种夹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吉林市东北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赔偿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5000元,被告哈尔滨市阿城龙兴农机配件商店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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