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指出,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指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陈辉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为规避野生动物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购买责任保险,如野生动物致害政府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或特定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等。”陈辉说。
“2010年以前,全州存在着3种不同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方式,即一般补偿、国家试点村补偿、公众责任保险。”太保产险西双版纳中支负责人吕柯伯介绍,在云南省林草局、原云南银保监局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草局于2010年签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行“政府部门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受灾群众获益”,并逐步向其他州市推广,2023年该项目已推广到云南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实现了全省全覆盖。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引入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等保险制度,有助于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在遭受到野生动物肇事的损失后尽可能更快恢复到生产中去,有助于缓解野生动物保护与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利益的矛盾冲突,同时政府部门也减轻了工作压力,提高了财政补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
尽管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体系建设已取得一定进展,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自然生态的修复,野生动物肇事类风险处于上升阶段,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如保障范围、费率标准等。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角度,过去对这一类风险认识不足,投保意愿不强;随着此类事件的增加,主管部门已经开始寻求风险转移和保险保障。”陈辉说。
龙格表示,针对野生动物引发的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保障。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着风险评估与费率制定、理赔流程繁琐、公众认知度不足等难点。未来,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支持和公众认知度的提高,相信此类保险将得到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