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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优秀教师,只因对那件事非常上瘾,结果变成阶下囚

掌上太原  · 公众号  · 山西  · 2017-05-01 20: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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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时年30岁的山西介休籍男子冯某,被某中学正式聘用为教师。冯某看到朋友们打麻将时来钱很快,便加入其中渐渐迷上了赌博。


很快,冯某为数不多的积蓄输光,还先后找多名学生家长和朋友借款40余万元,因无力偿还便逃往深圳。被抓获后,公诉机关向榆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故以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已被押入候审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近日,榆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榆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冯某刚上班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赢得领导和同事一致好评。但为什么会开始赌博,审判长向冯某问到?  



“购买商品房时,一时拿不出钱。有一次看到朋友们打麻将时来钱很快,就加入其中,想着挣些买房钱。时间长了,又与一帮赌客混在一起,渐渐地迷上了赌博。”冯某回答。

  

随后,公诉人胡某补充说,因为经济拮据,冯某打起了身边学生家长的主意,借钱去赌桌翻本。学生禹某、张某等的家长本着对冯某的信任,共借了7.5万元给他。但冯某十赌九输,再加上高消费,几万元短时间挥霍一空。随后,冯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在一年多时间里,以买房和做生意为由,又找多名学生家长和朋友借款32.1万元,全部挥霍。因无力偿还借款,冯某潜逃至深圳,去年8月才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我和别人借钱的时候并没有说买房或者做钢材生意,我对借钱理由有意见。我认为我不构成诈骗罪,我借的是高利贷和未打借条的家长及后面几个打了借条的借款,我个人认为借钱事实存在,但不构成诈骗,属于民间借贷。”

  

对冯某提出的异议,审判长向他解释说:“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当中的合同关系,而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紧接着,审判长问冯某:“你向学生家长借钱时怎么说的?”  

“手头有事,需要周转。”冯某回答。

“那你这钱干什么用了?”审判长继续问。

“赌博。我开始是想做点生意,但中途出了意外,受到人身安全威胁和工作上的事情及债务缠身,以致心理防线崩溃,没有落实这个想法。”冯某说。  



“你的行为是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审判长宣判:“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冯某从一名人民教师沦为犯罪分子有其主客观两个原因:一是教师重能力,轻德育。冯某作为一名优秀教师,在教学能力和水平上毋庸置疑,但其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自我职业道德的修养,以致利用其职权或施教的身份之便利,实施违法犯罪。二是学校重教育,轻管理。对师生课外行为和相互交往也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学校甚至发现了问题不及时严肃处理,最终导致教师犯罪、学生及学生家长受害的严重后果。  


对于赌博,相信没人不知道这是违法的事情。但在生活中,赌博之风似乎屡禁不止,赌博之祸害在于助长社会不劳而获的习气,同时也使人沉迷其间不能自拔,进而四处举债,最终导致工作丢了,家庭破碎了,这样的事例已经发生过不少。希望人们以此为戒,远离赌博。从本案的审理得到的启示:赌博害人更害己,当远离。

来源:数字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