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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或将不得作为专利发明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

知识产权界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09 17:57

正文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到,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1.2 节明确记载了“发明人应当是 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

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当存在多个发明人时,每个发明人都必须是自然人。发明人所享有的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和署名的人身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 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人工智能系统目前不能 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发明人。



关于就《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深入地诠释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面向申请人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定位为政策解读类文件,帮助申请人更好理解现行专利审查政策。


现将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2月13日前,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围绕指引内容提出具体意见:


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 传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政策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人工智能指引”)


附件:1.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关于《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相关专利申请量也急剧增长,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展现出巨大发展潜力,全球主要大国均把发展人工智能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构建完善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现行专利审查标准,及时解决创新主体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有必要制定《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属于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的政策解读类文件,帮助申请人更好理解现行专利审查政策。

二、主要制定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创新主体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人工智能专利审查政策的工作方案,启动指引制定工作,组建专项工作组。在指引基础研究和撰稿阶段,多次组织人工智能企业、代理机构、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主体召开座谈会,确定指引应说明和解决的重点问题。在指引论证和统稿阶段,多次听取局内外专家意见,局内主要业务部门就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反复研究讨论,并对指引内容不断完善修改,确保其在类型划分、标准解读、撰写引导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三、指引主要内容

指引围绕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问题及相关审查政策展开,共六章,1.3万余字,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归纳了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问题,将常见类型划分为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以及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重点聚焦创新主体核心诉求,全面梳理出五方面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

第二章涉及发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对人工智能不具备发明人主体资格进行论证说明。

第三章涉及方案客体的标准,就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如何满足方案客体要求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涉及说明书的充分公开问题,明确与发明点相关的内容需要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现行审查规定和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充分公开的规范,以积极应对人工智能“黑匣子”问题。

第五章涉及创造性的考量,通过解释审查标准、提供对照实例的方式,明确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如何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使得在创造性考量时需要考虑算法特征的技术贡献。

第六章提供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指引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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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识产权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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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辑:知识产权界-W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