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一起涉赌案件,王某、李某充当赌场“金主”,后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通报,2024年6月至7月,刁某某(已判决)在盱眙县境内,雇佣人员站岗、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召集赌客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与被告人王某、李某约定好,专门为赌客提供高息资金,被告人王某、李某每出借1万元收取200元利息,收取的利息按照刁某某占50%,被告人王某、李某共占50%的比例分成。
之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合伙多次在刁某某开设的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涉案金额累计55万元,非法获利7000元,后按照与刁某某的约定五五分成,二人共同获利3500元。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盈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淮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