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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两征意见,利空设计单位?!

PPP特训营  · 公众号  · PPP  · 2019-05-20 14:40

正文



05月24-28日 昆明市 |详情戳链接 新政策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实战管理及风险防范实务

作者:生青杰  工程总承包之家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也是此办法继2017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


两部委此次《征求意见稿》有以下重大变化:


第七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允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


以上变化显然与《政府投资条例》有关。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公开发布《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该《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796号),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规定:“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这属于刚性规则。


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可能不是利好消息。


其一,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条第三款)。


其二,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七条规定)。


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是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


试想,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业主会把施工图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给一个新的设计单位吗?


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的复函》,同意上海、深圳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


因此, 施工单位转型工程总承包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总承包更具有竞争力,设计单位处于明显不利地位。


设计单位何去何从?全过程咨询由于不再提建筑师负责制,其已经不具有垄断优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也处于不利地位。


设计单位出路只有三个:


其一,专心做设计;

其二,整合工程管理力量,专注做全过程咨询;

其三,整合施工力量,强力转型做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具有重大机遇,应该抓紧整合施工图设计力量,全力为政府投资项目总承包进行充分的准备。



附: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动内容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

新增: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

新增: 建设单位应当 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修改: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旧: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新增: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 由建设单位代表 、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旧: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

修改: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 总价合同(旧:固定价格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

新增: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 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

新增: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 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质量责任)

新增: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安全责任)

修改: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删除: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注:附件所列条文变动内容,不为作者原创。)


关于举办“新政策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实战管理及风险 防范实务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大力推动下,工程总承包模式正由工业领域全面拓展到建筑、市政等领域,新一轮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热潮已经到来,并促进建筑业改革不断迈上新的台阶。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可以说,工程总承包必将成为工程建设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工程总承包,住建部相继发布了诸多规范和指导意见。于2018年正式执行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相继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正式稿将于近期颁布实施。与此同时,同步进行修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其修订稿也将于近期颁布。

工程总承包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作业过程,对建筑业管理、建设市场参与主体的技术、管理能力,尤其是资源整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高度重视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在现有体制和政策下,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在推行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面临着法律法规、操作实施的困惑及管理与技术的难点,同时也迫切需要研究与探索工程总承包的转型方法与途径。

为帮助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学习理解工程总承包系列规范、行业政策和管控方法。分享总承包管理先进理念及实践经验,提高参加学习人员的业务能力,掌握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特点、各种合同条款应用实务,特别是合理确定总承包计价与计量方法,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能力和防范风险,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规避实施风险,我中心决定举办“新政策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实战管理及风险防范实务专题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01 培训内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及应用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起草的主要亮点;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条款解读;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的十五个关键问题。

(二)住建部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应用

1、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典型特点;

2、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3、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挑战与风险;

4、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典型风险防范。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解读及应用

1、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的背景与特点;

2、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的结构与编制思想;

3、总承包其他费的内涵及范围;

4、发包时机的合理把握;

5、合同形式的合规界定与应用;

6、工程计价的基本要求;

7、投标报价的基本方法与要求;

8、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规定;

9、合同结算的实施规定;

10、其他计价计量问题解读;

11、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的应用方法;

12、工程总承包计价与计量规范的风险防范。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实践

1、国内外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发展趋势;

2、工程总承包主要模式适用的项目类型及特点;

3、工程总承包项目各相关方职责与工作界面;

4、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及管控要点;

5、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包括招标管理);

6、工程总承包项目启动、策划阶段管控要点;

7、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管控要点;

8、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阶段的管控要点;

9、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试运行阶段的管控要点;

10、工程总承包项目收尾及关闭、移交阶段的管理;

11、工程总承包相关问题解答。

(五)BIM及数字化交付介绍

1、BIM与数字化交付基本知识介绍;

2、大力推进BIM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意义;

3、BIM与工程总承包数字化交付项目应用实例。

(六)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常见问题及解析

1、项目立项可研批复阶段的工程总承包发包可否允许?

2、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可否直接发包?

3、工程总承包商的资质要求能否放宽?

4、工程总承包能否采用固定总价之外的计价方式?

5、前期设计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的投标?

6、EPC项目招标案例分析。

(七)工程总承包合同核心风险识别与防范

1、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风险分配;

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起草;

3、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的适用;

4、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风险识别与防范:

5、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难点;

6、工程总承包招标与投标、中标后开工前合同条款审核;

7、合同谈判策略及风险关注要点;

8、发包、再发包、分包阶段合同风险识别防范;

9、EPC履约工期风险和风险控制;

10、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变更、索赔技巧与风险控制;

11、工程总承包项目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1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典型案例分析。

(八)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案例分享

02 师资介绍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参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的行业专家和国内一流EPC总承包项目管理丰富经验的实战专家现场授课,结合经典实例分析,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

03 参会人员

各地政府建设项目监管部门、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业主单位从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公司、总承包公司、设计院、成套设备公司、国际招标公司、设备材料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及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市场开发、法务专员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EPC项目管理的所有管理者。

04 时间地点:

· 2019 年05月24日—30日(24日报到)         昆明市

· 2019 年06月13日—18日(13日报到)         青岛市

· 2019 年06月28日—07月03日(28日报到) 呼伦贝尔市

· 2019 年07月12-16日(12日全天报到)       乌鲁木齐市

· 2019 年07月25-30日 (25日全天报到)      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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