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审理了一起葫芦案,原告、被告之间的恩怨纠缠,真是……难得一见啊。
起因要追溯到遥远的2015年,孙先生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签了三年合同,里面写明了:
“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
明显是HR手误,敲多了一个0。不过没关系,只要说明情况,员工通常都会通情达理的和公司再签一份合同吧。
可惜这个HR遇到了孙先生,一个铁石心肠的人。两个月后,孙先生发现了合同上BUG,准备找公司扯皮。公司也不好惹,立马发出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开具了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
孙先生大喜之下,转头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
上班两个月,入账30万,怎么算怎么划算。
公司当然不肯,进行了激烈的辩诉,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声明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系笔误,
之前两个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孙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
其次,公司举报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
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处处都不一样。
最后,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分钱都别想从我兜里掏走!
孙先生当然也是有准备的,他认为:
1、公司并未按合同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
2、
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的情形,简历上胡写只是为了得到面试机会,面试的时候是说明了学历问题的。
3、
自己也没有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
没得谈了,只能法庭上兵戎相见了。
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这样一些意见,对以后的这类葫芦案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
一、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本案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10倍,显然有违一般社会认知。
二、根据现实,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孙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故公司97000元/月系
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额。
三、到底是协商解决合同还是单方面炒鱿鱼?法院拿出公司提供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先生在“接收人”处确实签字署期了,不过这仅表示他收到了该份通知书,故法院确认
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
四、孙先生是不是故意隐瞒学历?经调查,孙先生确实在简历中胡写一气,但其入职时曾提交了真实学历证书,公司也确认知晓孙先生的学历情况并决定予以录用,可见其
并没有故意隐瞒学历。
五、那么孙先生是不是不符合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法院认为,公司虽提供了孙先生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
故公司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公司要担责,但不用当30万的冤大头,赔
10230元违约解除合同的罚金
就行了。
企业认了,痛失30万的孙先生试图不认,提出了上诉。
目前已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