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深圳某数据科技公司虽未直接复制、迁移联通某分公司、北京某数据科技公司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但二者为了推广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安安现金”网上小额金融贷款业务,已通过进行数据比对、目标客户筛选以及拨打电话等方式获取并实际使用了公民个人信息,且该获取和使用行为并未征得公民个人同意,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还被用于进行电话或短信推销等经营性活动,严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及深圳某数据科技公司上述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及履行合同的行为均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否定后,需根据其行为性质、无效原因来确定下一步处理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法律对有关财产的性质和处理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来处理。
本案中,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深圳某数据科技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及深圳某数据科技公司收集、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涉嫌违法并可能涉嫌犯罪,相关违法线索应当依法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深圳某数据科技公司已收取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54万元涉嫌构成违法所得,宜由公安机关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