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薪人薪事企小薪
HR干货担当,天赋异禀的职场老司机。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沉默王二  ·  果然,秋招会惩罚每一个本末倒置的应届生 ·  3 天前  
沉默王二  ·  果然,秋招会惩罚每一个本末倒置的应届生 ·  3 天前  
清华经管学院职业发展中心  ·  活动 | ... ·  5 天前  
中国企业家杂志  ·  投前估值200亿元,智谱张鹏:我新学了一个词 ... ·  6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薪人薪事企小薪

员工在中秋假期赌博被拘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9-18 12:12

正文

来源: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


小编按:员工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司以其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是在中秋节假期被行政拘留的,并非上班期间,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3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陈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至阿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注:后更名为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塑胶生产部从事组装作业员工作。


2013年5月29日,陈某某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载明:“我陈某某,员工号2104004759,确认已收到员工手册,在本公司服务期间,理解并接受本手册所列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章,竭诚履行员工的职责。我理解这本准确反映‘公司政策’的员工手册。以后我有责任接受‘公司政策’的最新修订条款。当员工手册与“公司政策”的内容相抵触时,我将以‘公司政策’为准。”


2011年版的《员工手册》违法犯罪类第3.4款规定,在公司服务期间,获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司法机关司法拘留,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首次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1月20日,陈某某与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陈某某工作内容为塑胶生产部从事作业员工作;合同签署,乙方(注:即陈某某,下同)已收到所有甲方(注:即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下同)的规章制度,并了解其全部内容,包括《员工手册》。合同签订后若甲方的规章制度发生修订或增补,则乙方必须遵守该修订或增补的规章制度。


2016年下半年,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对《员工手册》进行了修订。2017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员工手册》执行,第7.2.2违纪类第3.4款规定,在公司服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的,首次无偿解除合同。


2017年3月21日,陈某某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载明:“我陈某某,员工号2104004759,确认已收到并阅读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理解并接受本手册所列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章,承诺竭诚履行员工的职责。我理解这本准确反映公司政策的员工手册。它为我们的日常行为提供了指导方针。我承诺严格遵守本手册和其他公司政策,及其不时修订的条款。”


2019年9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向陈某某的家属出具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已于2019年9月16日对实施赌博违法行为的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6日),现在上海市闵行区拘留所执行。”


2019年9月18日,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通知工会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之后,出具了劳动合同无偿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您因聚众赌博行为被奉贤公安局拘留,根据《员工手册》7.2.2违纪类3.4款“在公司服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拘留的,首次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我公司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与您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8日,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为陈某某开具了离职证明单,载明于2019年9月17日合同解除。陈某某知晓了解除事实后,于同年10月24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陈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某不服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陈某某请求:

1、判决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其自2019年9月17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2、判令该公司按照每月6,391元的标准,支付其自2019年9月17日至判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则不接受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某某负担。


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陈某某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判令被上诉人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按每月6300元为基数,支付其2013年至2019年在该公司工作6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主要理由是,其是在中秋节放假期间被公安拘留的,而非在该公司上班时。被上诉人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则不接受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当事人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陈某某认为其系在中秋节放假期间被公安机关拘留,而非在该公司上班时,被上诉人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对其的解除行为违法之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该公司所制定的“员工手册”,无论是2011年版抑或是2016年修订后的新版,均规定的是“在公司服务期间”被依法拘留的,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即使如陈某某所说其被公安拘留是在中秋节放假期间而非上班时间,然此一事实亦属于“在公司服务期间”。


因此,该公司根据陈某某签字知晓的“员工手册”之规定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可以维持。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难以成立,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严卫忠

审判员:顾克强

审判员:朱 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弘毅


版权信息 | 来源: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本文由薪人薪事企小薪编辑发布,如有疑问请联系后台。


薪人薪事全国HR聚集地

已有200000+HR! 


加入与沃尔沃、联想、华为、美的、字节

等HR一起交流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