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疗线数大多是针对晚期恶性肿瘤或者早中期恶性肿瘤术后治疗后复发转移时全身抗肿瘤治疗情况。
因此,早期恶性肿瘤手术切除并不算治疗线数;围绕根治性切除术所做的治疗也不算治疗线数,比如术前新辅助治疗及术后辅助治疗。
|
|
如果早中期恶性肿瘤手术切除或放化疗治疗后,间隔>3个月后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做了二次切除(复发病灶或者远处转移病灶)手术,或者局部放疗,那么第二次手术或局部放疗通常也不算治疗线数。
|
|
如果早中期恶性肿瘤手术切除后或放化疗治疗后,间隔≤3个月后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已经无法二次手术或者局部放疗,而是需要进行全身抗肿瘤治疗,那么全身抗肿瘤治疗就算一线治疗。
|
|
如果早中期恶性肿瘤手术切除,经过术后辅助治疗后,距离末次术后辅助治疗用药,间隔≤3个月肿瘤出现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那么通常认为术后辅助治疗算一线治疗,针对复发转移的全身抗肿瘤治疗就算二线治疗。
|
|
如果早中期恶性肿瘤手术切除,经过术后辅助治疗后,距离末次术后辅助治疗用药,间隔>3个月肿瘤出现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那么术后辅助治疗则不算治疗线数,针对复发转移的全身抗肿瘤治疗则算一线治疗。
|
|
在晚期恶性肿瘤治疗过程中,如果原本方案为A+B+C+D四种药,经过数周期治疗后,疾病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为延长疗效降低毒副反应,或因其中一种或两种药毒副反应无法耐受,而将原方案中的一种或两种药物去除,而做单/双药维持治疗时,维持治疗不算换线。
例如:培美曲塞+卡铂+贝伐珠单抗+PD-1免疫抑制剂 × 4Cs → 培美曲塞+贝伐珠单抗+PD-1免疫抑制剂 × 4Cs → 因血栓AE停用贝伐珠单抗 → 培美曲塞+PD-1免疫抑制剂×4Cs → 因免疫相关肺炎停用PD-1抑制剂 → 培美曲塞 单药维持 × 10Cs。这整个的用药过程算一线治疗,减药是不作为换线治疗记录的。
|
|
在晚期恶性肿瘤治疗过程中,如果原本方案为A+B两种药,后因各种原因,在原方案基础上又加用另外一两种药物,通常也不算为换线。
例如:紫杉醇+卡铂 × 2Cs → 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PD-1免疫抑制剂× 2Cs → 贝伐珠单抗+PD-1免疫抑制剂 × 6Cs 维持治疗。虽然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贝伐珠单抗和PD-1免疫抑制剂是后续加用的,但整体抗肿瘤治疗没有做根本性的改变,因此不作为换线治疗记录。
|
|
在晚期恶性肿瘤治疗过程中,如果原本方案为A+B+C三种药,因各种原因,将其中一种药物更换为同类型的其他药物,通常也不算为换线。
例如:吉西他滨+顺铂+PD-1免疫抑制剂 × 1Cs → 吉西他滨+奈达铂+PD-1免疫抑制剂 ×3Cs。顺铂与奈达铂均属于铂类抗肿瘤药物,因此同类型的化疗药物更换,不记录换线。
白蛋白紫杉醇+卡铂+帕博利珠单抗 × 1Cs → 白蛋白紫杉醇+卡铂+替雷利珠单抗 × 3Cs。帕博利珠单抗和替雷利珠单抗均属于PD-1免疫抑制剂,因此同类免疫药物更换,不记录换线。
|
|
在晚期恶性肿瘤治疗过程中,如果进行靶向治疗A药口服,因为毒副反应无法耐受,更换为同类型的其他药物,通常算为换线。
例如:一线口服厄洛替尼×2个月 → 因皮疹III°及腹泻II-III°无法耐受 → 后续更换为吉非替尼×6个月。那么通常记录为一线厄洛替尼治疗2个月,二线吉非替尼治疗6个月。
|
|
在晚期恶性肿瘤治疗过程中,如果进行靶向治疗A药口服,因为各种原因,加用其他靶向药物B药进行双药靶向治疗,通常算为换线。
例如:二线口服奥希替尼×9个月 → 因发现MET扩增 → 后续加用赛沃替尼×6个月。那么通常记录为二线奥希替尼治疗9个月,三线奥希替尼联合赛沃替尼治疗6个月。
|
|
在晚期恶性肿瘤治疗过程中,如果进行靶向治疗A药口服,因为各种原因,后续加用化疗药物或者免疫治疗,通常也算为换线。
例如:一线埃克替尼×10个月 → 后续加用培美曲塞+PD-1免疫抑制剂 × 4Cs。那么通常记录为一线埃克替尼治疗10个月,二线埃克替尼联合培美曲塞+免疫治疗4周期。
|
|
在晚期恶性肿瘤治疗过程中,
因疾病进展,将原本方案停用,而更换为其他全身治疗方案
,通常
算
为换线。但
同时进行的局部治疗
,如骨放疗,脑放疗,骨水泥,单一病灶的姑息放疗,均
不算
为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