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政策-制度话语的形成和发展,其动力总在于要回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问题导向。但与此同时,这一特点也决定了,这种话语的生产可能无暇充分顾及概念和表述的完备性和系统性,反而造成下述情况,即在未经深思熟虑的情况下,匆忙地采纳和借鉴了一些在学术和理论上不太恰当、不太成熟的术语和表达。在这一节里,我们想就此分析几个典型的例子。先看第一个例子。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表述,这一表述是针对特定历史时空下的问题提出来的,目的是为了根除在改革之初还在流行的“吃大锅饭”、过度平均主义等分配现象,因而在实践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问题是,这个命题混淆或误用了概念,即以公平(其含义相当于正义)替代了平等。这样一来,人们就可将这个命题理解为:效率优先,兼顾正义。这显然是荒谬的。如果真的这样理解,效率和正义就不适当地对立起来了,相关政策-制度话语就无法在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架构内给予学理的论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以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表述,这显然是更为科学的。
另一个相关联的问题是对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关系的理解。在十九大以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政策-制度话语中,对此问题先后有过如下表述:“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十五大报告》)[1]“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十六大报告》)[2] “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十七大报告》)[3]“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八大报告》)[4]
上述话语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作为两种分配方式并提,在理论上值得认真商榷。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按劳分配既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分配性正义的原则,易言之,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作为正义原则的按劳分配和作为分配方式的按劳分配耦合了。根据马克思的设想,这种耦合的前提,是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也消灭了国有制),自主联合劳动自此成为分配的唯一所有权依据。而在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本质上是迈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过渡阶段),保证自主联合劳动得以实现的自由人联合体还未出现,因而并不存在上述耦合的条件,按劳分配此时只能作为一种正义原则,而不能无条件地作为一种分配方式来看待。[5]
与此同时,按要素分配则是一种与现实中的生产关系或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承认按要素分配的必要性,等于接纳了私人所有权及其经济实现形式。这一在生产关系领域的重要变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这一所有制格局所需要的。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里的表达,私人所有权具有其经济实现形式。如果不承认这种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所有权或产权就是残缺而不完整的。在马克思地租理论里,地租被界定为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将马克思的这一表达推而广之,可以将利息视为货币资本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将股息视为股份资本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将利润视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等等。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将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相提并论,即将两者看作可以同时并存的分配方式,事实上等于将一种分配性正义的原则和现实中的产权制度相并列,这在学理上是难以圆融的。在这个问题上,党的十九大报告出现了理论突破,其中不再有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并论的表述,而写道:“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本文的观点与这段表述是完全接洽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仍然是可坚持的一种正义原则;作为这样一种正义原则,按劳分配是在按要素分配即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前提下实现的。这意味着,在十九大报告中,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不再被看成可以相互并列的两种分配方式,从而纠正了以往的错误。在下一节里,我们还将结合对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的讨论,进一步探讨按劳分配作为分配性正义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即在存在按要素分配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的具体条件。
在十八大以前围绕分配的政策-制度话语里,不仅出现过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并列的提法,还有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提法,易言之,按要素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分配是在等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在笔者看来,这就不仅是表述有欠妥当了,而且在理论上存在不可接受的错误。在马克思经济学的框架内,如果说按要素分配的表述还可被接受的话(其准确含义是指一种所有权获得了与之适应的经济实现形式),按要素贡献分配则不然,后一种表述只有在新古典边际生产力学说的架构内才能成立。以地租这一要素收入为例,根据马克思的阐述,土地所有权没有为形成地租的超额利润做出任何贡献,而只是将已经形成的超额利润,从别人的口袋转移到土地所有者的口袋而已。将按要素分配进一步表述为按要素贡献分配,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话语体系中是全然没有必要的。不过,撇开这点不论,单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按要素贡献说有其合理内核,因为它试图对私人所有权及其经济实现形式的历史合理性做出一个在伦理上正面的解释。问题在于,这种正面的、即与一种正义观能相互接洽的解释,其实可以在马克思经济学的架构下来完成(本文下一节对此有进一步的讨论),而不必失之匆忙地诉诸于新古典经济学,从而在理论上制造进一步的混乱。
第三个例子是十九大报告里对国家和市场关系的表述,其中写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表述在学理上是有缺陷的,至少是不全面的。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经济作用的绝不只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即政府,国家的其他构成如司法机关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合约经济,没有法律介入的市场经济是无法运行的。早在黑格尔的《法哲学》里,司法部门就被看作属于市民社会,即被认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条件。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在十九大报告提出后,很少有人意识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流行的表述,与报告里的另一表述:“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其实是相互矛盾的。中国共产党并不是西方政治学意义上的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党已经成为一种经济制度,并与国家在相当程度上融为一体(所谓政党国家化)。当国家权力在直接构造生产关系的意义上嵌入了市场经济、从而自身也参与构成了基础的时候,党也随之嵌入了市场经济并发挥着经济作用。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的“政党-国家”(Party-State)作为一种最富有特色、最为典型的经济制度,来刻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倘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只需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就丢失了上述维度,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为主要的“中国特色”。鉴于以上讨论,笔者建议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修改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国家作用”。
在学理上对上述问题开展分析的前提,是对历史唯物论加以再阐释或重构。拙作《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曾系统地讨论了国家作为一种制度如何嵌入——借用波兰尼的术语——经济的问题。[6] 一个一般性命题是,任何制度,只要承担了生产关系的功能,就可直接构成基础,而不管这一制度在历史上是血族、宗教抑或国家。即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别,也不是两类制度的区别,而是制度的不同功能的区别。这一对历史唯物论的重构,可以为我们进一步分析国家乃至党的经济作用,在方法论上扫除障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术-理论话语中,对社会主义政党-国家作为经济制度的分析严格讲来目前还未开始,因而客观上这里还存在一个巨大的理论空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政策-制度话语中表现出来的上述矛盾,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学术-理论话语的落后性。
[1]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