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中下旬,邬某化身某宾馆的采购员,来到江门市新会区某商行“采购”。邬某先与被害人侯某的妻子以同姓同村套近乎,骗取侯某的信任。邬某在记账时都会让侯某多记几百,称让侯某“多赚一点”。邬某再利用侯某贪便宜的心理,维系与侯某的“合作关系”。
几次“合作”下来,邬某骗取侯某的稻谷、香烟、现金等共计人民币7650元。期间,由于侯某催款,邬某曾向侯某归还人民币2600元。
2015年9月初,邬某闲逛至正在装修的某商铺,装修师傅以为他是商铺的铺主,就向他抱怨铺内太暗,影响工作。邬某顿时心生邪念,随即买了一盏节能灯安装到店内。之后,邬某就以“铺主”的身份叫装修师傅出去采购电器。
来到电器店,邬某决定买某品牌1匹单冷空调1台(价值人民币1680元),并向装修师傅借了100元付了定金,余款则谎称要货到付款。电器店主吴某没起疑,叫了一个摩托车司机帮忙送货。
货到后,邬某没钱付款,但他又声称要回该店铺再买一部热水器。买完热水器(价值人民币400元),邬某又说要去隔壁商铺买一台饮水机,并向吴某借980元,假意承诺和空调、热水器货款一起结。吴某深信不疑,就把钱借给了邬某。
贪心的邬某又变卦说饮水机要1980元,再次向吴某借1000元,吴某当即起疑就没再借给他了。摩托车司机载邬某和热水器回某商铺,邬某依旧没钱付款,摩托车司机就准备将邬某送回电器店。眼看诈骗快要穿帮了,邬某在路上想方设法想要逃走,幸亏送货的摩托车司机警觉及时追上邬某并报了警。
法院审理认为,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邬某多次因犯诈骗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实施部分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