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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缴费率相比缴费基数才是关键

法释  · 公众号  ·  · 2019-05-06 08:33

正文

社保:与缴费率相比缴费基数才是关键

提要:无论从国家层面的规定还是从地方层面的规定来看,只要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落入规定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用人单位就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应按应得工资金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这与实践中大部分企业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的情况存在明显不一致。目前,企业最担心的是社保划归税务机关征缴后,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特别是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工资总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情况下,企业负担将成倍增加并形成普遍违法的现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 13 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 35 号),自今年 5 1 日起,各省可以将基本养老的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16% ,无疑是对企业特别是轻资产企业的重大利好。同时,上述文件要求调整缴费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 300% 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我国社保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下表所示(未考虑阶段性降低费率因素):

序号

险种

个人

单位

主要法规依据

缴费基数

费率

缴费基数

费率

1

养老

本人工资

8%

职工工资总额

16%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 13 号)

2

医疗

本人工资

2%

职工工资总额

6%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3

生育

——

——

工资总额

1%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4 504 号)

4

失业

本人工资

0.5%

工资总额

2%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 24 号)

5

工伤

——

——

职工工资总额

0.2%~1.9%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68 号)

可见,我国社保各险种缴费基数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个人为“本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在“本人工资”“工资总额”的口径上,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 1997 116 号)明确,职工本人一般 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68 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 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但上述规定仍嫌不明确不完善,进而导致各地执行情况不一,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北上广深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序号

地区

缴费基数

主要依据

个人

上下限

企业

1

北京

本人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00%

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 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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