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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挣好多!他们也要交税吗?

图解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12-08 12:00

正文



听说老朋友罗总最近投资了某知名直播平台,叶律师随手向罗总转发了以下新闻:


两则新闻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最终补缴了税款 6000多万元。


2017年5月,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北京市地税局召集在京各家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是网络直播平台的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据一位现场参会人士透露,映客、花椒、陌陌等公司,都出现在现场签到表里。这位业内人士说,直播业内都清楚,这次培训名为培训,实为约谈。


***


罗总看后十分担心的跟叶律师讨论,看起来直播平台的税收风险很大啊,我都没搞清楚投资的直播平台有没有为主播扣缴个税,不会也被请去喝茶吧。


叶律师笑道,这个行业我有研究啊(咦,叶律师为什么会对这个行业有研究),也不是像媒体说的一概而论。我们还是来梳理一下:


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主播个人

所得税处理的判定基础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税制,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交易安排将影响到主播取得所得的性质判断。例如,对于雇佣关系,主播的收入将按照工资薪金征税。对于劳务关系,如果认定主播为直播平台提供服务,主播的收入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反过来认定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服务,则主播可能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方式纳税。不同的法律关系下,主播从平台或用户处取得所得还可能被认定为捐赠所得、肖像权许可使用所得等。


互联网的神奇之处就是,个人自我雇佣成为可能,也因此产生了同种经营活动下多种法律关系界定的可能。以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比较而言,从形式上判断,似乎很可能认定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比如直播平台大多数时候都不会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也不向主播支付工资及为其缴纳社保。但结合平台对主播的管理进行综合考虑,似乎又不是简单的劳务关系。例如,直播平台可能要求主播每月需满足一定的在线天数和小时数等;对于头部主播,直播平台往往有更为全面和严格的管理,包括在直播内容、场景布置、与粉丝互动等方面的要求。考虑到平台对主播的管理、晋升制度,以及同业竞争的限制,从税收法规的角度有没有可能平台构成主播的“真实雇主”,还真不好说呀。


我们暂且以主播为直播平台提供劳务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分析主播取得的所得的性质。在直播场景下,打赏金主们先在平台购入虚拟货币,例如虚拟跑车、游艇等,再打赏给主播。主播、平台和金主间的交易和资金关系如下:


除打赏收入外,平台可能获得广告收入、电商引流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知识付费收入、会员费收入等。根据一定的定价政策,平台再将上述收入与主播进行分成。除第三方收入分成外,平台还可能向签约主播支付签约费,主播也可能借助平台的引流,促进其在某宝个人网店的销售收入。

 

若以劳务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关系,主播从平台取得的各类分成收入很可能均被理解为基于劳务关系而取得的收入,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基于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协议等进行综合分析。


主播提供劳务下的税收法律关系分析



以劳务收入为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简单来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X<20,000元

20%

20,000元

30%

X>50,000元

40%

 这里面有两个知识点:


  1.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率并非单一的比例税率20%,而是一种延伸的超额累进税率,从20% - 40%不等(听说有些平台虽扣了个税,但全部按照20%的税率进行扣缴,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

  2.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唔,看来不能打个小算盘,每场直播结算一次了)


主播提供劳务,直播平台需要为其扣缴

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主播的收入,主播个人为所得人,负有纳税义务。原则上,无论支付人是否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主播均有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若年所得>12万元,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其次,若直播平台作为向主播 “支付所得的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叶律师在变身花法官的时候,曾发表过见解,“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负担支付义务的一方为扣缴义务人”(详见:个税 | 支付方的个税扣缴义务)。


以直播平台向主播支付赏金为例:


  • 平台对于支付给主播的赏金有较大的决策权。支付给主播的金额即平台收到的总赏金,扣除平台自留的“抽成”比例。各平台出于不同的竞争策略,抽成比例也有所不同。根据媒体报道,YY平台抽成比例约为80%-90%,映客约70%,花椒甚至提出了零抽成的策略。此外,对于不同的主播,同一平台的抽成比例也有差异,例如斗鱼根据不同主播的级别抽成约为50%-90%;


  • 基于主播向平台提供服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平台负有向主播支付服务费的合同义务。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平台似乎难逃扣缴责任。


如果未足额缴税,直播平台和主播面临怎样

的责任和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


主播:作为纳税人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直播平台:若作为扣缴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涉税犯罪,还需要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上述罚则还将影响直播平台的信用评级,对其融资、上市计划也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直播平台和主播的税收筹划空间



如果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么高,是不是有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呢?叶律师先卖了个关子,然后加了一堆诸如合理、小心、有效之类的限定(此处省略1万字)。


叶律师表示,首先还是要看基础法律关系,我们前面的分析已经假设法律关系为主播个人向直播平台提供服务。如果提供服务的主体不是个人呢?比如主播通过设立个人独资公司(如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进行合作,类似很多艺人采用的方式,则主播取得的收入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从而可以适用更低的税率(5% - 35%),并且可以抵扣相关成本费用。个人工作室的设立地点选择还可以结合各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不可细说的“只要交几个点税”就可设立个人工作室的地方,平台和主播们还需谨慎的评估相应税收风险。


再如前文所述,如果法律关系认定为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服务呢,主播可能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进行纳税,平台的扣缴义务也会发生变化,在资金流转方面可能还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和税务问题,在税收筹划方面也需要进一步考虑。哎呀,这个就更烧脑了。


新兴的经济模式让传统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方式都发生了改变,要说税务筹划,还是得从基本法律关系这个入口作为起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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