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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陈少文:如何成为一名出色的刑辩律师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3 16:30

正文

律师要做到专业化就要跟上法律的修改,一定要仔细研究法律的变化,跟上法律,才不至于发生某些问题。



文 | 陈少文

来源 | 尚权刑辩微信公众号


(一) 大律师找小法条


NO.1:《刑诉法》第35条


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比草案才知道这几个字的含义,草案写是“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的证据”,定稿把“证据”改成了“材料和意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而且是特别有具体指设的。 原来经常判决书里会出现一句话,“辩方举证不符合法律程序,依法予以排除”。新《刑诉法》这个改动就是针对这个,从此以后法院不能再以这个理由不支持辩方。所以,新诉讼法的取证程序几乎都是约束公权力的,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NO.2: 《刑诉法》第36条


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那么,律师有权取证吗?


《刑诉法》第40条说了这么一句话,“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个法条的立法基础,都是那些无罪的证据,要及早的告诉公安和检察院,意思要早点放人,这个不是为了让对方做好准备,而是让对方尽早放人的目的。所以大家请看,要及时告知公安。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及时告知公安,其阶段必然在侦查阶段。首先是“收集的”,如果不做调查取证怎么侦查?


NO.3:《刑诉法》第37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处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包括商业贿赂吗?


在2012年的立法博弈当中你会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个还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这是三个机关给自己挖的例外,国安给自己挖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他在这场斗争中取得了完胜。恐怖活动犯罪是公安挖的,还好,但是恐怖活动的犯罪至今为止没有一个司法解释明确它的范围。特别重大贿赂是检察院挖的,就是因为这个背景出了一个问题,商业贿赂案件的当事人要不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根据刚才立法背景的介绍,是每个机关挖了一个例外,因此知道立法背景就知道,这一条绝对不是针对商业贿赂的。而且你会发现这一条的解释是根据最高检的规则当中,所以不包括商业贿赂。


NO.4:《刑诉法》第85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这里的顿号是选择性关系还是并列性关系?


解释学有一个定律,顿号一律解释为“或”,顿号出现都是选择、或者的关系,照这个理解,就是可以只要盖章而没有签名。关键是前面的主语,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没有说缺少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文书缺少就有两种理解,可能有鉴定人的签名盖章,也可能是鉴定机构的签名盖章,到底要谁的签名盖章呢?就给我们埋下一个争论的隐患。


第84条说,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请看最后一句,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这说明鉴定机构必须盖章,说明你的隶属单位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请问单位的章是不是不可或缺的?是,而鉴定人的签名盖章却是可以选择的。鉴定人至少要有一种署名方式。


陈虎老师说,备受瞩目的死磕律师磕的也是程序法的每一个条文,是在技术的基础上死磕。死磕律师磕的是程序,磕的是法院不维护游戏规则的行为。他倡导大家一定要死抠法条,抠出一个法治中国。


(二)律师怎么做到专业化和推销自己


律师要做到专业化就要跟上法律的修改,一定要仔细研究法律的变化,跟上法律,才不至于发生某些问题。 万一如果没学好法律,在法庭上会出现很多的尴尬。我来讲讲我的一些东西,来跟大家分享一下。为了达到专业化,大家将来可以参考《中伦的秘密》这本书。几天之前,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律师跟大家交流过。他的书我觉得非常有价值,叫《中伦的秘密》。但是你千万不要把它当做一个律所的成长经历,完全可以想像成是一个律师个人的成长。你想像一下律师个人对你的启发,有一章对我的启发极大。他说中伦发展到最后的时候一定要走专业化道路,但是一旦专业化,就要舍弃很多别的业务,现在很多律师舍不得,因为养活不了自己,生存成问题。


2009年我看到一个数字,上海律师平均每年的营业收入是40多万,这还只是帐面,自己能拿到的并没有那么多。如果专业化,能养活自己是一个大的问题。他说给你一个缓冲期,发展到一定时间以后,每个律师都要报,你们有三个主要的业务方向,其中一个为主,两个为辅。平时什么业务都能接,但是平时学术的积累,对法条的理解对整个业务经营学习上的理解要围绕一个业务。这三个业务领域养活自己,一个业务领域成为将来自己的主要发展方向。然后慢慢往前走,5年之后积累得越来越多,慢慢的可以养活自己了,请砍掉一个业务领域,留下2个。然后按照这个思路再往下走5年,再砍掉一个业务领域,只能留一个,最终走成一个专业化的律师。


我一直有一个观点,一定要让你的专业领域不可分割。 比如有人说我想做诉讼,不行,可以再分割;我想做民商事诉讼,不行,还可以再分割;我想做商事诉讼,不行,还可以再分割。天同律所专业化,已经成为了行业的标杆。有人说我想做《刑法》分则的案子,有《刑法》总则的案子吗?只做人身权利犯罪的,可以,比如说强奸案的,你可以成为专家。还可以再分割,只做富二代强奸。如果你做这个领域还能养活自己,中国得滥到什么地步了?不能再分了,还有做轮奸的呢。所以我觉得,分割的标志是不能再继续分割了,同时还要养活自己。在两者平衡的层面,就是你将来的专业化方向。如果我现在做强奸案就足以养活自己,每年就有50个案件,就做专门的专家。如果做非法经营能够养活自己就专门做非法经营。


有一个律所,看到中国在打击食品安全,他就说专做食品安全犯罪,那你就等着饿死吧。全部案子都能到你手上?到了这个风口以后你能养活自己吗?将来打击风口过了怎么办?你要专注于职务犯罪倒是有可能养活自己,所以一定要做专业化,专业化的领域大概是这样一个方向。


怎么专业化呢?跟大家说一下我平时的积累。现在有人问我为什么不当律师?其实我的回答很简单,大部分的律师没有我收入高,我又有自由。当学者很好,跟律师接触这么多,但是20年后我再走进法院,效果又不一样了。我这些年做积累,我带领一帮研究生,绝不是研究理念,学者和律师现在再也不能学理念了,学一堆的理念到实践当中处处碰壁。理想主义者受不了,直接就出家了。所以我认为一定要带着理想走现实主义道路。我带着学生不去研究无罪推定,不去做程序推定。你们学很多的法制理念,看很多的书,学习很多理念,不是不好,但是律师的辩护呢?程序正义从发明的第一天开始就是给弱者准备的。


举个例子,如果你考试,你得了全票,你会不会去质疑选举过程不科学、不民主?绝对不会。可是如果你志在必得,结果被选下来了,你会质疑有问题,你会发现,程序正义都是给弱者准备的。律师最喜欢程序法学者,可是法院呢?作为强者,他不喜欢程序法,法院最喜欢学《刑法》,而且你知道《刑法》学者都有一个特点,就是嘴里喊着最新法律,私下里都做案件论证,可以定罪,定什么罪是技术问题。所以你会发现,程序法学者很少接受法院、检察院邀请去讲课。程序法学者经常跟律师交流,跟律师交流非常爽,上面讲得慷慨激昂,底下听得热泪盈眶,彼此取暖。所以中国法制的未来应该是程序法给法院、检察院、公安讲课,更多的走出去,让他们听课,这才有用,而不要满脑子理念。我怎么办?我带着我的研究生,我说你不要看理想国了,理想国进入天堂再看。也不要看民主了,等中国实现民主再看。现在看什么?那些书不是没有用,但是是陶冶情操的, 我们现在看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看案例,看所有的代理词、辩护词。


我带着我的研究生一个个研究交通肇事附带民诉,就是小到不能再小。全国有没有一个学者学得这么细?只要没有,你就是全国当之无愧的专家。为什么不走这个道路呢?最成功的律师白天8小时跟别人一样正常工作,下了班以后觥筹交错没有关系,晚上回家以后打开台灯继续学习。中级的律师白天8小时跟别人做一样的关系,下班以后觥筹交错,回家以后到头睡。最失败的律师就是白天和别人做一样的工作,晚上回家自己喝闷酒,说司法体制有问题。有人给我在微博上发了,改了一个字,最后全变了。说陈老师说了,人与人的区别都在晚上。 应该说人与人的区别都在业余时间。 我为什么选择交通肇事这个领域?这是年轻律师将来案源最集中的领域,而且攻可进,退可守。交通肇事你可以打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将来又可以专门做交通事故的律师,你还可以做附带民诉,可以往民事上靠,往这三个领域上介入,年轻律师的案源是不愁的,如果你没有案源的时候写点书,再做点研究。如果你在这个领域出几本书,我不相信全国不知道你。


律师怎么营销?光靠递名片不行, 刑辩律师不好营销,跟企业家在一起吃饭,你递名片还加一句话,我是刑辩律师,有事找我,有这么说话的吗?怎么找你?而且你发现,刑辩律师其实根本不是服务业。服务业是什么特点?服务业是代理完案件以后欢迎下次再来,欢迎下次光临,你敢对当事人这么说?所以我们跟一般的服务业还有所不同。因此刑辩律师对于当事人是一锤子买卖,你要打动其他人,你递名片是递不到别人心里的,每代理1个人就影响到50个人。


我曾经听过一个故事,当中隐含的例子是值得大家深思的。这个律师代理每个案件时都把别人当亲人一样看待。一般来说,委托合同结束以后,所有义务都终止了。他不是,他总要比别人做得多一点,你的特点就出来了。别人都这么做,你就不能止于此。他做什么事呢?当事人被关进去了,他记得当事人的生日。在当事人生日当天给他送了一个礼物进去,一送礼物,这个当事人心里就感动死了,我这个律师真棒,虽然我是因为他辩护而进来的,但是这不怪他,其实他本心是好的。关键是送了礼物以后,同监室几十个人都混合关押,说你这个律师怎么这么好?代理完了还给你送礼物,我的律师怎么不理我?回去以后就跟家属见面的时候要求改变委托,来请你。这个案子就说明了一个道理,别人做不到的你做到了,有人说法律援助没有钱我干它干吗? 我要说的是凡是可干不可干的,干;凡是可做可不做的,做。


这样律师不仅仅做到了专业,更学会了推销自己,又何愁没有案源,无法保障自己的基础。


(三)刑辩律师有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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