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数据统计,不难发现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开始重视企业内部的合规体系建设,但对于如何打造有效的合规体系尚缺乏经验。
因业务模式、组织架构、合规文化等方面的不同,每一家企业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合规体系建设也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笔者在帮助不同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时发现一些问题会经常被企业提出,这些问题往往具有一定的共通性。考虑到本文的主题是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打造,因此笔者在此整理了实践中企业对于如何打造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经常提出的问题,并尝试在此提供提纲挈领的解答,以期为广大企业在合规体系建设中提供一些思路。
1. 企业如何从无到有打造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
对于尚未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企业,想要一步到位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恐怕不太现实。笔者建议企业可以考虑按照以下几个步骤循序渐进打造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一)企业聘请专业的合规律师对重点业务领域的商业贿赂风险进行审查,律师可通过对相关政策及合同文件的审阅、与不同部门的负责人访谈、抽样检查等方式评估公司重点业务环节的商业贿赂合规风险。(二)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及法律监管要求,律师向公司提出改进商业模式、降低合规风险的建议。(三)根据合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的框架和重点,在此基础上为公司制定一部总体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四)公司任命专人负责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的执行和监督。(五)对高管及员工就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进行系统培训。(六)持续监督、获取反馈并进一步完善相关事项的细则规定。
2. 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主要包括哪几部分?
总体来说,完善的反商业合规体系应包括“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应对”三大部分,缺一不可。其中“事前预防”指的是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并针对相关政策对员工进行充分培训,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预防商业贿赂行为;“事中监督”包括项目执行与支付的审核、费用报销合规管控、定期合规检查与专项合规检查、针对投资项目和子公司的投资后合规管理等;“事后应对”指的是企业应建立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内部调查流程、奖惩机制以及针对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补救机制等。
3. 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中应禁止哪些贿赂行为?
笔者在帮助不同企业进行合规政策梳理及对国内众多企业进行合规尽职调查时注意到,很多企业往往有禁止员工收受供应商或合作伙伴贿赂的规定,但对于员工对外行贿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另外,很多外资企业尤其是美资企业有针对FCPA禁止贿赂外国(非美国)政府官员的政策规定,但未对员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作出规定。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向商业合作伙伴中的工作人员(实践中大多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且达到一定数额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从而面临刑事责任。因此企业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既应禁止腐败性贿赂,也应禁止竞争性贿赂;既应禁止受贿行为,也应禁止行贿行为;既应禁止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也应禁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另外,企业还可能因其聘用的第三方的贿赂行为承担责任或遭受经济/声誉损失,因此企业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还应包括对第三方的合规管控内容。
(详见以下问题6)
4. 如果企业在《员工手册》中已经有了禁止贿赂行为的规定,是否还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
很多企业会在《员工手册》或针对员工的《行为准则》中对于“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做出规定。但笔者认为仅在《员工手册》中有一两句关于反贿赂的简单规定对于企业建设合规体系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员工手册》中宽泛的规定无法引起员工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针对具体事项的操作性指引无法达到预防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实际效果。一部单独、统一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再加上针对特定行为的具体指引(比如:采购、招投标、业务招待与差旅报销等)在实践中可以帮助企业各部门人员遵从执行;若遭遇政府调查,通过向执法机关出示相关合规政策有利于向执法机关证明企业拥有较为完善、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公司避免经营者责任的抗辩。
5. 一部相对完善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总政策应包括哪些主要部分?
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模式的不同,对不同企业而言其反商业贿赂合规总政策所应包含的内容不尽一致,但通常来说应包含以下几大部分:(一)禁止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二)对于业务相关的礼品、款待、娱乐及差旅的规定,例如限额及审批权限的规定;(三)对于企业所使用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经销商、渠道商等第三方的合规管控的总体规定;(四)针对企业特定业务行为的指引(如营销、捐赠等);(五)对不合规行为的举报机制;(六)对于员工违反合规政策行为的惩戒规定;等。
6. 第三方管控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第三方管控应包含三个主要方面,即:(一)聘用前的管控;(二)聘用过程中的监管;(三)反馈与矫正措施。具体而言,(一)聘用前的管控应包括:第三方的选择、针对第三方的尽职调查、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加入相关反腐败条款、第三方人员的培训等;(二)聘用过程中的监管包括:对第三方参与的高风险交易进行审查、向第三方支付费用前审查费用合规性、对第三方进行定期的审计、针对举报或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三)反馈与矫正措施包括:合规激励体系、对高风险第三方的惩戒、建立高风险第三方黑名单及观察名单等。
7. 企业打造合规体系是否一定要建立单独的合规部门?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未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很多企业的合规职能散落在不同部门,包括: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政府事务部,甚至直接由业务部门的主管负责合规工作。笔者建议,合规制度需要由专门的合规人员推动和执行,不宜将合规职能过于分散,尤其不宜由业务部门直接负责合规事宜。
无论是从人员选聘或是资源投入方面来看,企业从无到有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只向最高级别管理层汇报的合规部门难度较大。因此在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处于打造合规体系初期的企业可以考虑在法务部下设具有合规职能的合规官,由其统管合规事务并向集团的法务总监汇报。实践中不少国内央企、大型民营企业均采取此种方式循序渐进开展合规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