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晓悦《国图藏唐天宝年间敦煌县印历考——兼论唐代县级的司士类政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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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文献》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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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书BD13185A与BD13185C文字重作校录,在此基础上可判定这是一组《唐天宝年间(751—756)敦煌郡敦煌县印历》。印历记录有敦煌县二十余日内处理的司士类政务,涵盖水利工程营建与管理、城市建筑营造以及手工业生产三个大类,提供了沙州城市及水利工程营建与管理的诸多细节,展现出唐代县级政府司士类政务运作的整体面貌,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关键词:
唐代 敦煌印历 工程营造 水利
阅读导引:
一、文书概况及录文
二、文书性质与年代
三、印历所见唐代工程营建与水利管理
结语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书BD13185共包含A、B、C、D四个残片,其中BD13185A和BD13185C定名原拟作《敦煌县事目残历》。由于文书背面的习字墨迹深重,并渗透到正面,致使正面文字难以辨识。笔者根据该馆最近公布的彩色图版并目验原卷,试对这一组文书录文,并探讨其性质与年代,判断它应是一组天宝后期敦煌县印历,即官府编制的官文书钤印目录。这是目前发现的第二组敦煌县印历,对了解唐代县级官府日常政务以及文书运作颇有帮助。特撰此小文,以祈教于方家。
BD13185A残片长38cm,高27cm,首尾俱残,由二纸粘连而成,正面存文字20行,背面存25行;BD13185C残片长31.7 cm,高27.6 cm,存一纸,首尾俱残,正面存17行,背面存22行。两件残片正面均按日期书写官府文书事目,并有官吏押字;背面均为《千字文》习字,每个单字连续书写4行。BD13185A纸缝背面钤有“敦煌县之印”朱印,BD13185C正面有沾染的红色印痕。《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条记目录》有BD13185C录文,而BD13185A因受背面《千字文》习字干扰辨字困难,未录文。笔者目检原卷,又依据国家图书馆在IDP网站新公布彩色图版,将两件残片文字重新校录如下(原文缺字处加〔〕补出,误字后加()补出正字,存疑字后加(?)表示;残损处以□表示一字,[ ]表示字数不详,[ 表示下缺,] 表示上缺):
两件残片不能直接缀合,但书法风格和文书格式基本一致,并且人名互见,都有李慧、杜及仙、张实三位典史的姓名以及官员“琼”的署名,据此判断二者应为同一组文书。
另外笔者推测,在原始文书中,应当是BD13185C位置在前,BD13185A在后,理由如下。其一,据张新朋对文书背面《千字文》习字的研究,BD13185Av位置在前,BD13185Cv在后,中缺100行左右;正背文献首尾调转,则事目文书一面应是BD13185C在前,BD13185A在后。其二,BD13185C上明确记有“三月”,BD13185A起首记有“三日”而月份不明,但登记事目涉及“重浇水”一事,依据P.3560《唐沙州敦煌县行用水例》,时间当在五月初(说详第三节);按照两件残片之间所缺为三月八日至五月二日大约两个月的事目来估算(现存事目,一个月大致40~50行),则缺失行数也在100行左右,大致可以和背面对应。这也说明正面的事目文书未经剪裁拼贴,《千字文》习字直接书于其背。
综上,BD13185C与BD13185A应属于同一组事目文书,废弃后纸背被直接用来练习抄写《千字文》,再断为数截,现存二残片之间有100行左右的残缺。
本组文书原定名《敦煌县事目残历》。根据缝背钤“敦煌县之印”判断它是敦煌县官府文书,当无疑义。而“事目”的定义比较宽泛,周一良指出,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文献中,“事”不是抽象名词“事物”之意,而专指文书,故方诚峰认为“事目”即公文之纲要。唐代尚未出现公文书编号技术,因此在指称一件特定文书时,往往列出收发机构、文书类型和事项等关键信息,即构成一道事目,事目伴随公文出现在其运转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本组事目文书的具体性质与功能。
按照记录的文书运行方向,事目可分为收文事目和发文事目,前者是官府为收到文书编制的目录,后者则是本官司发出文书的目录。两种事目格式有一定区别,收文事目的格式通常为“发件机构+文书类型+事项”,不必写收件机构,因为所有收件机构都是编制事目的官府自身;反之,发文事目格式是“文书类型+收件机构+事项”,通常省略发件机构即本官府。据BD13185A纸缝背面钤“敦煌县之印”,本组文书的制作者是敦煌县,其中事目格式都是“文书类型+收件机构+事项”,如“帖玉关乡为和市芘蓠事”,即敦煌县就和市芘蓠事宜发给玉关乡的帖文,很明显是发文事目。
目前唐代出土的收文事目数量较多,类型也很多样,而发文事目的功能和类型都较单一,就是印历。按唐制,凡是钤印的官文书都要编目登记,而后存档,《唐六典》云:“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谬,然后印之,必书于历,每月终纳诸库。”这个纳库存档的“历”就是印历。《唐国史补》载:“王某云往年任官同州,见御史出按回,止州驿,经宿不发,忽索杂案,又取印历,鏁驿甚急,一州大扰。有老吏窃哂,乃因庖人以通宪胥,许百缣为赠。明日未明,已启驿门,尽还案牍。御史乘马而去。”将“印历”和“杂案”并称,都是州府保存的“案牍”。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有一组出自敦煌藏经洞的瀚海军文书,S.11459G残片第1行记有“兵曹司开元十五年十二月印历”,是唐代印历的实物。西域出土不止一件(组)唐代印历,因其中往往有监印官书写的“勘印”二字,此前研究者多称之为“勘印历”或“勘印簿”,但无论从传世文献,还是出土实物看,这类文书在唐代都被称作“印历”,而非“勘印历”,因此本文全以“印历”称之。
目前已知西域敦煌出土的唐代印历共有三件(组)。第一组是上述《开元十五年(727)瀚海军印历》,由7件残片组成,编号S.11453H—I、S.11459C—G;第二件是和田地区出土的《唐于阗镇守军印历》;第三组则是分藏于日本杏雨书屋和中国国家图书馆的《唐敦煌县印历》。三组印历的格式并不完全一致,其中《唐敦煌县印历》是由典史每日牒文连缀而成的,赤木崇敏将其格式归纳如下:
管俊玮指出,这种牒文连缀的方式混合了印历制作中间环节形态,而瀚海军印历才应是印历的标准格式。以S.11459D《开元十五年瀚海军印历》残片为例:
此处截取保存较完整的十九日印历,其基本格式是在日期之后分行条列当天钤印事目,并依次注明总计数目、主典、官员以及勾官勘印记录。《唐于阗镇守军印历》亦是如此:
第9—12行是某月三日的印历,日期下条列钤印事目,最后也有总计数目、主典和判官署名、勘印记录和勾官署名,与瀚海军印历格式高度一致。笔者归纳两件军司印历格式如下:
不过,《唐敦煌县印历》上钤有“敦煌县之印”朱印,确为印历正本,而非制作印历的过程性文书,另外,它与两件军司印历虽然格式有所区别,但包含的核心信息是一致的,即日期、钤印事目、主典姓名、判官姓名以及监印官(勾官)勘印记录和署名,换言之,以上信息就是唐代印历的核心要素。
本文所讨论的这组事目,也基本包含了上述核心要素,其格式可归纳为:
提取其中的核心信息,与另外三组印历对比可列出表1:
据表1可知,本组事目基本包含了唐代印历所有关键要素,同时它的格式与瀚海军印历和于阗镇守军印历近似,条列事目而非连缀牒文,虽与此前已知的《唐敦煌县印历》格式有别,但还是可以认定它也是一组敦煌县印历。此外,本组印历应该只是敦煌县分司印历,并不包含该时段内敦煌县所有钤印文书。证据之一是它记录的每日事目数量远远少于《唐敦煌县印历》,后者每日事目数量通常在数十道,而本组印历每日事目数量都在个位数,即使三月一日有十二道钤印文书,也是为同一件事向十二个乡发文;甚至有些日期完全没有钤印事目,如BD13185A中十四日后接十七日,无十五、十六日事目,又如BD13185C中三月一日后紧接四日,无二、三日事目,县级官府频繁出现连续两日没有需要钤印的发送文书的情况,是难以想象的,必然有特殊缘故。证据之二,细审本组事目,可知全都是与工程修筑和手工业制造相关的事务,如水利工程管理、城市建筑修造、各类手工业加工等等。这些政务在州由司士参军负责,《唐六典》云“士曹、司士参军掌津梁、舟车、舍宅、百工众艺之事”。沙州(敦煌郡)属下州,不设司士参军,上述政务由司法参军兼管,本组印历中有“申郡司法为修县门屋夫匠事”和“申郡司法为藉□□尉宅请修理事”,正是政务对口的体现。在县一级,天宝年间敦煌县为上县,依令仅设司法、司户二佐,不设司士佐,但唐代县司已出现依照户、工、仓、兵、法、士分类政务的倾向,《唐敦煌县印历》每日印事目即按司户、司兵、司法、司仓等分类排列并标示,而本组印历更是将归属司士的政务单独列出编制,不过敦煌县并不设司士佐,仍应视其为敦煌县印历而非敦煌县司士印历。关于这组敦煌县印历的年代,文书中有几处关键线索。首先,本组印历中事目称郡而不称州,如BD13185A第11行、第14行有“郡四戍马庑”,BD13185A第17行、BD13185C第7行有“郡司法”等,唐代改州为郡是在天宝元年(742)正月二十日,持续到至德元载(756)十二月十五日又改郡为州,故此组印历年代必定在天宝年间。其次是敦煌县辖乡情况。唐代敦煌县辖乡多有变动,其中敦煌、莫高、龙勒、神沙、平康、洪池、玉关、效谷、洪闰、悬泉、慈惠11个乡较为稳定,变动主要在从化和寿昌二乡,BD13185C第4行称“下敦煌等一十二乡”,BD13185C第16行还出现了从化乡之名,说明此件印历编制时,敦煌县下辖包括从化在内的12个乡。从化乡首次设立的时间大致在景龙元年(707)前后,当时生活在且末河流域的粟特人因受到西突厥阙啜的劫略骚扰,逃往沙州寻求庇护,沙州官府划出地域设从化乡加以安置,并将粟特百姓编入户籍。故而这组印历年代必定晚于景龙元年,与上文推断的天宝年间相合。又此时敦煌县辖乡数目为十二,不含寿昌乡,说明当时敦煌郡设置了寿昌县以管辖寿昌乡。据《新唐书·地理志》,寿昌县“武德二年(619)析敦煌置,永徽元年(650)省,乾封二年(667)复置,开元二十六年(738)又省,后复置”。寿昌县三次废而复置,或与唐廷和吐蕃对石城、播仙二镇地区的反复争夺密切相关,故有学者推测寿昌县第三次复置是在天宝十三载封常清破播仙之后。更明确的时间节点是,据P.2803《唐天宝九载(750)八月至九月敦煌郡案为纳谷事》,寿昌乡此时仍归敦煌县管辖,说明此时尚无寿昌县,寿昌第三次置县时间肯定在天宝九载九月以后。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本组敦煌县印历的年代当不出天宝九载九月到至德元载。再结合BD13185C上有“三月”纪月,其年代应在天宝十载至天宝十五载(751—756),故可将其定名为《唐天宝年间(751—756)敦煌郡敦煌县印历》。
按唐制,州“士曹、司士参军掌津梁、舟车、舍宅、百工众艺之事”,敦煌县是沙州附郭县,同时管理着沙州绝大多数乡里人口,它虽不设司士佐,但在州县体制下却必然存在与州对接的司士类政务。《唐天宝年间(751—756)敦煌郡敦煌县印历》虽只吉光片羽,却恰好可借以一窥唐代县级政府司士类政务的日常运作。与典制规定的州司士参军所掌对应,本组敦煌县印历涉及的政务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二)城市营建与修缮;(三)手工业生产。以下试分别述之。(一)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是绿洲地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和保障,自汉代起,对敦煌地区的开发就伴随着水利建设,到唐代时,敦煌地区已经形成包括6条干渠、百余条支渠的密集灌溉水渠网络。与此同时,官府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来维护、管理和利用这些灌溉水渠,这些制度既包括《营缮令》《水部式》等朝廷颁布的通用法规,也有诸如P.3560《唐沙州敦煌县行用水例》这样因地制宜的行水细则。而本组印历则展现上述制度条文在敦煌县官府的日常行政中是如何得以落实和执行的。与水利相关的事目共两条,时间较明确的是“三月一日”“下敦煌等一十二乡为征修堤及四大口贮备枝夫(木)等事”。“枝夫”一词又见于九世纪后期敦煌文书P.3418v《唐沙州诸乡欠枝夫人户名目》,此文书存朱笔标题“(前残)全欠枝夫人户名目”,后记人名和所欠数量,如“张法律欠七束”等,雷绍锋认为枝夫是一种杂徭,或为“受官府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内为柴场司砍伐枝、柽、刺的劳动力”。而谢重光则因为标题中有“欠”字,认为枝夫可能是“各户土地上应摊派的柴草一类差税”。唐《律疏》云“丁谓正役,夫谓杂徭”,从“夫”的字义来看,枝夫的含义的确应当指向人而非物。但在本条印历事目中,枝夫前有“贮备”二字,而徭役无法贮备,考虑到同组文书BD13185A第4行有“牒平水等为贮备枝木”等语,疑此处误书“枝木”为“枝夫”。故本条事目展现的政务应是敦煌官府为维修堤堰与四大口等水利工程向辖内十二乡下符征收所需木料。事目中提到的“堤”是指水渠两岸人工修筑的与水渠走向平行的堤堰,在《沙州都督府图经》的记载中往往称“堰”,如宜秋渠“两岸修堰十里,高一丈,下阔一丈五尺”,又都乡渠“甘泉水马圈堰下流造堰,拥水七里;高八尺,阔四尺(丈)”。归义军时期的敦煌文书中也有修堤的相关记录,如Дх.1378归义军某年《当团转帖》中称“右件徒众修堤……帖至,限今日限夜,于堤上取齐”;P.3165v《沙州某寺入破历算会稿》载“两石四斗,阴婆庄修堤用”。而“四大口”即四大河口,指的是甘泉水(即今党河)上四个泄水口,河口置斗门,是各条干渠从总水源甘泉水上引水分流的起始之处,其名称和位置自上游至下游分别是:
(1)马圈口。位于州城西南二十五里甘泉水上,宜秋渠于此分流。
(2)都乡口。位于州城西南十八里甘泉水上,都乡渠、孟授渠于此分流。
(3)五石口。位于州城南十里甘泉水上,阳开渠、神龙渠于此分流。
(4)平河口。位于州城东三里甘泉水上,东河、北府渠于此分流。
唐代官府每年定期修整河渠堤堰的常规工程,时间通常在春秋两季。《唐六典》“水部郎中员外郎”条云:“仲春乃命通沟渎,立隄防。”春季的这一次整修,主要目的是在春汛或灌溉行水开始前疏通河渠,加固堤堰。在九至十世纪敦煌渠人转帖中常见“今缘水次逼近,切要通底河口”的说法,指的就是灌溉用水的次第即将轮到某渠,需要整治修理河渠泄水口,以保证行水顺畅。八世纪唐朝官府治下的敦煌应当也有类似措施,据《唐沙州敦煌县行用水例》,敦煌每年共有六次遍及整个水渠网络的灌溉行水,其中三次日期相对固定,即第一次称“春水”,春分前十五日开始,第二次称“浇场苗”,立夏前十五日开始,第六次称“正秋水”,秋分前三日开始。依据上文考证的印历年代,天宝十载至十五载敦煌第一、二、六次灌溉行水日期分别如表2所示:
据表1可知,本组事目基本包含了唐代印历所有关键要素,同时它的格式与瀚海军印历和于阗镇守军印历近似,条列事目而非连缀牒文,虽与此前已知的《唐敦煌县印历》格式有别,但还是可以认定它也是一组敦煌县印历。
此外,本组印历应该只是敦煌县分司印历,并不包含该时段内敦煌县所有钤印文书。证据之一是它记录的每日事目数量远远少于《唐敦煌县印历》,后者每日事目数量通常在数十道,而本组印历每日事目数量都在个位数,即使三月一日有十二道钤印文书,也是为同一件事向十二个乡发文;甚至有些日期完全没有钤印事目,如BD13185A中十四日后接十七日,无十五、十六日事目,又如BD13185C中三月一日后紧接四日,无二、三日事目,县级官府频繁出现连续两日没有需要钤印的发送文书的情况,是难以想象的,必然有特殊缘故。证据之二,细审本组事目,可知全都是与工程修筑和手工业制造相关的事务,如水利工程管理、城市建筑修造、各类手工业加工等等。这些政务在州由司士参军负责,《唐六典》云“士曹、司士参军掌津梁、舟车、舍宅、百工众艺之事”。沙州(敦煌郡)属下州,不设司士参军,上述政务由司法参军兼管,本组印历中有“申郡司法为修县门屋夫匠事”和“申郡司法为藉□□尉宅请修理事”,正是政务对口的体现。在县一级,天宝年间敦煌县为上县,依令仅设司法、司户二佐,不设司士佐,但唐代县司已出现依照户、工、仓、兵、法、士分类政务的倾向,《唐敦煌县印历》每日印事目即按司户、司兵、司法、司仓等分类排列并标示,而本组印历更是将归属司士的政务单独列出编制,不过敦煌县并不设司士佐,仍应视其为敦煌县印历而非敦煌县司士印历。
关于这组敦煌县印历的年代,文书中有几处关键线索。首先,本组印历中事目称郡而不称州,如BD13185A第11行、第14行有“郡四戍马庑”,BD13185A第17行、BD13185C第7行有“郡司法”等,唐代改州为郡是在天宝元年(742)正月二十日,持续到至德元载(756)十二月十五日又改郡为州,故此组印历年代必定在天宝年间。
其次是敦煌县辖乡情况。唐代敦煌县辖乡多有变动,其中敦煌、莫高、龙勒、神沙、平康、洪池、玉关、效谷、洪闰、悬泉、慈惠11个乡较为稳定,变动主要在从化和寿昌二乡,BD13185C第4行称“下敦煌等一十二乡”,BD13185C第16行还出现了从化乡之名,说明此件印历编制时,敦煌县下辖包括从化在内的12个乡。从化乡首次设立的时间大致在景龙元年(707)前后,当时生活在且末河流域的粟特人因受到西突厥阙啜的劫略骚扰,逃往沙州寻求庇护,沙州官府划出地域设从化乡加以安置,并将粟特百姓编入户籍。故而这组印历年代必定晚于景龙元年,与上文推断的天宝年间相合。
又此时敦煌县辖乡数目为十二,不含寿昌乡,说明当时敦煌郡设置了寿昌县以管辖寿昌乡。据《新唐书·地理志》,寿昌县“武德二年(619)析敦煌置,永徽元年(650)省,乾封二年(667)复置,开元二十六年(738)又省,后复置”。寿昌县三次废而复置,或与唐廷和吐蕃对石城、播仙二镇地区的反复争夺密切相关,故有学者推测寿昌县第三次复置是在天宝十三载封常清破播仙之后。更明确的时间节点是,据P.2803《唐天宝九载(750)八月至九月敦煌郡案为纳谷事》,寿昌乡此时仍归敦煌县管辖,说明此时尚无寿昌县,寿昌第三次置县时间肯定在天宝九载九月以后。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本组敦煌县印历的年代当不出天宝九载九月到至德元载。再结合BD13185C上有“三月”纪月,其年代应在天宝十载至天宝十五载(751—756),故可将其定名为《唐天宝年间(751—756)敦煌郡敦煌县印历》。
按唐制,州“士曹、司士参军掌津梁、舟车、舍宅、百工众艺之事”,敦煌县是沙州附郭县,同时管理着沙州绝大多数乡里人口,它虽不设司士佐,但在州县体制下却必然存在与州对接的司士类政务。《唐天宝年间(751—756)敦煌郡敦煌县印历》虽只吉光片羽,却恰好可借以一窥唐代县级政府司士类政务的日常运作。与典制规定的州司士参军所掌对应,本组敦煌县印历涉及的政务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二)城市营建与修缮;(三)手工业生产。以下试分别述之。
水是绿洲地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和保障,自汉代起,对敦煌地区的开发就伴随着水利建设,到唐代时,敦煌地区已经形成包括6条干渠、百余条支渠的密集灌溉水渠网络。与此同时,官府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来维护、管理和利用这些灌溉水渠,这些制度既包括《营缮令》《水部式》等朝廷颁布的通用法规,也有诸如P.3560《唐沙州敦煌县行用水例》这样因地制宜的行水细则。而本组印历则展现上述制度条文在敦煌县官府的日常行政中是如何得以落实和执行的。
与水利相关的事目共两条,时间较明确的是“三月一日”“下敦煌等一十二乡为征修堤及四大口贮备枝夫(木)等事”。“枝夫”一词又见于九世纪后期敦煌文书P.3418v《唐沙州诸乡欠枝夫人户名目》,此文书存朱笔标题“(前残)全欠枝夫人户名目”,后记人名和所欠数量,如“张法律欠七束”等,雷绍锋认为枝夫是一种杂徭,或为“受官府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内为柴场司砍伐枝、柽、刺的劳动力”。而谢重光则因为标题中有“欠”字,认为枝夫可能是“各户土地上应摊派的柴草一类差税”。唐《律疏》云“丁谓正役,夫谓杂徭”,从“夫”的字义来看,枝夫的含义的确应当指向人而非物。但在本条印历事目中,枝夫前有“贮备”二字,而徭役无法贮备,考虑到同组文书BD13185A第4行有“牒平水等为贮备枝木”等语,疑此处误书“枝木”为“枝夫”。故本条事目展现的政务应是敦煌官府为维修堤堰与四大口等水利工程向辖内十二乡下符征收所需木料。
事目中提到的“堤”是指水渠两岸人工修筑的与水渠走向平行的堤堰,在《沙州都督府图经》的记载中往往称“堰”,如宜秋渠“两岸修堰十里,高一丈,下阔一丈五尺”,又都乡渠“甘泉水马圈堰下流造堰,拥水七里;高八尺,阔四尺(丈)”。归义军时期的敦煌文书中也有修堤的相关记录,如Дх.1378归义军某年《当团转帖》中称“右件徒众修堤……帖至,限今日限夜,于堤上取齐”;P.3165v《沙州某寺入破历算会稿》载“两石四斗,阴婆庄修堤用”。而“四大口”即四大河口,指的是甘泉水(即今党河)上四个泄水口,河口置斗门,是各条干渠从总水源甘泉水上引水分流的起始之处,其名称和位置自上游至下游分别是:
(1)马圈口。位于州城西南二十五里甘泉水上,宜秋渠于此分流。
(2)都乡口。位于州城西南十八里甘泉水上,都乡渠、孟授渠于此分流。
(3)五石口。位于州城南十里甘泉水上,阳开渠、神龙渠于此分流。
(4)平河口。位于州城东三里甘泉水上,东河、北府渠于此分流。
唐代官府每年定期修整河渠堤堰的常规工程,时间通常在春秋两季。《唐六典》“水部郎中员外郎”条云:“仲春乃命通沟渎,立隄防。”春季的这一次整修,主要目的是在春汛或灌溉行水开始前疏通河渠,加固堤堰。在九至十世纪敦煌渠人转帖中常见“今缘水次逼近,切要通底河口”的说法,指的就是灌溉用水的次第即将轮到某渠,需要整治修理河渠泄水口,以保证行水顺畅。八世纪唐朝官府治下的敦煌应当也有类似措施,据《唐沙州敦煌县行用水例》,敦煌每年共有六次遍及整个水渠网络的灌溉行水,其中三次日期相对固定,即第一次称“春水”,春分前十五日开始,第二次称“浇场苗”,立夏前十五日开始,第六次称“正秋水”,秋分前三日开始。依据上文考证的印历年代,天宝十载至十五载敦煌第一、二、六次灌溉行水日期分别如表2所示:
印历中提到的敦煌县官府组织维修堤堰与四大口,时间应当在第一次灌溉行水之前,这样才能在灌溉期到来前确保水渠两岸堤堰无破坏,河口无淤塞,行水畅通无阻。但是敦煌县下发公文征收枝木的时间在三月一日,晚于第一次灌溉时间,这是因为征收枝木的目的是“贮备”,意味着之前储备的木料已在当年正月或二月的修缮工程中用完,所以需要征收新的木料填补仓储,以备下一次修缮。
第二条与水利相关的事目是某月三日“牒平水等为贮备枝木及越次重浇水人具状上事”。所谓越次重浇水,指的是重浇水时违反了规定次序。按唐代令式,灌溉行水有两大原则,一是浇田有次第,“凡用水自下始”,即浇田从地势最低的下游地方开始,逐渐向地势较高的上游地方开展;二是水资源平均分配,“务使均普”,敦煌地区的行水灌溉也遵循这两大原则。据《唐沙州敦煌县行用水例》,敦煌每年六次行水,第三次称为“重浇水”:
每年重浇水还,从东河、两支、乡东为始。行水之日,唯须加手力捉搦急摧,其粟等苗才遍即过,不得迟缓,失于时,周遍,至平河北下口已北了,即名两遍。其水迟疾,由水多少,无有准定。
重浇水自沙州城东的东河、两支渠、乡东渠开始,依照城东—城南—城西—城北的顺序依次浇水,每条干渠以下的支渠、子渠也有一定浇灌次序。而在基层用水管理中,“平水”正是保证灌溉“自下始”和“均普”原则得以落实的关键人物。平水一职的源头可追溯至汉代平水史和晋代平水尉,至唐代成为一种执掌或色役,P.3559v《唐天宝十载(751)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记有平怀逸、王弘策二人担任寿昌平水,归义军时期也大量设置平水来管理水利。唐代平水的主要职责是在灌溉放水浇田时合理分配水源,所以,当出现“越次重浇水人”时,敦煌县也要求平水就此向县里报告。
另外,根据重浇水的时间,还可推测此条事目的大致时间。敦煌每年六次行水,第二次“浇场苗”和第三次“重浇水”都在小麦生长期内,主要灌溉的作物是春小麦,其中浇场苗即浇灌新生麦苗,时间在立夏前十五日左右,今日敦煌地区春小麦浇头水时间亦与之接近;重浇水的时间则在春小麦抽穗扬花之时,大致在农历五月,本条事目很可能发生在五月三日。推测残片BD13185A是当年五月事目,这也与它在印历中的原始位置在残片BD13185C之后相合。
作为沙州(敦煌郡)的附郭县,敦煌县还需要承担或协助州城城池与城内官府建筑的营建与修缮工程,包括准备建筑材料和征发工匠人夫等等。印历显示,敦煌县在工程营建事务中与郡司法和下属各乡文书往来密切,起到承接上下的作用。此外,敦煌县因征发材木、工匠等事,还与“差科”多有牒文往来。唐代史料中的“差科”广义泛指赋税徭役,狭义则指按照户等征敛的赋役,在此基础上又有名词与动词两解,即赋役和官府征收赋役。而本印历中记有“牒上差科”,按照文意,差科是牒文收件方,因此指的是某一官府机构,“牒上差科”同样出现在另一组《唐敦煌县印历》中,“牒上”意味着敦煌县发出的是上行牒文,此差科作为收件方,地位应高于敦煌县,它可能是沙州(敦煌郡)设立的专管赋役征收的使职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