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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的授权条件

果汁焗酱油  · 公众号  ·  · 2017-09-15 14:37

正文

笔记 |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的授权条件

2017年4月20日 主讲人: 高志芳 果汁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 初步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那么,在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及专利权评价过程中, 除去形式、费用等审查内容 ,还具有有哪些实质性的条件呢?

外观设计 初步审查 需要审查 A23.1

外观设计 专利权评价报告 需要审查 A23.1和A23.2

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程序 需要审查 A23.1,A23.2和A23.3

由此可见,专利法 23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评价报告和无效宣告的重要依据啊!


一、专利法第23条的审查

1 专利法第23条1款(A23.1)的审查

法条内容: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 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即没有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


现有设计的概念

现有设计是指 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 为公众所知 指设计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 的设计。


“为公众所知”,指的是“公开”的状态。 (注:“为公众所知”的概念,参见 专利申请前的新颖性预判(上)

公开方式包括: 出版物公开,例如印刷纸件、视听资料、互联网等;使用公开,例如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其他方式公开,例如口头、电视、电影等。

公开日认定用于比较是否在现有设计的申请日以前。 出版物公开中,以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使用公开中,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之日为公开日;其他方式公开中,以公众可接收的播放日为公开日。

公开日是否在申请日以前的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 ,即:能够判断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对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和色彩上的区别仅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微小变化。


“不属于现有设计”的涵义

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 相同的外观设计 ,也没有 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相同的外观设计的情形

  • 相同种类产品: 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

  • 设计要素全部相同: 外观设计要素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 仅常用材料的替换,仅尺寸不同,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

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的情形

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用途完全相同或用途相近的产品;设计要素有所区别,但 区别仅属于以下6种:

区别仅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
区别仅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
区别仅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区别仅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区别仅在于单一色彩改变。

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概念

确定产品的种类时,以产品的用途为准。可参考产品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

  • 相同种类产品: 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电子表。

  • 相近种类产品: 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小摆设。

  • 多用途产品, 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例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

抵触申请的概念

抵触申请就是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抵触申请的情形包括: 对比设计为整体产品,当前专利为产品零部件;对比设计的参考图包含当前专利的内容;对比设计包含当前专利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

2 专利法第23条2款(A23.2)的审查

法条内容: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不具有明显区别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

不具有明显区别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将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 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 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 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 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的影响。

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并存在启示,

不具有明显区别

转用是指 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

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 存在启示 ,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转用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
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

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后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了相同或仅有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别,在此情况下,可直接认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

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并存在启示,

不具有明显区别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 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 设计特征 设计特征,是指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拼合 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 替换

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该现有设计与当前专利的相应设计部 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 ,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 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的现 有设计中 存在启示 ,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组合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
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将产品 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 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3 专利法第23条3款(A23.3)的审查

法条内容: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他人: 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申请日以前取得: 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 合法权利: 指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 比较标准: 原则上使用商标和著作权的判断标准。

4 特殊产品的判断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每项外观设计具有独立的权利,应当对每一项外观设计进行 单独判断 ,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组件产品:

  •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组合状态下的 整体外观设计 为对象进行判断;

  •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以 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 为对象进行判断。


二、专利法第9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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