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招生实行预报名和入学通知书制度。
(一)入学条件
博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口及房产满足以下入学条件之一,按照各学段相应流程进行预报名。
1.适龄儿童与父母至少一方同户,且父(母)一人为本户户主的,依据户口簿登记地址划片入学。适龄儿童所在户口户主为(外)祖父母且出生落入本户的,参照此条标准。
2.博山区户籍,适龄儿童监护人有自有住房,可依据其出具的房产证(不动产证)登记地址划片入学。房产证出现共有人情况的,学生父母所占房产比例必须大于等于总房产比例的51%,方可作为入学依据;房产证未标注共有人所占房产比例的,以“房屋产权所有人”栏目中打印的第一个户主名字为准审核入学条件。购买新建住房且已入住,如不动产证尚未办理,需提供网签购房合同、水电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材料,经招生学校安排专人入户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说明:集体户不作为划片入学户口依据;购买新建住房尚未交房和交房后尚未实际居住的,不能作为入学房产依据;商铺、商业店面房、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不作为划片入学房产依据。
(二)小学一年级招生
1.年龄要求: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间出生的适龄儿童。
2.预报名时间:2017年7月29日至30日。
3.预报名地点: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所辖学校以小学为单位设立预报名登记处;各区属小学均设立预报名登记处。
4.预报名程序:满足入学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2016年博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划定的片区,按《博山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材料明细》(附件3)要求,持相关材料于规定时间到片内小学进行预报名。
5.材料审核及信息报送:8月3日前,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完成辖区内小学预报名学生的户籍及房产材料审核工作;区属小学完成本采集点所收集的适龄儿童户籍及房产材料初审工作,查验无误后,留存复印件,汇总后报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区教体局组织人员对城区小学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预报名人数、学校招生规模,科学分析各学校生源状况,确定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片区。
6.入学通知书发放:8月上旬,分别通过预报名小学、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发放区内户口及区外户口学生入学通知书,开学时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若学校预报名人数大大超出学校办学规模时,依次调剂购房合同标注交房时间晚者、房产证签发时间晚者。逾期报名的,当片内学校班额已满时,作为调剂生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筹安置。
7.延缓入学办理程序:适龄儿童年满六周岁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学校新生预报名时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申请,学校发放《博山区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延缓入学审批表》(附件4),同时查验相关材料后,以学校为单位汇总上报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
超龄儿童入学须向招生学校提供区教体局出具的延缓入学通知书,学校安排专人通过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服务中心对学生进行学籍查重,无异议后可接受新生一年级预报名;如有异议,则按照相关规定接收至相应年级就读。
(三)初中一年级招生
1.招生对象:满足入学条件之一的2017年小学毕业生。
2.各镇、街道所辖初中按划定范围于7月29日至30日组织报名,8月中旬由初中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3.城区初中预报名:区内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小学按规定时间集体预报名,8月中旬通过毕业小学下发初中入学通知书。
集体预报名结束后,户口或住址发生变化的学生及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区外小学毕业生,由监护人按《博山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材料明细》(附件3)要求,持相关材料于7月25至26日,到区教体局202房间审验;其中单独报名的,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于8月中旬发放入学通知书。
逾期报名的,当片区内学校班额已满时,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入学。
(四)插班转入学生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满足入学条件之一的学生申请入学,在招生学校未满规定班额前提下,经学校初审材料合格后,可接收入学,学年初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班额已达规定标准,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于新学年开学前两周汇总相关转学申请,统筹调剂安排到就近的班额未超标学校,各校班额均已达规定标准,则调剂安置到平均班额最小的学校,学校应做好接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