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摩拜单车及ofo小黄车也分别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回应,均表示将积极建立信用体系,推动政策落地。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此快评。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共享单车领域异常火热。截止2016年年底,共享单车用户规模达1886.4万人,相比于2015年245万人,呈7倍的爆发式增长。预计2017年用户规模将达到4965万人。
实施鼓励发展政策
《指导意见》指出,要科学确定发展定位,有序规划自行车城市布局。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共享单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共享单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此外,研究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
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运用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并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此外,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
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摩拜单车:已研发落地智能停车点
对于《指导意见》,摩拜单车表示,每一辆摩拜单车均配备了自主研发的智能锁,内置“北斗+GPS+格洛纳斯”多模卫星定位芯片及新一代移动物联网芯片,超过600万辆单车实时联网,时刻掌握车辆位置和运营状态;并借助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行业内率先实现精细管理、智能调度、全民运维。
此外,摩拜单车已与多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社区、企业及其他机构通力协作,行业率先研发和落地“摩拜单车智能停车点”,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引导和鼓励文明规范停车,目前已在北上广深等全国数十个城市部署超过4000个智能停车点,满足停车需求、规范用户行为。
摩拜单车今年7月发布行业首个《共享单车文明停放倡议书》,呼吁全体共享单车企业加强管理、用户文明用车,并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确保不向12岁以下儿童提供用车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据摩拜单车方面介绍,其已在海内外超过150城市为上亿用户提供服务,投放超过600万辆智能共享单车,每天提供超过2500万次骑行。
ofo小黄车:正探索电子围栏管理模式
对于《指导意见》,ofo小黄车表示,已建立“奇点”大数据系统,通过对出行大数据的分析利用,不断优化车辆的投放、调度,提升运营效率;不断迭代软硬件技术,积极配合试点电子围栏技术,探索“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电子围栏管理模式;倡导并全面推行城市“网格化”运营模式,充实运维人员,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运维团队;对用户押金采取严格的“托管”而非“监管”模式,最大限度确保了用户押金安全;倡导并推进共享单车信用体系建设,在多个城市开通“信用免押金”服务,并探索通过信用分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据ofo小黄车方面介绍,目前其已为全球6个国家、超过150个城市上亿用户提供了超过20亿次高效便捷、绿色低碳的出行服务。
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共享单车市场正一步步走向规范。对于共享单车的未来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国内首部共享经济著作——《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畅销书作者曹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利用大数据合理布局。为了更快的占领市场,之前的各平台的跑马圈地显得比较盲目,没有针对性,这导致了大量单车的浪费。这对于企业与用户来说都是不利的,在未来的布局过程中,单车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手段合理布局,提高单车的使用频率。
2、资金的合理使用。对于这样的创业公司来说,发展前期资金是十分重要的。车辆的制造、宣传、市场的布局、以及一系列的运营维护都需要大量的资本支撑。在共享单车的下半场,资金依旧十分重要,如何使用资金,或将成为共享单车迈向成功的关键。
3、有效发展循环经济。伴随共享单车的极速投放,共享单车爆满街头,将交通要塞堵得水泄不通的画面颇为常见。发展循环经济不仅可以缓解社会压力,也可以进一步的节省资金,为这场单车大战蓄力。
4、深耕出行服务。从共享经济的发展来看,单一的发展模式难以维持平台的持续发展。在未来,共享单车企业需拓宽服务范围,建立立体、系统化的服务体系,构建和谐、高效的出行服务环境。
针对该次意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专家微信互动:ziranren2012)认为是一种非常积极的进步,对共享经济的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董毅智律师认为,随着中国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思潮的“燎原之势”,C2C模式的共享经济不断得到创新发展,以摩拜、ofo为代表的B2C模式也风生水起。但纵观整个共享经济市场,共享经济所堆积的泡沫仍在继续快速聚集,谁也不知道知道这样透支未来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当然,愿打愿挨,很多时候外人也无从置喙。但浪潮退去沙滩上都会出现裸泳者的身影,泡沫碎后也会让你想不起光影绚烂的模样。打着新经济旗号、重重迷雾的资本局中局,也许也终将会传导风险——而这一切,也不过是急功近利的市场缩影,共享单车市场需提高警惕。
《指导意见》为共享单车问题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兴发(专家微信互动:wxid_i704p25qs4bz21)表示,《意见》的出台,为共享单车运营中爆发的诸多问题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对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社区的治理颇具意义。但以下问题亟需处理:
1、《意见》仍为宏观层面上规定,很多规定比较原则,仍需各省市制定具体规定,以便对共享单车市场的监督、管理与执法;
2、鉴于单车对社会影响甚巨,对单车企业的生产与运营,宜制定国家标准,并明确其中有关单车质量等为强制性标准;
3、关于单车押金等,应进一步明确押金的收取、退还和监管部门,以及单车运营企业违法的法律责任;
4、《意见》要求公安、运管部、城管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管,易发法律层面的“多头执法”变成实际上的“无人执法”,建议立法明确由某一行政部门主管、其他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监管,确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附件:《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六)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七)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各地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车辆淘汰等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加快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运用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八)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九)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十)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十一)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十二)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运营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不得将运营企业报送的数据超越管理所必需的范围。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五)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十六)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7年8月1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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