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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海南购房限购政策解读: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限贷”政策是否包含个人公积金贷款…

南国都市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4-15 02:14

正文

海南购房限购政策解读

4月14日,海南购房限购政策通知出台后,省住建厅、省国土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共同联合对限购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商品住宅包含哪些?

答: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不包含保障性住房。


二、非本省户籍居民如何认定?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是指户籍登记不在海南省范围内的居民。


三、居民家庭如何认定?

答: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簿为准。


四、非本省户籍居民限购中“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怎么认定?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拥有1套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均认定为该居民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


五、限购限贷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答:2017年4月1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2017年4月14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居民,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六、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付比例怎么确定?

答: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七、“限贷”政策是否包含个人公积金贷款?

答:“限贷”政策不包括个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八、如何认定限制转让的新建商品住宅?

答:2017年4月14日前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在限制转让范围之内。


在海南省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居民家庭(含省内外),在2017年4月14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在海南省无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居民家庭(含省内外),在2017年4月14日后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2017年4月14日后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前款限制转让商品住宅的约定将作为明确条款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九、如何确认交易资格?

答:居民购房或转让前要先提供交易承诺书,承诺具备交易资格,并到所在市县房管部门确认交易资格后,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进行网签备案。如在购房或转让过程中,经核查不具备交易资格或承诺不实的,将取消其交易资格,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十、限购政策实施下,如何合理安排保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答:限购之后,各市县做好存量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特别是摸清在建、闲置的商品住宅用地的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加快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给。


对住房库存消化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等存量住宅量大的市县继续实施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的政策。对住房库存消化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将综合根据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以及住房销售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对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紧张、住房库存消化期较小且商品房销售价格增长较快的市县,将适当增加相应市县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计划指标,各市县根据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情况,结合本地区拆迁补偿安置用地计划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用地落实计划,保障群众住房刚性需求。


14日下午,针对广大市民所关心的《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出台背景及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目的,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接受了南国都市报记者的采访。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出台是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打击恶意炒作、随意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去年12月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2月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完善一揽子政策组合,引导投资行为,合理引导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今年以来,我省部分市县商品房交易量大幅上涨,尤其是海口、三亚等地房价一度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对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今年2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召集省政府和有关市县、有关部门进行座谈,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要求。3月初,海口、三亚相继出台了相关调控政策,有效稳定了市场预期。在此基础上,按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参照省外热点城市的做法,起草了《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于4月14日印发实施。


《通知》提出了限购、限贷、限转让、价格备案、交易资格审核以及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等措施,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同时《通知》提出,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在《通知》基础上出台更加严格的调控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通知》实施后,省住建厅、省国土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走势,加强舆论引导,下一步持续做好政策解读,并加强对各市县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落实好市县政府主体责任,抓好文件落实。


同时,省直有关部门将指导各市县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4月14日,海南省出台的《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措施,明确了要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保障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对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对该《通知》进行解读。


密切监管市县房地产市场,及时掌握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价格规模


限购政策下,国土部门在土地供应方面如何作为,合理安排保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以确保海南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如何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以回应市县需求?


4月14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及时下发《关于加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好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紧急通知》,对认真做好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工作,严格实施不动产登记审核把关,加快推进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和信息互通互享工作等作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今年一季度,我省供应商服用地765亩,住宅用地869亩,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了206亩,与去年同期相比,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量增加了46%。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说,海南省是我国唯一的热带海岛省份,自然禀赋和生态环境十分优良,土地资源极为稀缺,海南省的土地利用必须严格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原则,切实用好每一块土地资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国土厅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也将始终坚持这一根本定位,更好的保障本省居民以及在我省工作的群众的住房需求。


将从四方面做好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方面,省国土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将认真指导市县做好存量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特别是摸清在建、闲置的商品住宅用地的情况,区分不同情况,督促市县依法加快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给。


2、将继续坚持分类调控的总基调,对住房库存消化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等存量住宅量大的市县继续实施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的政策。对住房库存消化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将综合根据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以及住房销售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3、将密切监管全省市县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及时掌握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价格、供应规模等情况,对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紧张、住房库存消化期较小且商品房销售价格增长较快的市县,国土厅将适当增加相应市县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计划指标,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


4、将指导市县国土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情况,结合本地区拆迁补偿安置用地计划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用地落实计划,在保障群众住房刚性需求方面多下功夫。


力争今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关联和整合入库工作 实现全省联网


限购政策下,海南省不动产登记部门如何确保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该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必须建立商品住宅购买情况查核机制,及时提供查核情况。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立即安排专人负责查核工作,接受相关主体查核申请,该责任人负责利用本市县不动产登记档案材料查核核查对象在本市县的商品住宅购买情况,并向其他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责任人发送协查函,相关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责任人应接到协查函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核并点对点回复查核结果;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核责任人汇总全省查核情况并将结果反馈查核申请人。


与此同时,省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要把握好三点:


一是在办理首次登记工作中,要对申请人在本岛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在本岛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非本省户籍居民,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是在办理转移登记工作中,要对不动产权证取得的时间进行核查,对于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是要对申请人和预购人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下一步,国土厅要加快推进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和信息互通互享工作。全面清理包括基础地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在内的各类已有数据,以土地登记数据为基础,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开展数据关联和整合入库工作,积极推进与组织、民政、税务、金融、司法、公安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力争今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关联和整合入库工作,实现全省联网,联网后住房情况查核工作另行安排。在此之前,不动产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国土厅将向相关部门和市县提交协助查询申请,并要求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情况,请广大群众放心,不会出现长时间办不出证的情况。

来源:南国都市报 记者 党朝峰  海南日报 记者 孙慧

编辑:王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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