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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赏女主播1600万,妻子2年3场官司为何仍要不回这钱?律师释疑

哈尔滨日报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25-01-25 19:32

正文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由于丈夫小陈给女主播打赏1600万元,小欧在2年间打了3场官司,均以败诉告终。2024年2月,她与小陈离婚,陈家父母给了她一笔赔偿金。她还是很憋屈,想要回那部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

一审、二审法官驳回小欧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小欧主张小陈侵犯其财产处理权没有法律依据,且不能证明小陈与主播丽丽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不过,1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二)》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直播打赏被视为一种消费行为

在消费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很难被撤销


既然花费的是夫妻的共有财产,为何妻子不能要求归还属于她的那一部分?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张荆律师称,近几年,类似的情况并非少数,这个问题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司法解释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过讨论。

张律师向记者解释到,从司法角度来看,“直播打赏”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造成的后果没有太大的差别。之所以在审理时没有将其认定为丈夫在婚姻里的过错行为,是因为直播这类新型消费形式并无线下的实体接触,更多的是一种通过网络渠道实现的的情感交互。

从法律层面来讲,直播打赏被视为一种受保护的消费活动行为,在消费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很难被撤销。对于配偶来说,可以去主张丈夫的不当挥霍行为,但无法要求撤销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这是问题的关键。

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

离婚时打赏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无论打赏主播被定性为赠与还是消费,如果夫妻一方试图追回打赏款,就得证实主播存在欺诈、哄骗(比如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打赏的一方打赏)或者打赏的一方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即违背公序良俗)。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遭遇举证难问题,无法举证证明主播存在欺诈、哄骗,所以面临败诉。而要证明打赏的一方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即违背公序良俗这一事实更是难上加难。

因为法院一般会认为打赏的一方与主播属于网络上的虚拟交往,目前社会舆论及道德层面尚未将这种关系与实体的异性不正当关系等同,换言之,难以认定主播系“第三者”、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所以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以至于原告吃败官司。

不过,随着(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这样局面可能会改变。《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荆律师对此表示,该条解释主要针对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中所提及的“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分割的共同财产系打赏完后所剩余的财产,打赏所花费的钱在法律上被视为已消费完毕,无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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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孙婷
审核:董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