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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知产宝CEO普翔在“知识产权裁判中的法律说理”论坛做主题演讲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2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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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法律说理网、知产力和知产宝协办的“知识产权裁判中的法律说理”论坛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举办。与会法官及学者围绕司法裁判、知识产权裁判中证据事实的认定及知识产权裁判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说理三大主题展开研讨。 知产宝CEO普翔、知产宝高级副总裁钟鸣参与了此次论坛,普翔作了 “数据视角看裁判文书说理”的主题演讲 。下文将全景回顾论坛详情。



曹守晔  宿迟  崔国斌 (从左至右)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 在在开幕式致辞中表示,裁判文书说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高度重视。近几年来,人民群众法制理念的提升,对于裁判文书说理也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司法改革的深入和裁判文书上网的常态化也对裁判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形式要求到实质内容,从说理公开到说理标准,从规范自由产业权到法律执业共同体都涉及到了裁判文书说理。知识产权裁判所特有的法律事实与技术事实交叉的特点使知识产权裁判说理更具有复杂性和特色性,研究知识产权裁判说理的规律对于增强知识产权裁判的说理性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 在主题发言中围绕“司法裁决的功能作用、裁判跟司法改革的关系和司法先例”三方面展开阐述司法裁判与法律说理的核心问题。宿院长表示,裁决一定是要解决社会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司法更重要的使命是要能够通过判决给社会提供指引,包括法律上的指引和道德的指引,这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新型复杂疑难的,社会影响大、高度关注的案件判决。公平正义、诚实信用,是道德规范,也都是法律上最重要的原则。此外,司法先例制度是司法改则中探索的重要内容,以解决裁判的统一,以解决立法,司法解释供给不足的问题,以解决如何从全体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包括律师,包括专家学者共同的积累司法经验和智慧。因此,能够真正提高知识产权的司法水平,真正的发挥司法的有效性,一定要实行知识产权司法先例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教授 则从“知识产权司法判决中的产业政策的引入”谈到了他的观察和思考。崔国斌教授列举了美国和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在转基金类发明判决和美国最高法院在程序算法语商业方法的判决,美国和加拿大的法院意见完全相反。放在中国的环境下,近几年来讨论汉字的字体设计,体育赛事的画面,游戏直播的画面,内容聚合行为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到底是不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学者和法官们也有不同的观点。为什么在面对相同的法律规则,对于一个问题的认识分裂如此严重?崔教授表示,不光是国内学者或者法官无法解决,在全世界最顶尖的法官之间这个分歧依然无法解决。在立法者直接干预以前,法院基本上是基于自己感知的产业政策进行自由裁量,没有受到有效约束。各种法律文本解释的技巧,只不过是在为落实这种政策考虑服务。如何让法院发现合理的产业政策,是最大的挑战。

专题一主持人:金克胜  外交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副会长

专题二主持人:管育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知识产权室主任

李琛  杜微科  谢甄珂  (从左至右)

围绕“知识产权裁判中证据、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说理”的问题,来自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三位专家和法官进行了主题演讲。

李  琛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琛教授首先谈到了司法说理的特点,认为司法说理首先是一个基于权威的说理,是一种基于立法或者先例权威前提的说理,同时,司法说理首先要证明说理是基于法律规则所做出的;其次,司法说理的目的是解决个案问题,司法说理对于创制一般性规则不可有心而为之;最后,司法说理的影响力在客观上超越个案。通过司法说理的三个特点,阐述了司法说理的三个规则:一是形式主义,即我们没有必要在判决书中将法官心里的话体现出来;二是要尽量避免一般性论断,这其实是对法官的一种约束;三是节约原则,即要以必要为限把案子的裁判依据说清楚即可。同时,李琛教授对于知识产权判决说理提出了几点思考,并指出了知识产权裁判中存在的三大难题和五点建议。

杜微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针对事实查明的问题,杜微科法官首先指出技术事实的查明在整个知识产权领域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杜法官谈到,201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议指出:技术调查官制度对于提高技术类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要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细化其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职责。对于制度完善的思考,杜法官指出要探索完善技术审查意见采信机制,要建立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实现技术调查官制度与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专家陪审员、专家咨询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在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作用的同时,也应注意防止法官对技术审查意见的过度依赖,进而实质让渡裁判权。

谢甄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谢甄珂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从著作权案件中证据、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说理出发,对于证据事实的认定以及几个说理案件中具体怎样实施作了详细的介绍。对于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与说理,提出应当加强有关赔偿数额的说理,避免形式化、格式化、简单化的论述方式,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实际考虑的各种因素。在司法文书中对于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谢法官指出,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事实是证据认定的结果。并对于法律说理和事实认定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总结:认为在事实查明部分也要有一定的节约原则,要写的查明部分实际是我们要认定这个案件从法律条文的大前提中所列举的和认定结论密切相关的事实;在法律说理部分,更是要结合前面查明部分已经查清的事实进行说理,强调所有论理的依据都不能超出查明部分已经查清的事实,不能在论理部分把没有列入查明部分的事实作为依据。

杜颖  原晓爽  普翔  (从左至右)

针对“知识产权裁判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说理”专题环节,来自学术界、司法界和实务界的三位专家和教授进行了简短而有力的讲解。

杜  颖   中央财经法学院教授

杜颖教授以知识产权裁判为视角,详细阐述了“法律适用”和“法律确定”中包含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善意见。法律说理部分杜颖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判决的主要问题是说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缺乏对于法定规定的适用解释;第二,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不清晰的情况;第三,裁判文书说理部分风格单一。针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杜颖教授提出四个方面的解决建议:首先,内容务求完整,形式保持一致。这要求援引法条时应给与相应的解释并解释法条使用结果、法条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而且,形式保持一致利于裁判文书形式化、模块化、标准化的建立;第二,减轻法律判决书法律说理的割裂感,加强律条文与案件具体事实的结合度;第三,针对法官自由裁量,应以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优。保持目前形式化的裁判文书的风格前提下吸收英美法系对话论证的方式;第四,繁简得当,力行节约。审级方面来看一审解释清楚的二审可以省略,就审理方式来看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法律说理做不同的规定。

原晓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原晓爽庭长通过自己主审的三个案件为主线对展开演讲。针对新商标法第58条引起的困惑,原庭长通过如家商标侵权案为例进行了梳理,分别包括:侵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都有,禁止注册的时候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名称的规定;既适用57条第二项,又适用商标法的第58条;既认定侵权商标法也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情况。原庭长提到,每位法官做出裁决之前都会用到三段论前提(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固定当事人主张确定法律大前提,至少要有四步,一是固定权利请求;二是确定权利请求权的基础规范;三是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四是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分析。原庭长提到作出裁决时一定要考虑灵活政策,实际就是是要考虑产业的发展、技术的发展,平衡知识产权垄断权利和其他权利人的边界。

普翔  知产力·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主任


普翔主任以“数据视角看裁判文书说理”为主题,从节约原则和形式主义为主线展开发言。普翔主任认为,IP时代,道理可能是一直流传下来,但说理的观点可能会有一些变化,以知产宝数据公司收集的2007—2016年年度十大、指导案例、各级法院的77例典型案件来说,可以将说理用维度和类型来展开。类型方面可以分成三种类型:细化性说理,补充性说理,解释性说理。细化性说理是法律规则明确的,只是做细化。补充性说理在规则和法律规定上还有没有考虑到的地方。解释性说理是对原则性法律规定进行构成要件的解释和补充,形成一些司法的规则和判例。并从6个维度进行了说明,其中包括两个基础维度——审级、审理法院,四个高阶维度——字数统计,说理类型,援引其他的案例,被援引的情况(2014年以后)。关于基础维度,通过分析这77例案件发现,属于二审的裁判文书是占70%,一审是占7%,再审占23%,说明绝大多数说理集中在二审;法院分布来看,高院多于最高院,最高院多于中院。关于高阶维度,以字数统计和原因情况为例展开发言。字数统计方面,在总判决19836万字中,说理部分占38%左右,单个最集中的判决书数字是15214万字,说理部分为3844字。援引先例的情况来看有三个,江苏高院是3件,知识产权法院是2件,最高法院1件。被援引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


蒋惠岭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 在闭幕式上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并表示关于法律的论理、裁判文书的论理问题,可以称之为司法之眼,一个法律制度只有有了说理的问题才是浸润人心的法治,才不是强权。众多的专业法律人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就是为了要让法治变得更加有温度,有感情,有理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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