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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处罚被证监会驳回

审计之家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1-24 18:24

正文

针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不服证监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给出了终结审查答复——“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1月12日,证监会2017年首张罚单开给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系因瑞华在审计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一天发布的《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以下简称“百强榜”)显示,瑞华、立信分别位居百强榜的第二和第四名。

专业人士表示,近年来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加强,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大会计师事务所被检查和处罚的概率大大增加。

《中国经营报》记者就此致函证监会及立信。立信回复称,相关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当中均已表达清楚,不接受本次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本报未获证监会回复。

复议未成功

立信受处罚源自对上海大智慧(6.980, 0.06, 0.87%)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2013年的审计报告。

2016年7月20日,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立信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四项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立信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调整,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信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立信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1月7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此前作出的处罚。

《行政复议决定书》又详细分析了部分违法事实。如,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了2013年年报,其中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理财”名义进行营销虚增收入、延后确认年终奖以少计当期成本费用、提前确认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以虚增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等方式,虚增利润约1.2亿元。立信在对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在识别、评估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异常事项、年终奖跨期确认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等方面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质疑证监会

从《行政复议决定书》披露的情况来看,立信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大多质疑证监会行政程序、调查方法以及认定标准。

立信辩称, 立信对大智慧软件销售收入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大智慧年终奖会计处理的审计结论适当,对股权购买日的判断恰当 。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立信出具的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认定。

立信强调,证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调查取证违反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剥夺了立信提出新证据、陈述和申辩的合法权利。同时指出,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错误,调查方法和证据时点错误,倾向性地采信调查证据,且未考虑大智慧提供的资料、陈述和申辩意见与立信审计意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 立信在申请复议的理由中,特别指出,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认可了立信审计程序适当,但证监会未予核实、均未采纳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证监会逐条反驳了立信的申请复议理由,称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准确,立信关于证监会依据事实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没有对立信提出的“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审计程序适当”的理由进行回应。

记者盘点发现,类似立信这样不服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例在业界并不多见,而在申请中特别提出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并以此做类比的情况更不多见。 2016年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也曾提起对证监会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样维持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注会行业党委副书记刘志耕表示,很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在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查到了是倒霉查不到是运气,这是导致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处罚的主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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