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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17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现将《2017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附件1)和《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环保部将启动“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进行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的,应做好相关的技术资料准备和申报工作。同时做好全省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噪声等监测点位优化调整研究。
二、加强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要求在跨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在其余断面采用第三方监测、采测分离、异地质控等形式开展监测运维及质控。各地需加强与第三方监测机构的配合,及时更新完善实验室设备,强化规范化操作培训,提高采样、分析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三、开展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数据调查和国控源季度直报工作,编写《2016年浙江省环境统计年报(内部参考)》,提高环境统计能力,依申请公开相关数据。
四、配合做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环保部将组织开展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工作,各地要积极发动监测技术人员参与“三五”人才申报,进一步丰富我省监测人才专家库。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根据环保部要求,今年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省厅拟于今年第三季度开展我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各地应做好监测技术大比武有关准备和选拔工作,通过大比武以赛带练,提升监测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
附件:1.2017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3.针对国家监测方案需补充内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⒈监测范围
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网监测点位。
⒉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5.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第三方运维公司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直管站数据审核报送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由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检查公司承担。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每个省(区、市)1-5个点位,共计96个点位。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气象五参数。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
实时数据以VPN方式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含10日),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6.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海南五指山、福建武夷山、广东南岭、云南丽江、湖北神农架、湖南衡山、山东长岛、山西庞泉沟、内蒙古呼伦贝尔、吉林长白山、新疆阿勒泰、青海门源、四川海螺沟、西藏纳木措,海南三沙市(2个),共计16个站点。
2.监测项目
SO2、NO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VOCs、颗粒物粒径谱(仅山东长岛站);能见度;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温室气体的CO2、CH4、N2O(海南五指山、吉林长白山、新疆阿勒泰、西藏纳木措除外)。
3.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项目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湿沉降监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
空气背景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
实时数据以VPN方式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含10日)前,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6.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四)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级以上城市及《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县和县级市,共计440个点位。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6.数据报送
每月15日前(含15日)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五)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各1个监测点位,共31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CO2、CH4。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
6.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邮箱报送审核小时数据。
(六)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1监测范围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82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PM10和TSP。
(2)选测项目
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
1~6月连续监测,其他时间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4.工作方式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6.数据报送要求
执行《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通过沙尘天气环保数据分析平台实时报送。
(七)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1.监测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18”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保定市、郑州市、济南市、廊坊市、唐山市、邯郸市、衡水市、邢台市、沧州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焦作市、淄博市、聊城市、德州市、滨州市。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PM2.5手工质量浓度;PM2.5的可溶性离子,包括SO42-、NO3-、F-、Cl-、Na+、NH4+、K+、Mg2+、Ca2+;PM2.5的无机元素,包括Ba、Cd、Sn、Ti、V、Cr、Mn、Fe、Co、Ni、Cu、Zn、As、Se、Pb、Na、Mg、Al、S、K、Ca、Sc、P、Si;PM2.5的EC、OC。
(2)选测项目
常规6参数(SO2、NO2、CO、O3、PM10、PM2.5);PM2.5有机物组分,包括烷烃、藿烷、甾烷、芳香烃等非极性有机化合物和左旋葡聚糖等极性有机化合物。
3.监测时间
按照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建设运行工作方案执行。
4.工作方式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为国家事权。手工采样和寄送由各地监测站承担,样品称重和化学组分分析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报告编写由总站、南开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等单位承担。
5.数据报送
每月月底报送上月数据。重污染期间按要求进行送样与数据报送。
6.质量保证
总站编制组分网质控方案,对采样和分析测试单位等进行不定期质控检查。
(八)北京市、天津市各区县和河北省11个地级城市降尘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各城市现有降尘监测点位,包括:北京市17个区(县)监测点位,天津市各区(县)监测点位,河北省11个地级城市监测点位。
2.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15265-94)。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d±2d。
4.数据报送
每季度开始第3日前(含第3日),向总站报送上季度每个监测点位(或区县)每月的降尘量。数据报送邮箱[email protected]。
5.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15265-94)开展质控工作。
(九)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1.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站联网
按照《关于报送国控点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综字〔2016〕23号)要求接入监测数据。
2.地方建设的超级站数据联网
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定期对各省级、市级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组织考核,考核情况不定期通报。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十)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表水监测范围为2767个国控断面,其中评价、考核、排名断面(以下简称国考断面)共1940个,入海控制断面195个(其中85个同时为国考断面),趋势科研断面717个(《“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2017年全部国控断面均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强化监测全过程的质控措施和外部监督机制。其中:省界、市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相关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站编制的作业指导书的统一要求开展国家网监测任务,监测全过程在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下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5.质量保证
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定国家地表水监测质控技术方案,实行数据直报。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组织异地监测机构人员开展现场质控监督,开展第三方同步监测,国家组织专家队伍开展不定期的例行质控检查。
6.数据报送
承担国控地表水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将当月监测数据分别直报总站和省级监测站。直报总站的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直报省级监测站的监测数据,由省级监测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以EXCEL格式报送至[email protected]。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151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湖库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等。34个站点增加总氮和总磷,27个站点增加叶绿素a。重点水域增加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指标。11个站点增加VOCs,13个站点增加生物毒性(菌),13个站点增加粪大肠菌群。VOCs指标包括18种挥发性有机物: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1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2017年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其中30个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日常运行工作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其余水站的整体运维与30个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维护维修工作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地方环保部门或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自动上传监测数据,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周报数据。
(十二)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2856个县级城镇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办函〔2012〕1266号)。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给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后,于10日内以EXCEL格式报送至[email protected]。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email protected]。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十三)地表水生物监测
1.监测范围
松花江流域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3个省份、11个市共64个监测断面(点位),以及增设的背景断面和各监测站自选断面。断面(点位)可根据监测实际情况调整。
2.监测项目
(1)生物多样性
着生藻类、底栖动物、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
(2)鱼类生物残留
主要监测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等四大类污染物在鲤科鱼类(鲤鱼和鲫鱼)体内的富集和残留情况。重金属监测汞、铅、镉、铬和砷5项;持久性有机物监测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3类;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苯系物和卤代烃等;异味项目监测硫醚、硫醇和氯酚类项目。
(3)湖库水体富营养化
水温、溶解氧、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和透明度等7项指标。
(4)鱼类生长观测
主要开展鱼类组织切片观察和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
(5)例行理化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3.监测时间
(1)生物多样性
6月下旬和9月上旬采样。
(2)鱼类生物残留
鱼类标本采集为开江月份和9月。
(3)水体富营养化
与例行监测同步。
(4)鱼类生长观测
组织切片观察开江月份和9月;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1次。
(5)理化监测
与例行监测同步。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生物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生物多样性监测需要每次监测选择一个断面或采样点进行平行采样,并将样品进行前处理后再保存,由指定的实验室统一鉴定。鱼类生物残留、富营养化和鱼类生长观测项目中涉及的理化分析项目,要求加测10%的平行样,由总站统一下发相关标样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相关监测任务。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按照《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法汇编》的表格要求,报送至[email protected]。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工作后的2个月之内,在2017年11月底前报送完毕。报送文件名应注明“松花江流域生物监测”。
(十四)水质自动站和省控市控监测断面数据联网
1.数据范围
数据联网范围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布设的省控、市控(非国控)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常规手工监测数据。
2.联网要求
按照《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执行。定期对各省级、市级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进行调度检查,调度检查情况不定期通报。
(十五)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三峡库区38条长江一级支流,以及水文条件与支流回水区相似的长江干流坝前库湾水域。共77个预警监测断面,其中:重庆库区60个,湖北库区17个。
2.监测项目
(1)预警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共32项。
(2)应急监测项目
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2项。
3.监测时间
(1)预警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开展1次监测。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可超过每月15日。
(2)巡查和应急监测时间
每月至少巡查3次,上、中、下旬各1次。一旦发现水华(不限于巡查),应立即开展应急跟踪监测,必要时每天均须开展监测,状况允许时可选择2~3天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重庆市和湖北省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每月22日前向总站报送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应急监测数据、巡查结果以及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
(十六)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国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设置方案》(环办函〔2015〕2180号)中确定的点位(中沙和南沙点位暂不监测)。
2.监测项目
(1)每期必测
水温、水深、盐度、悬浮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记录实际采样经纬度并与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全项监测中超标的项目纳入当年必测项目。重要河口和海湾监测点位必测项目增加叶绿素a。
(2)一期全项
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开展一期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以及叶绿素a。
(3)选测项目
硅酸盐等。
3.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三期监测。全项监测安排在第一期或第二期监测时开展。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为国家事权,以沿海省份为单位,近岸海域监测网中心站、分站和重点站开展监测,数据直报总站。
5.质量保证
(1)内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依据《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的要求进行。
(2)跨省异地质量控制
由总站组织跨省异地质量控制工作组,对实施近岸海域监测的单位开展跨省异地质量控制,包括对照检查表检查及密码样控制等。
6.数据与报送
按照分工,由分站(中心站)收集负责区域的水质监测数据和质控数据。
(1)监测数据
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按照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要求上报,于当年6月15日、9月2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审核后的一至三期监测数据。
(2)质控数据
与监测数据同时报送;于第二年1月15日前,按照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要求报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报告。质控检查信息包括质控检查表、密码样质控数据、受控的监测数据和结论等,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送总站。
(十七)近岸海域生态监测
1.监测范围
重要河口海湾生态监测按照分工由近岸海域监测网中心站和分站负责,各站要在开展重要河口海湾水质监测的基础上,按照预算安排开展生态监测工作,包括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监测、近岸栖息地遥感监测。其中,近岸栖息地遥感监测见(二十三)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本部分不做另行要求。其他有监测能力的监测站,在行政区域开展水质监测的基础上,开展近岸海域生态监测。
2.监测项目
(1)沉积物监测
按照《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18668)全项开展。
(2)生物监测
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生物。
(3)生物质量监测
按照《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421)全项开展(暂不具备粪大肠菌群和麻痹性贝毒监测能力的单位可暂不开展以上两项)。
3.监测时间
(1)沉积物监测
频次为全年1期,一般与第一期水质采样同时进行。
(2)生物监测
频次为全年3期,与3期水质采样同时进行。其中底栖生物监测根据监测能力开展1-3期,开展1期底栖生物监测的,应与沉积物监测同步
(3)生物质量监测
频次为全年1期,一般在贝类收获期开展。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生态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总站近岸海域监测中心站、分站和重点站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重要河口海湾监测分工:辽东湾由渤海东站负责;渤海湾的天津市范围由渤海西站负责,河北省范围由河北省重点站负责;胶州湾和黄河口由黄海站负责;长江口和杭州湾由中心站负责,闽江口由东海南站和海峡分站负责;珠江口由南海东站负责;北部湾的广东省范围由南海东站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由南海西站负责。
5.质量保证
依据《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的要求进行。
6.数据报送
按照分工,由分站(中心站)收集负责区域的沉积物和生物监测数据,按照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要求上报,生物质量和近岸栖息地遥感数据通过总站数据报送平台上报。数据上报时间: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数据与三期水质监测数据同步上报。
(十八)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广西、海南、深圳、青岛、厦门、秦皇岛、舟山等地布设的27个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水温、溶解氧、电导率、盐度、浊度、氧化还原电位、pH。
(2)其他项目
按照自动监测仪器所装备的探头确定,包括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磷酸盐(以P计)、叶绿素a、蓝绿藻等指标。
3.监测时间
全年中气象和水文条件允许正常运行的时段。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给予部分补助或全额经费。由总站委托相关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按照《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731-2014)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按照《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731-2014)要求格式,于4月、7月、10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前一个季度监测数据;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监测数据,同时报送自动监测报告(编写要求参见HJ731-2014)。
(十九)入海河流监测
1.监测范围
纳入国控地表水水质监测的入海监测断面,除执行地表水水质监测的要求外,还应按本监测要求执行。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水温、盐度、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亚硝酸盐。
(2)选测项目
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
(3)其他项目
水量和流量。
3.监测时间
按(十)地表水水质监测要求。
4.工作方式
按(十)地表水水质监测要求。
5.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上报按(十)地表水水质监测要求。按照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要求,第二年1月15日前报送质控数据及质控报告。水量和流量按照获得实际情况上报,随12月监测数据同时报送全年水量数据,并在上报数据时加以说明。
(二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1.监测范围
日排放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污染源。
2.监测项目
按照排口执行标准监测全部项目,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
3.监测时间
每季度1次。
4.工作方式
沿海省级、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按照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由相关沿海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将当季度数据报送总站;12月15日前,将第四季度监测数据和当年本行政区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报告报送总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及报告于第二年1月15日前报送总站。
(二十一)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16个沿海城市27个海水浴场。
2.监测项目
水温、pH、粪大肠菌群、漂浮物质、石油类。
3.监测时间
南方6城市(厦门、深圳、珠海、北海、海口、三亚)6~9月,北方10城市(大连、锦州、葫芦岛、秦皇岛、烟台、威海、青岛、日照、连云港、舟山)7~9月。
4.工作方式
相关沿海城市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依据《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6.数据报送
按照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每周四上午11:00前通过总站数据报送平台报送给总站;10月20日前报送年度海水浴场水质分析报告。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二十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关于2017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另行部署。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二十三)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1.监测范围
31个省(区、市)。
2.监测项目
(1)遥感监测项目
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
(2)其他项目
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
3.工作方式
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
4.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统一实施,质控方式包括野外核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等。
5.数据报送
9月报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12月报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和报告。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6年现状解译数据,2015~2016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其他数据包括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包括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滨海自然湿地和自然岸线长度数据以及报告等。
(3)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二十四)生态环境地面监测
1.监测范围
湖南、湖北、江苏、青海、内蒙古、新疆、四川、海南、吉林、浙江、广东、辽宁、甘肃、河北和广西等15个省份的典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和城市生态系统。
2.监测项目
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和城市等5类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环境要素以及景观格局等。
3.监测时间
(1)陆地植物群落监测
全年1次,5月至10月采样;乔木层每3~5年1次。
(2)湖泊生物群落监测
半年1次。
(3)环境要素监测
水、空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国家或省级例行监测同步;底泥监测半年1次,与湖泊生物要素同步采样;气象要素观测与监测区域或周边自动气象站同步。
(4)景观格局监测
全年1次,与陆地生物要素监测同步。
4.工作方式
生态环境地面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生态环境地面监测补充方案》(另行通知),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核查、集中检查、交叉检查等。
6.数据报送
11月底前,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将监测报告(*.doc)和监测数据(*.xls)统一命名为“2017年XX省(市)生态环境地面监测报告/数据”(含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
(二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确定的监测范围,其中包括417个必村庄,名单详见《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69号)。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3.监测方法
执行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417个必测村庄监测为中央事权,其他为地方事权。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外部质控由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6.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底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15日前,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
(二十六)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县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监测点位与2016年相比如有变动,必须报环境保护部及总站备案,并说清变动原因。质控检查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声环境抽测比对工作及召开分工协调会的通知》(总站物字〔2017〕100号)开展。
6.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于每年12月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试点布设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向所属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报该点位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据不符合噪声测试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二十七)典型流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1.监测范围
沿淮四省17个县区有关乡镇的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监测点位。
(1)江苏
盱眙县、金湖县和射阳县。
(2)安徽
灵璧县、埇桥区、颍东区、蒙城县和寿县。
(3)山东
巨野县、微山县、汶上县和泗水县。
(4)河南
扶沟县、沈丘县、西平县、罗山县和桐柏县。
2.监测项目
(1)多环芳烃
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茚并[1,2,3-cd]芘等16种。
(2)重金属
汞、砷、铅、镍、锰、镉、总铬(六价铬)等7种。
(3)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地下水)。
3.监测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
每半年监测1次,枯水期及丰水期各一次。
(2)地表水水质
地表水水质每半年监测1次。
(3)土壤/农作物(粮食、蔬菜等)
土壤监测1次,农作物每半年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由总站及沿淮四省监测中心(站)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
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于8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通过总站数据传输系统报送。
6.评价方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2001)。
7.质量保证
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土壤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等要求进行。
(二十八)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地方各级环保预报部门开展行政区域内例行的重点区域、省域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按时在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系统上填报发布信息。适时进行重污染过联合会商,并提供预报结果给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做好全国各省、市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预报会商技术支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或继续完善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五、污染源监测
(二十九)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与要求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等统筹安排落实各项污染源监测任务,及时汇总2017年度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监测计划,于3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备案,同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
监测范围:各地根据污染源监管的需求,对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与频次
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3.质量保证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抽测抽检、以及市县级监测机构的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国家组织开展跨省区污染源监测质量巡查与抽测,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4.监测结果报告
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将上月所有监测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市级监测站和各区县监测站的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汇总报省级环保部门和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月监测结果报送总站。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通报。总站负责收集、汇总全国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加强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分析与报告。
六、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三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为目的,进一步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构建由国家环境监测质控平台-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控体系,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
2.组建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
在全国范围内组建9个区域质控实验室。提出建设标准和技术指标要求。总站牵头组织各区域质控实验室开展区域内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及传递、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开展地表水和土壤监测等能力考核以及各项监督检查等质控工作。以构建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为目标,提出区域臭氧校准实验室技术指标要求,在省级环境监测系统中遴选出若干个具有标准参考光度计(SRP)的监测机构作为区域臭氧校准实验室,由环境保护部进行认定,每年溯源到国家环境监测一级标准,并向国家网运维机构进行量值传递。
3.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1)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①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比对开展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手工比对。总站统一采购采样滤膜,区域质控实验室集中称重后分发至运维服务单位。运维服务单位负责颗粒物自动监测手工比对,采样后由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称重。
每个城市选取1~3个国控城市站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手工比对,每次比对应获得不少于5个有效时段的比对数据,逐步扩展到10个有效时段。区域站(农村站)和背景站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②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
建立国家级环境监测臭氧一级校准实验室,负责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工作,每年进行溯源比对,每年向各区域臭氧校准实验室开展不少于一次量值传递。每个国控城市站每半年进行一次比对核查。区域站(农村站)和背景站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③气态污染物(SO2、NOx、CO)自动监测盲样测试
总站组织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发放标气盲样,运维单位开展测试并向区域质控实验室报送测试结果。每个国控城市站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标气盲样测试,区域站(农村站)和背景站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④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抽取监测站点,以飞行检查方式开展现场质量核查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现场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手工比对、臭氧现场比对、标气盲样测试等。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流量、采样系统规范性、站房环境、日常运维管理记录等。
(2)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①跨省界断面联合监测
跨省界断面以上下游联合监测的方式进行。跨省界断面执行外部质量监督,由总站对监测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②委托社会实验室开展监测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采样及分析,并实现采测分离。
③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抽取地表水监测断面和自动站,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现场质量核查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3)土壤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①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机制与手段,实施采测分离,加强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定位的应用,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
②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随机比对测试机制,组织不同监测单位开展比对测试。
(4)实验室能力考核
定期对承担国家监测任务和质控任务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进行监测能力考核,针对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环节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
(5)计量认证与持证上岗考核
继续开展环保系统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与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加强对空气自动监测运维人员培训与考核。
①开展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②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人员培训与考核办法,加大培训与考核力度,经考核合格发培训结业证,以提高运维水平和质量。
七、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三十一)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1.监测范围
重庆、西安、厦门、珠海等4个东亚酸沉降监测网成员单位。
2.监测项目
(1)湿沉降监测
pH、EC、降水量、SO42-、NO3-、Cl-、NH4+、Na+、K+、Ca2+、Mg2+。
(2)干沉降监测
SO2、NO2、PM10。
(3)内陆水监测
pH、EC、SO42-、NO3-、Cl-、NH4+、Na+、K+、Ca2+、Mg2+、碱度;色度、透明度、COD、NO2-、PO43-。
(4)植被衰变调查
树木高度、树木生长情况、叶片生长情况。
(5)土壤监测
土壤主要化学组分。
3.监测时间
(1)湿沉降监测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2)干沉降监测
空气自动监测为24小时连续监测。
(3)内陆水监测
每季度一次,色度等指标每年一次。
(4)植被衰变调查
每年一次。
(5)土壤监测
每三年一次(2016年开展)。
4.工作方式
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给予部分补助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按照《东亚地区酸沉降监测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每季度报送数据。
(三十二)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2017年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在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和兴凯湖等5个跨界水体的相关水质和底泥监测断面进行联合监测。
2.监测项目
(1)水质监测项目
40项,包括流量、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15个常规项目,铜、汞、镉等9个重金属项目,多氯联苯、DDT、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15个特定有机物项目,以及富营养化指标叶绿素a。
(2)底泥监测项目
砷、汞、镉、六价铬和铅等5个指标。各项目检测限应满足《2017年度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附件6《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数据精确度》要求。
3.监测时间
监测时段为2月、5月、6月和8月,具体时间由中俄双方相关单位另行商定。
4.工作方式
中俄界河联合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根据《2017年度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和总站下发的实施要求,各监测单位在每次采样后20天内将样品分析测试数据汇总至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两省级监测站在采样后25天内将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至[email protected];纸质版数据,须加盖单位公章后以邮寄方式报送总站。
(三十三)中哈界河联合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中哈跨界河流水质监测数据交换方案》,在特克斯河、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中方出入境断面和霍尔果斯河联合监测断面进行监测。
2.监测项目
水质监测项目28项,包括透明度、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18个常规项目和钙、镁、汞等10个金属类项目。
3.监测时间
特克斯河、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每月采样时间按照《中哈环保合作委员会水质监测与分析评估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纪要》附件5《根据水流速度确定采样时间的建议》的规定。霍尔果斯河联合监测时间由中哈双方共同商定。
4.工作方式
中哈界河联合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月底前将当月的监测数据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在次月5日前将汇总的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至[email protected];纸质版数据,须加盖单位公章后以邮寄方式报送。
八、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承担监测任务。
(三十四)大气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全国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国。
(2)监测项目
秸秆焚烧分布火点位置、数目。
(3)监测时间
5月-11月。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次日在环境保护部外网网站发布前一日监测结果。
2.重点地区颗粒物卫星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
(2)监测项目
区域PM10、PM2.5质量浓度。
(3)监测时间
1月-12月监测,每月汇总。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按月报送,当月15日前报送上月监测月报。
3.重点地区灰霾卫星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
(2)监测项目
灰霾分布范围、面积、强度。
(3)监测时间
全年。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次月报送前一月灰霾监测报告。
4.沙尘卫星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
(2)监测项目
沙尘分布范围、等级、面积、持续时间。
(3)监测时间
1月-12月连续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每日报送。
(三十五)水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重点湖泊水环境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太湖、巢湖、滇池、兴凯湖。
(2)监测项目
水华爆发面积、比例、分布情况、叶绿素a,总悬浮物、透明度、营养状态指数。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水华监测从4月1日至10月30日,太湖每天1次,巢湖每2天1次,滇池每周1次;叶绿素a、总悬浮物、透明度、营养状态指数每月监测一次。兴凯湖水华监测从6月1日至10月30日,每周监测1次。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时间
水华监测报告电子版与地方监测结果经会商后报送;太湖和巢湖次日上午9:00前报出,滇池、兴凯湖每周一报出。营养状态指数以三湖富营养化遥感监测月报形式报送,次月第一周报出。
2.渤海海域溢油遥感巡查
(1)监测范围
渤海海域。
(2)监测项目
溢油事件发生面积及其空间分布。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全年,每周监测1次。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每周一以渤海溢油遥感监测周报形式报送。
3.黄海海域浒苔遥感巡查
(1)监测范围
黄海海域。
(2)监测项目
浒苔发生面积及其空间分布、漂移路线等。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每周监测1次。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以环境遥感应急监测快报形式,不定期报送;9月报送全年黄海浒苔遥感监测专报。
4.城市黑臭水体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国重点城市。
(2)监测项目
城市建成区范围、黑臭河段分布。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全年,不定期。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不定期报送城市黑臭水体遥感监测简报。
(三十六)土壤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农用地农膜污染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内蒙古包头、新疆石河子。
(2)监测项目
监测典型区域农用地膜分布和使用量动态变化。
(3)监测时间
每年1次。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以监测分析报告形式报送,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后3个月之内。
2.典型矿采区重金属污染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石油、有色金属等典型矿采区。
(2)监测项目
典型矿采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分级信息提取。
(3)监测时间
每年1次。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以监测分析报告形式报送,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后3个月之内。
(三十七)生态状况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1.重点区域人类活动及生态破坏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晋升及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主,兼顾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
(2)监测项目
监测范围内的人类活动状况,人类活动对自然生境的干扰状况。重点针对监测范围内的资源开发、新增工程建设等严重干扰行为开展监测。
(3)监测时间
每年1次。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以监测专报、简报形式报送,报送时间为每项监测工作完成后2个月之内。
2.重点区域生态状况结构变化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以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为主。
(2)监测项目
监测范围内2000-2016年的生态系统结构及其变化。
(3)监测时间
每年1次。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以监测专报、简报形式报送,报送时间为12月底前。
3.重点区域生态系统服务遥感监测试点
(1)监测范围
从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筛选典型区域。
(2)监测项目
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等三种生态系统调节服务质量及其空间范围和变化。
(3)监测时间
每年1次。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以监测专报、简报形式报送,报送时间为12月底前。
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无人机监测
(1)监测范围
72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
(2)监测项目
县域的自然生态系统、植被覆盖率。
(3)监测时间
1月底前完成726个考核县域卫星遥感数据比对分析。2~4月开展重点县域无人机抽查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时间
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考核县域环境遥感比对分析报告形式报送;卫星遥感比对分析结果,2月底前报送;无人机抽查结果,4月底前报送。
(三十八)其他专项监测
1.国控重点污染源无人机监测
(1)监测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国控大气重点污染源。
(2)监测项目
监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国控重点污染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偷排、漏排及飞行区域扬尘控制、秸秆焚烧等大气污染源。
(3)监测时间
1月-12月连续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监测成果以大气污染源无人机环境监测专报形式报送,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后次月报送。
2.战略环评区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长江经济带沿岸区域及京津冀地区。
(2)监测项目
长江经济带沿岸工业区空间分布状况监测,包括典型区域工业集聚区名称、点位分布、占地规模、行业属性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等;京津冀地区工业厂房与人口集聚区的空间关系分析。
(3)监测时间
每年1次。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以监测分析报告形式报送,报送时间为当年12月底前。
来源:浙江环保厅 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