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式分为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两种。
(一)本方案所称的
货币补偿
是指被征收人放弃被征收房屋产权,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的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和临时建筑等的价值,对被征收人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分两部分进行评估,第一部分为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基价4500元/㎡,第二部分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重置价(毛墙毛地)×成新率,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和有无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将凤凰街居民营业性房屋分为三类进行认定与补偿:
第一类:
在调查摸底时已具备以下条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为商业。
补偿办法:被认定为该类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商业用房第一自然层补偿基价13000元/㎡、第二层12000元/㎡,结合房屋重置价分两部分进行评估,第一部分为商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基价,第二部分为合法建筑面积重置价(毛墙毛地)×成新率,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给予过渡期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一层1400元/㎡、第二层600元/㎡)。
第二类:
被征收房屋位于街面,在调查摸底时已具备以下条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是住宅,但历来用作经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房屋进深不超过6米(超过6米的部分按巷面对待),并能够提供营业相关年检手续。
补偿办法:被认定为该类的,由评估机构按照第一自然层补偿基价12000元/㎡、第二层8000元/㎡,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房屋重置价分两部分进行评估,第一部分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基价,第二部分为实际营业面积房屋重置价(毛墙毛地)×成新率,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此基础上,给予过渡期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一层1400元/㎡、第二层600元/㎡),实际营业面积超出进深6米的部分按第三类进行补偿。
第三类:
被征收房屋位于巷面,在调查摸底时已具备以下条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是住宅,但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并能够提供营业相关年检手续。
补偿办法:被认定为该类的,由评估机构按照住宅补偿基价,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房屋重置价分两部分进行评估,第一部分为实际营业面积×住宅补偿基价4500元/㎡,第二部分为实际营业面积房屋重置价(毛墙毛地)×成新率,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此基础上,上浮10%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并给予过渡期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600元/㎡)。
(二)本方案所称的
产权调换
,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用县政府提供的回迁安置房,与被征收人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房屋鉴定等级进行调换。附属物和不符合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的阁楼、地下室、临时建筑不进行产权调换。不进行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的价值,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面积兑换标准为:1:1.12、1:1.11、1:1.10、1:1.08、1:1.06、1:1.04、1:1.02、1:1共8个等级(等级划分见附件1)。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共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房屋建筑等级。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3、依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最终鉴定结果,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4、附属物依照附属设施拆迁补偿等级标准价目进行补偿
(见附件2)。
5、燃气、供暖等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数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补偿。